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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全世界气候环境的变化,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就今年来说,春节前的一场罕见的雨雪冰冻灾害袭击了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灾害带来的损失是惨重的;5.12汶川大地震,带来的损失是惨重的;最近南方暴雨不断,连续的暴雨也会隐含着巨灾风险。巨灾风险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应对巨灾风险,本文从保险和风险管理的角度论述巨灾风险的管理措施。
一、巨灾风险的基本概念
巨灾风险是指在未来可能对人类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失非常巨大的风险。
巨灾风险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风险,国际保险界对巨灾风险没有统一定义。 美国保险服务局(ISO)财产理赔部按照本国实际情况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和划分。在1983年前巨灾风险为超过100万美元的被保险损失,1985年增加为500万美元,1997年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风险。
瑞士再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自然灾害主要是指如地震、洪水、飓风、风暴等自然发生的并引起巨大经济损失的自然事件。人为灾祸是指与人类活动或与技术提高有关的巨大损失事件,如核泄漏、航天飞机失事、恐怖主义活动等。
二、对付巨灾风险的方法
(一)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指有意识地回避某种特定风险的行为,风险规避是最彻底的风险管理方法。
我们可以通过风险规避方法来对付巨灾风险的人为风险,比如中国能源企业集团打算在威海建立核电站,这样会使威海面领着核泄漏的风险,我们采用的风险规避方法就是取消建立核电站的项目,从而使威海脱离所面临的核泄漏风险。
风险规避可以使得风险降为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比如自然灾害,这些风险不受人的因素的影响,这些风险是不可以规避的。即使可以使用风险规避的方法,但是规避风险的同时往往会有经济的损失,有时考虑到经济问题,风险规避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在威海建立核电站会解决威海地区的能源紧张问题,带来的经济利润是巨大的,考虑到经济的问题,还是有可能建立核电站的。
(二)损失控制。损失控制是指通过降低损失频率或者减少损失程度来减少期望损失成本的行为。一般地,降低损失频率称为损失预防,减少损失程度称为损失减少。我们可以通过损失预防和损失控制来降低巨灾风险带来的危害。
1、损失预防。对于人为灾祸,可以通过一些损失预防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这往往是一些技术问题。比如,应对恐怖袭击风险,这就需要国家安全部门对恐怖分子进行安全监控。美国“9.11”事件的发生也许是可以避免的,在“9.11”事件发生之前,已经存在一些信号是可以发现这种恐怖袭击风险的。在19个飞机劫持者中,有一些人在入境文件不完备的情况下竟然也能够进入美国。在袭击的当天,一些人因为行动可疑而被挡住后,最后还是通过了安全检查,登上了飞机,其中两名劫持者已经列在政府恐怖主义者监视的名单上,但因为联邦航空管理局和航空公司并不知情,所以他们准许上了飞机。
如果进行积极的损失预防,一些人为灾祸发生的可能性是可以降低的。
2、损失控制。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风险一旦发生,我们可以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常用的损失减少方法包括:
(1)抢救。风险一旦发生后,可以进行紧急抢救,以减少损失,比如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由于我们国家积极调动人力、物力进行抢救,使无数生命得到保障。
(2)灾难计划和紧急事件计划。这类计划一般也称为预案,即事先想像出事故发生后的情况,然后对所有的行动进行部署。预案一般在事先都要进行培训或演练,以便真正实施时能够迅速到位。比如,对地震这种巨灾风险可以事先建立防震预案,一旦发生地震,人们可以有章可循地采取有效措施来减少伤亡。
(三)巨灾保险。保险是通过财务的方法转移风险,保险本身不能改变风险的大小,但是一旦发生风险后,通过保险的补偿功能可以使被保险人在财务上获得补偿,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这样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一般的风险是可以通过保险转移的,比如火灾、爆炸、洪水风险,保险公司是可以承保的。但是,巨灾保险往往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1、巨灾保险不满足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1)经济上具有可行性。这要求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小,损失的严重程度很大,只有在可能发生的损失大到足以使这个承担损失的人感到无法承受时,这样将这种风险投保才是经济的。巨灾风险投保是经济的,但是由于巨灾风险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所以往往保费比较高,对许多人来说经济负担是很重的。
(2)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任何一个可保的风险,通常需要有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存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大数法则所揭示的规律来;保险公司也才能根据以往的资料,计算出正确的损失概率,合理收取保费。但是,巨灾保险相对来说,大量的风险标的的独立性往往是不满足的,因为一次巨灾风险导致的损失标的的相关性是很大的。
(3)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确定的。如果一种风险是可以承保的,它的预期损失必须是能够计算的。预期损失的计算依赖于损失的概率分布,所以概率分布要求是可以确定的。而巨灾风险的损失数据往往不是很充分,损失的概率分布是比较难以预测的。
(4)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
(5)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巨灾风险是满足(4)和(5)两条的。
(6)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以上是从可保风险理想条件的六个方面对巨灾风险进行分析,由于巨灾风险不满足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所以巨灾保险产品是很少的。
2、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的可能性。针对巨灾风险,保险公司一般都将这些风险作为除外责任的,也就是保险公司不对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承担。为什么呢?一是因为产品设计问题;二是巨灾风险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将面临巨额赔付,也许由于一次巨灾风险就会使一个保险公司破产。往往由于一些特别大的巨灾风险会影响到整个保险,所以在我们国家,巨灾保险产品是很少的。但是,随着金融创新技术的发展,全社会承担风险机制的形成,保险公司承保的巨灾风险是可以转移的。所以,通过保险来转移巨灾风险,我们首先要看巨灾保险产品的开发可能性。
巨灾风险保险产品的定价基础就是有完善的关于巨灾风险的统计资料,我们必须整合分布在保险业和气象局、水利局、测绘局、地震局、农业部、统计局等各部委的基础数据,在全国形成大尺度的风险区划,评估风险等级。只有这一工作完成了,保险公司才能设计产品,厘定费率。近年来,我国灾害学的蓬勃发展,为我国处理巨灾性质保险业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风险评估基础。我国巨灾保险方面的研究始于1986年,从自然科学领域出发,以地震保险为代表,中国保险研究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国家地震局和国家科委等多部门共同分析我国地震灾害损失分布情况,估计了地震灾害最大可能损失,提出了几种地震保险方案,绘制了我国地震保险纯费率图,构建了地震风险管理系统保险模型框架等。这些都得益于十多年来我国灾害学的发展与进步,特别是灾害风险评估理论与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只有有了科学的自然灾害评估理论和技术,我国保险业承保巨灾风险才能有章可循,有的放矢。因此,我们只要有巨灾风险的相对完备的统计数据,就可以对巨灾保险产品进行定价。
还以地震这种巨灾风险为例,1988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其中第25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据此,保监会同意“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可扩展地震责任,并报保监会批准。据此,各保险公司纷纷制订了扩展地震责任的范围和条件,将地震保险附加于财产保险内,2000年7月保监会正式确认将地震附加险列入附加险种。2006年6月8日,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独家设计、开发的“大地解忧”房屋地震保险,这一全国首个针对地震灾害造成城乡居民房屋损失的险种,首先在江西九江先行试点。
巨灾带来的财产损失和恐惧感刺激了人们对巨灾保险的需求,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加,人们对巨灾保险的需求增加。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巨灾保险产品将相继开发出来。
3、巨灾保险证券化。保险公司可以开发巨灾产品,被保险人将巨灾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不可能单独承担巨灾风险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巨灾保险证券化将巨灾风险转移给广大投资者,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地相继产生了PCS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应急盈余票据、巨灾权益卖全、巨灾风险互换等金融工具。
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是以未来保险期间或再保险期间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为标的,进行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借以转移风险、融通资金,可以说是一种保险负债证券。
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出现,提供了一种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上有能力承担风险以求回报的投资者的工具。国外这些技术发展比较成熟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值得我们学习。
4、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我国政府习惯了扮演风险第一承担者的角色,但实际上在巨灾风险中,政府应该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其前面应该有区域灾民、地方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证券市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作为防火墙。我们应该建立巨灾保险体系。
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提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国内保险公司多为社会提供巨灾风险保障。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协调合作,各负其责。在目前的情况下,政府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政府要发挥其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和积累;二是指定国有专业保险机构对巨灾风险基金进行管理,并做出再保险安排;三是推动保险、气象、灾害、民政等单位的数据整合,建立科学化的巨灾风险分析评估平台;四是加强防灾、抗灾的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多层次的巨灾分担机制中,再保险占有相当的分量,世界最大的巨灾再保险市场是美国、英国和日本,他们占到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份额的约60%。中国再保险集团有关人员也表示,中国必须建立起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国家财政在内,多方参与、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
要根据巨灾风险的特征,采取多种措施应对巨灾风险。如果能够采用风险规避的方法就应该尽量采取;风险控制的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应对每一种巨灾风险,我们都要全方位采用风险控制的方法降低巨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减少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巨灾保险是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中心,我们国家应整合保险公司、资本市场以及政府的力量开发巨灾保险产品,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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