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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50期/经济/产业/正文

发布时间

2008/7/31

作者

□文/姚 丽

浏览次数

773 次

发电权交易特征分析及政策建议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以及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不断重视,我国发电权交易的理论和实践工作正在逐步展开。目前,国内外对发电权交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交易方的最优置换电量的研究,以及发电权交易下的各方收益情况。二是基于期权理论的发电权交易研究。文献从数学和经济学角度给出了发电权交易的权利金、执行价格的均衡选择,并给出它们与合同方收益改变量的关系。三是从博弈的角度分析并指导发电权转让交易中的转让方、购买方的商业行为。
  本文从节能减排这一环境保护角度对发电权交易的特征进行分析,指出发电权交易是在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行为。发电权交易不能离开政府的有力指导,政府从宏观政策等方面保障了发电权交易的有序进行。在市场方面,发电权交易得以展开的必要前提是建立了相应的产权特征的发电权体系。政府与市场应该相互协调,通过政府干预、市场调节,提高电力行业效率,改善环境污染状况,推进我国电力体制改革。
  一、发电权交易的基本思想
  发电权是电厂在合约市场、日前市场等市场中竞争获得的发电许可份额,发电企业获得发电权的同时,意味着获得了按照某种约定发电并被收购的权力。发电权交易是指以适当的方式实现发电机组间电量替代的交易行为,也称替代发电交易。它有两种交易模式:自主协商模式和集中撮合模式。其交易的实质是把低效率机组的发电量转让给高效率机组。
  二、发电权交易特征分析
  发电权交易的引入固然使市场机制在电力行业的节能减排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沉重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削减政府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更不是让市场机制完全取代政府来承担环境保护的任务。客观地说,由于电力行业的节能减排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所以政府的地位是无可取代的。
  (一)发电权交易的政府行为特征
  1、政府性的必然性。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政府是整个社会经济的调节主体,包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权力一直握在政府手中。虽然现在实行了市场经济,政府的职能应该易位,从游戏的参与者和指挥者变为游戏的裁判人,这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可是,这种转变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政府在我国社会经济中仍旧担当了重要的角色。
  电力是当前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一旦电力供应得不到保障,不仅社会生产活动会停止,人民的基本生活也将受到极大威胁,整个国民经济会产生不可估量的损失。电力行业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以及市场调节滞后性的固有缺点决定了发电权交易不可能脱离政府的控制而完全市场化。
  发电权交易的参与实体不仅包括经济生活的实体,也就是企业,还包括了政府。政府是法律、政策的制定者,运行的监督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需要法律的保障,否则,再有效的经济手段也难以发挥它的作用。发电权交易也不例外,需要政府尽早制定出具有严格保障的法律法规。另外,发电权交易具体的市场准入规则、初始发电权的取得、交易撮合机制的设定等诸多方面,无不需要政府的统筹安排以及有效监督。
  2、政府监管的好处。(1)政府能控制发电权交易的规模。一方面若规模太小,发电权交易的优势得不到体现,节能减排收效甚微;另一方面规模太大,加大了电力调度的复杂性,不利于电力稳定。(2)政府可以从政策上体现公平原则。保护面临淘汰机组的经济效益,使它们在市场化过程中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从而得以改进技术或逐步稳定地退出市场。如果没有政府对高耗能机组“过渡期”的照顾,那些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过贡献的低效率机组很可能不得不被迫退出市场。这样,不仅会损害其员工们的利益,也会挫伤电力投资者的积极性。
  (二)发电权交易的市场行为特征
  1、产权理论是基础。发电权交易得以展开的必要前提是建立了相应的产权特征的发电权体系。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指出:“没有这种权利的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可见,产权的界定要先于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发电权交易中的产权指的是各个发电厂按合同获得的发电量。初始发电量的取得为发电企业进行发电权交易奠定了基础。
  科斯第一定理指出:在产权界定明确且可以自由交易的前提下,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法律如何判决最初产权归属谁,都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将达到最优。然而,交易“不存在成本”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现实市场交易中总会存在交易成本,因此第一定理并不适用。它只是阐明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即产权清晰界定是市场体系有效运转所依赖的制度条件。
  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从该定理中可以看出:第一,初始产权的界定必须谨慎,因为其影响了是否能达到更有效的资源配置。在我国,绝大多数发电量指标的获得是由国家计划分配的,然而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逐步进行,初始发电量的获得也将更为灵活。我们在初始界定时,应采用考虑存在交易费用约束下,资源达到最优配置过程中总成本最小的办法来确定;第二,如果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则权利的重新界定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如果交易费用过高,则可能权利的重新界定是不值得的。因此,为了提高产权的效率,必须依法建立有效的监督和产权转移登记体系。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是强调了交易费用的重要性。
  2、产权的激励性。产权的建立激励着人们最大化其财产价值。产权的所有者为了获得最大的个人利益,将会积极地维护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防止其遭到破坏,并会认真的调查、决策其使用方式。表现在发电权交易中,是其替代双方认真考虑决策其报价策略。报价策略是发电权交易中参与方所重点考虑研究的,他们会搜集各种信息,利用各种分析工具,选择其报价策略,以期获得更大的利润。
  产权的建立激励着建立良好的市场信誉机制。好的信誉,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使交易顺利进行,还能提高企业的长期利益。发电权交易替代双方应坚持诚信原则,降低突发事件的不利影响,按计划完成替代发电量。这一点在自主协商模式中尤为重要,良好的信誉,有利于降低买卖双方承受的交易对象的信用风险。
  3、产权制度下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的核心是价格和竞争机制。在完全竞争市场上,价格由供求均衡决定。但由于电力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以及电力投资回收期长且投资大,电力行业不可能存在完全竞争市场,大多为寡头垄断型。再者,我国电力市场尚不成熟,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不会像一般商品那样有效,一般很难形成市场出清价格。
  目前在我国,发电权交易主要有两种模式:自主协商模式和集中撮合模式。其价格的形成也有两种:一是通过双方协商;二是通过市场撮合形成。在发电权交易中的成交价格表示被替代方(供给方)愿意付给替代方(需求方)的单位发电价格,也即替代方(需求方)代替被替代方(供给方)发电索要的单位价格。只要发电权交易的替代方报价比被替代方高,通过市场化协商就会形成成交价格。
  4、市场调节的好处
  (1)减少监管成本。与传统的环境控制方法相比,发电权这一带有市场行为的交易活动能减少政府的监管成本。传统情况下,政府需要对每一个发电厂的排污量进行测量、控制,需要庞大的执行管理机构并需要高额的执行成本来支持。采用发电权交易,能以较低的费用来实现相同的或更高的环境目标。
  (2)提高电力行业的灵活性。通过发电权交易,增加了机炉和电网设备检修安排的灵活性。在计划管理模式下,需要在安排机组发电计划时就要考虑到机组检修,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性检修考虑不够。在发电权交易下,只要机组自身放弃竞争发电机会,把发电量出售给其他机组即可。
  三、完善政府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法制社会经济,运用市场机制基础调控作用的发电权交易制度,其有效的实施,必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法律结构保障,使得这一经济手段具有法律权威,否则,再有效的经济手段也难以发挥它的作用。
  (二)技术条件。实施发电权交易还需要相应技术手段的支持,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交易中心,离不开信息系统的支持。另外,发电权交易中替代方和被替代方的报价是形成成交价格的关键,要保障成交价格的历史数据和相关信息的便利获得,为各方做出最优报价策略奠定基础。
  (三)有效的监督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是发电权交易的必要条件。(1)政府必须加强产权的保护。明晰的产权界定是发电权交易进行的前提,产权保护是交易持续进行的保障。产权保护不仅包括承认其产权的价值,还包括对因产权交易而产生的增值价值的保护。只有让交易双方享受到产权交易的利益,才能激励其进行产权交易。因此,不能随便通过政治权力或政策来剥夺市场参与者的价值,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2)对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政府必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制约机制,防止人为因素对交易市场产生不良影响。面对实际发电权交易市场上出现的调度不公问题:一个代发电的电厂有可能最终在实际发电量上体现不出来代发的电量。建议电力调度中心应独立运作,电力交易机构应按照电力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操作,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3)降低交易费用。为了使发电权交易能有效地进行下去,必须降低其交易费用。具体表现在发电权交易的自主协商模式中,要降低买卖双方进行协商和合同签订的交易成本,以及降低电力交易中心的撮合费用。
  (四)完善的市场条件。经济手段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市场向调控对象传递信息,从而刺激他们采取措施。所以,必须建立完善且有效的市场机制,避免不真实信息(如价格扭曲)对实施效果的影响,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完善竞争机制。
  四、结束语
  致力于解决我国电力行业低效率、高污染的发电权交易,单独依靠政府的干预,或者单独依靠市场机制,都不会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本文通过对电力行业现状以及我国实际国情的分析,指出发电权交易必须在政府的统筹安排下进行,政府不是市场之敌,而是市场之友。同时,由于在市场机制下的环境保护与传统意义下有很大不同,所以政府的角色也应进行相应的改变。本文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政府的管理行为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即由原来的以计划政策管理为主转向以市场政策及法律政策管理为主,由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通过制定政策、提供服务和强化监管等措施来实现宏观管理和间接管理,从外部环境方面为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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