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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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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9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7/6

作者

□文/杨士英 胡松雨

浏览次数

1315 次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推出的一项重大举措。目前,尽管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筹资水平,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1、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分配制度化。农业是天然的弱质产业,农民是天生的弱势群体,同其他的社会保障体系相比,政府应提供更优惠的政策,尤其是各级财政支持,加大投资力度,建立良好且稳定的筹资体系,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与完善中最关键,也是最难的问题,也是政府公用事业管理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以保障农民最低健康水平为目标的公益福利事业,政府向农村合作医疗投资倾斜政策和税收分配倾斜政策必须制度化,可以跟年度财政收入或者国民收入增长的相关指标挂钩,避免中央政府对包括卫生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财政转移支付和投资严重减弱,保障合作医疗筹资的可续行,确保政府对合作医疗雄厚的财政支持。同时,要及时调整补偿标准,提高结算报销比例,使合作医疗资金最大限度地补偿给农民,避免基金沉淀过多或出现透支。
  2、对不同地区采取多种筹资方式。根据不同区域农村的经济情况采取多种筹资形式,在贫困地区,应以国家和集体出资为主,并与个人出资相结合,特别是对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弱势群体门诊费用补偿机制,着力提高医疗救助力度。在富裕地区应采用基金制,以个人积累形成基金,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各区县要因地制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筹资机制。此外,还可积极利用社会善款对困难农民给予合医疗补助以外的一定比例的救助,以减轻他们经济负担。

  3、利用税收手段,筹集资金。政府可考虑通过调整税收的使用方向、开征社会保障专项税、发行彩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早在1990年,全世界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如英国在1946年颁布了《国民卫生服务法》,政府通过税收等方式,提供全部医疗费用,实现全民免费医疗制度。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简化审核结算手续,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逐步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合作医疗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管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是解决农村合作医疗中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的必由之路。2004年一种专门用于合作医疗信息化的联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在黑龙江林口县进行试点,将该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家庭、个人档案、结算、缴费和相应的医疗数据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信息数据库,使文件规定的项目全部由计算机自动审核,快速进行数据共享和数据分析。既增强了资金运作的透明度,避免了人工审核报销的弊端,确保数据准确,又可以对各种结报数据进行自动分析,为合作医疗政策调整提供有力的证据,使合作医疗工作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了合作医疗资金的安全。同时,利用合作医疗局域网在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结算报销,结束了住院病人为报销医药费到处跑的局面,结算报销手续繁琐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有效解决大部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三、进一步改善农村医疗机构的基础条件和服务模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1、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目前,部分乡镇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投入不足,药品周转资金短缺,村级卫生所医疗设备简陋,加上各种原因造成的卫生员素质偏低,无法对病人及时做出正确的诊断,难以满足群众的需要。因此,应增加农村卫生投入,特别是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卫生支农扶贫力度,缩小地区差距,保障欠发达地区农民也能享受到新政策的利益。
  2、引入竞争机制,综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合理分流病源,合理诊治。一方面在合作医疗机构内部要形成竞争局面,打破合作医疗机构之间的地域限制,保证农民可以在任何医疗定点机构就医看病,形成内部压力;另一方面建立和培育私人医疗机构和医药零售企业等非合作医疗机构,打破合作医疗机构提供医药服务的垄断性,形成农村合作医疗的外部压力。
  3、加强药品采购管理,把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用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完善药品购销制度,对定点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质量,改善农民就医和用药环境,确保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用药安全、有效,让农民切实享受到因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带来的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四、健全管理监督机制,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在新型农村医疗的监管上,实行形式和内容的“双独立”。
  1、在监管形式上,实行外部和内部的“双监督”。一是外部民主监督: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及外部审计监督,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村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开医药费用报销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杜绝合作医疗资金滥用。二是内部自我监督: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使用及费用补偿情况;公布举报电话,开辟各种投诉途径(设立投诉箱、投诉接待站等),经常主动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对合作医疗、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奖惩制度,奖励对合作医疗工作有贡献的人,处罚违规现象,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在监管内容上,完善基金管理机制。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可尝试采用理事会的管理模式,由非政府实体和参保农户自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他们定期对财务和卫生服务质量提交报告,并接受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这样的设置既有利于加强对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又有利于进一步打消农民的顾虑。
  在制度上,按照“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双层稽核,双向公示,财政检查,年度审计,多层监督,违者严处”的基本原则,要建立健全基金存储制度、补偿审批、财务结算、审计监督、报销公示制度等。县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县、乡两级应成立由农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和惩罚机制,充分保障农民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五、采取措施,调动广大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1、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一是广泛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如通过在电视台、报纸开办专题栏目和农村黑板报、文艺演出、电影幻灯片等形式把合作医疗的原则、政策、标准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了解、熟悉这一制度;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具体、形象、生动的典型事例宣传,现身说法,弘扬讲奉献、献爱心、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使农民切实感受到制度的意义和好处,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进一步提高其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识。
  2、借鉴国外经验,实行“隐性强制”。从国际上的情况看,各国均存在“隐性强制”,如澳大利亚政府的全民医疗保险、英国的国家卫生服务、新加坡的健康医疗保险和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目前,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程中,也可考虑实行“隐性强制”。只有尽可能地扩大人群覆盖面,才能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成本,增强合作医疗的资金统筹能力,提高补偿水平和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从中获得最大利益,进而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改变现行筹资模式。建立农民满意的筹资模式应该遵循方法简便、成本较低、资金安全、机制科学、效果良好的原则。现行筹资模式是农民首先向基层政府缴纳每人10元的合作医疗参保费,然后县级财政、市级财政、省级财政按照参加人数依次配套,最后凭着农民和地方财政的到位资金,申领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因此,可以调整筹资顺序,按照地方财政—中央财政—农民的顺序筹集资金。这种模式会顺应农民“如果不参加,国家给我的好处就被别人占去了,等于自己吃亏了”的心理,加快其覆盖面的扩大和“共济”效果的提升,提高广大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本文为河北省财政厅研究课题“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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