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222期/创业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2/6/30

作者

-

浏览次数

1556 次

私自取走被扣押财产构成犯罪吗

编辑同志:
  去年3月1日,我弟弟因贩卖假冒进口化肥被工商局查获。此后,工商局将全部假化肥连同运输的汽车一并扣留到附近工商所的院子里,并开具了依法扣留单据。我弟弟害怕汽车及化肥被全部没收,就乘深夜无人之际,撬开工商所的大门,将汽车及车上的假化肥全部拖走,在运往外地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盗窃罪为由,将我弟弟关押审查。请问:私自取走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也构成犯罪吗?
      读者:申克明
申克明先生:
  据来信所述,我们认为,你弟弟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其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扣押的汽车及货物,其行为触犯了《邢法》第264条规定,已涉嫌犯盗窃罪。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通常情况下,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所有权内容是完整统一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当所有人的财产依法与所有人暂时分离,而被非所有人合法占有控制时,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就受到限制,有时甚至暂时丧失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具体到你来信陈述的事实,你弟弟因贩卖假冒化肥而被工商局依法采取扣押汽车及货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后,他即暂时丧失了对该汽车及货物的占有、使用等诸项权利,该汽车及货物已处在工商局的监督、保管、控制之下,根据《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故该汽车及货物已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财产。《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你弟弟采取秘密的方法,将已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财产(汽车及货物)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已经完全具备了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江苏律师:李配银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31462832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