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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22期/创业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2/6/30

作者

-

浏览次数

1401 次

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编辑同志:
  去年,我们与内蒙古某机械厂签订了一份农机配件的购销合同,当我们按合同规定发出货物后,却迟迟收不到货款,后来去人催要时才得知,原来与我们订合同的是一位个体户,他通过机械厂供销科一名副科长偷盖了机械厂的合同专用章,采取欺诈手段与我们签订了合同。现在,这个个体户没有偿还能力,机械厂又不承担责任,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刘建成
刘建成先生: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66条也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根据你信中所谈,虽然合同上盖的是某机械厂的合同专用章,但这并不是该厂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其他人通过欺诈手段偷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精神,盗用、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这份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机械厂不应对此承担责任。该厂副科长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了欺诈行为,应当负连带责任。你们可以将这个个体户与这位副科长作为共同被告,向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索欠款。
               银川律师:李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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