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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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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0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7/31

作者

□文/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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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 次

布坎南的契约正义观述评
  当代自由主义的复兴和繁荣使自由主义成为最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然而,尽管一些著名的自由主义者在政治意识形态上具有表面上的一致性,在政策提议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英国著名学者巴利却注意到,他们形成这些政策的一些基本理论前提却大相径庭,从而引起了自由主义思想结构中的争论,尤其是其中经验主义式的实证主义和自然法、自然权利的理性主义的争论构成了他们最重要的传统。然而,随着公共选择理论的出现,使得同时“也存在着一种有着特殊印记、远离上述传统的古典自由主义。”它的兴起推动了新公共管理运动如火如荼地展开。但与此同时,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批评也一直不绝于耳,其中最大和最有影响的批评就是他们在重视“3E”(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价值取向的同时,忽视了对公平和正义的关注。其实,这种观点却不尽然,作为“公共选择理论之父”的布坎南就非常关注正义和公平问题,他的契约正义观尤具特色。
  一、契约规则与正义
  “作为契约主义观念的追随者”的布坎南,他认为,契约论的意义,不在于对它对政府起源的解释,甚至严格地说,契约论者对政府起源的解释是不能接受的,它是没有智力基础的。但是,他认为,契约论在说明政府制度和规则的合理性、完善现有政府制度时具有潜在的辅助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布坎南将自己的理论建构纳入契约主义传统的范围之内。他使用的基本上是一种霍布斯式的架构来论证古典自由主义的合理性。
  正是从这种契约主义的立场,奠定了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的方法论基础。“公共选择是政治的观点,它是从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大量运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而产生。”布坎南不同意把政治看成一个发现真理的过程,而是把它看作一个类似市场的交易过程,是一个解决个人利益冲突的过程。交易要得以完成,来源于交易人“个人”的同意,即所谓的交易政治学。用契约主义的观点分析个人、群体、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它们内部关系的时候,就必然导致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必然将价值源泉归结于个人。“契约主义事业至少从某种基本意义上讲必然是个人主义的。”既然政治过程是一个类似于市场的交易过程,那么就应该理所当然地认为,人就是人,并不会因为一个人从“经济市场”进入“政治市场”就变得高尚起来。在政治过程中,人们同样是理性的,要求他们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用这些观点来考察政治过程的时候,那么政治的一个功能便是建立“规则”,以便使具有不同利益的个人和团体在追求不同目标的时候能够不发生严重的冲突。
  要改善政治,就必须对规则进行改进,因为竞争是在规则的框架内进行的,较好的竞争只有通过改变规则才能出现。布坎南从交易政治学的观点出发认为,政治交易先于市场交易,市场交易要依赖政治交易的结果所形成的市场交易规则。他重视规则的作用,他是一个规则决定论者。规则决定论的基本主张是决策规则决定决策效果,决策规则重于决策效果。通过对各种集体决策规则的研究,布坎南得出结论:不同决策规则将导致不同的结果。经一致同意得出的决定最为公平,不会对任何个人的权益造成危害。简单多数(过半数)规则下的政策总会压制处于少数的那些人的要求。一项政策的好坏不在于经济学家的建议,而在于对政策制定的规则约束与规则约束下的政治过程。一项政策的好坏不取决于政策建议和决策行动,而取决于决策的规则和规则下的决策过程。在这些规则中,他尤为重视宪法规则。
  契约论者的逻辑认为,凡得到普遍同意的规则就是公正的。普遍同意的概念在布坎南的政治哲学和经济哲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命题。在他看来,在没有对道德真理作客观陈述的地方,唯一可行的程序是寻找一致:“真理,讲到底,是受一致检验的。如果人们不一致,那么就没有真理。”一致在它的最纯粹的形式中意味着全体一致。如果一个人不同意一个价值命题,那么严格地说,这一命题不管怎样就没有真理价值。“如果参赛者对它同意,这个规则就是公正的;而不是因为规则公正使参赛者同意。这就是说,同意限定规则;同意不包括某种客观决定的公正。”通过经济学分析,布坎南得出结论:在净成本模型中,“净收益”在按全体一致的决策规则运作时将被最大化。“如果我们假定组织决策的总成本为零,那么只有在全体一致规则占主导地位时,亦即只有当群体的所有成员都必须在采取行动之前达成一致时,个人所预期的来自集体行动的外部成本才表明被最小化了。”一致同意得出的决定最为公平,不会对任何个人的利益造成危害。
  然而,在现实中,普遍赞同的现象不是说没有,至少也是微乎其微的。人们为什么要接受作为社会变革的规范标准的一致?布坎南运用了“帕累托最优”这一概念。简单地说,这一原则认为,只要在增长至少一个人的福利的时候不损害其他人的福利,资源分配中的任何变化可以被说成增加社会福利。布坎南用维克塞尔的公正纳税的一致原则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内再造它的特征。在他看来,如果一项政治规则能取得一致赞同或仅做微小修改,那么它就能满足最优标准。由此,他得出了立宪改革的“超多数裁定原则”来代替“多数裁定规则”。
  布坎南由此认为,规则和制度与正义和公平直接相关。确保公正的唯一可行办法就是制定、改革宪法规则,保证公众必须在一致同意的普遍性规则下进行竞争,即在宪法规则下竞争,并由此制定平等对待的制度结构。把这些平等对待的一致性规则运用到经济、社会、法律和政治等领域中去才能产生正义。“一个没能满足普遍性原则的一些变体(比如平等原则)的国家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二、财产权利与公平
  布坎南认为,当代有关正义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有关财产权利的争论上。因而,他的正义理论也是从对财产权利的分析开始的。为此,布坎南考察了他所认为的影响财产权利的四种因素。他基本赞同奈特教授关于财产权利的观点,即市场经济中的财产权利要求决定于“出身、运气和努力”,而“这些因素中最不重要的是努力”。不过,他在这些互相依赖的因素上又添加了一个因素——选择,并把这四个因素按重要性重新进行了排位:选择、运气、努力和出身。他认为,由于自由选择而导致的个人权利份额大小的差异不能说是不公正或不正义的。同样,“运气在一定程度上是已有定论的偶然影响因素,它在比赛中为所有人提供‘本来有可能’的机会,这样说来,在可见的权利的大小的差异中,看来运气并不破坏基本公正的准则。”而至于努力,那就更不用说,一个人的所有权份额在一定程度上可追溯到他本人的努力,几乎人人会同意,由努力而得来的权利是“正义”的。这种努力获得的价值对社会上任何人都不产生机会成本,甚至连一点点可再分配的潜在价值也没有。但出身就不一样了。实际上,对收入和分配的“非正义”或“不公正”的指责主要来源于它。因为,在私有财产和契约的法律架构里由市场制度作用所限制的经济比赛的不公正往往归咎于天赋的区别,在作出选择之前,在运气光临经济赌博以前,在开始努力以前,人们首先是带着天赋进入比赛的。
  那么,如何来防止这种不公平的产生?布坎南是用“复活节彩蛋”游戏来说明这个问题的。在这个游戏中,通过给予年纪小、体格弱的小孩距离和时间上的适当照顾,可能使竞争性经济过程中双方同时得益。他认为,这种搜索者——看守人的比赛规则的“正义”或“公正”属性要完全看存在一个或两个条件,或者是一定要“城里有许多比赛”,或者是出发地点必须接近相等。
  那么,如何来调整人们的出发点的地位,来保证出发点地位的相近或平等?布坎南提出的手段主要有二:一是转让税。他认为,财产的世代转让也许是最不平等的、最显眼的公然做法,是与平等的目标背道而驰的。甚至在遭遇到帕累托低效率,对经济增长会产生负效益、干预人的自由等反对的情况下,特别是在遭到人们强有力的伦理批评的时候,人们仍然一致同意征收转让税这种规则,也不曾修改这种做法。二是政府出资的教育。因为教育的效果部分可以抵消因先天遗传差异所带来的影响,拉近人们出发点的距离。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给人民提供一个合理保证“比赛的公正机会”的一些制度,即使人们可能认为出发点的地位是决不会平等的。换句话说,在布坎南看来,只要符合这个目的的手段似乎就是可行的。
  在布坎南看来,只要能够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调整人们的出发点地位,使它们达到大致相等,那么其结果就是公平的、正义的。但与此同时,布坎南也认识到在政治——经济的比赛中,出发地位的不平等是产生占有对社会秩序和安定有价值的事物的机会不平等的主要因素。但他也提醒我们注意在现代社会的复杂“比赛”中,产生价值的能力会呈现出不同的形式。事实上,在大比赛进行的同时还有许多小比赛在同时进行,每一种小比赛中要获得成功需要不同的天赋和才干。“出发地点的平等”,即使作为理想来讲,自然不是暗示每一个人都有资格完全和别人一样进入每一个小比赛。换句话说,机会平等必须解释为大致上不存在能力上的重大差别。并且,在调整人们的出发点地位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差异的相对重要性。它会影响人们对出发点地位的态度和判断,也就是说人的不同偏好会对其判断造成重大影响。例如,对天赋与其带来的收益在个人财产权利的重要性看法的不同,会直接影响人民对出发点地位的态度和看法。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在讨论正义问题时,布坎南将注意力放在财产权利上,其焦点是财产权利和要求的分配。他强调在社会竞争中应该首先关注的是竞争参与者的起点是否公平,是一种侧重事前的机会公平的正义观。正如布坎南自己所言:“我以暗示和特别断言的方式,认定促使经济——政治比赛公正进行的努力在事前比事后重要得多。”认为公平和正义应该先于市场过程本身,而不是放在社会产品的最终分配。
  三、财税政策与公平
  布坎南的公平观除了强调立宪规则的“一致同意”原则和出发点平等的机会公平原则之外,他认为公平还与规则、政策的执行过程有关。他对税收和财政政策的执行等方面的探讨还进一步表明了他的公平理念。
  在布坎南看来,一旦合法政府机构得到承认,就必然承认国家对经济产出价值提出的权利要求,国家就会征收税收。但税收是有一个伦理限度的,它也有一个公正的问题。税收中的“公正”指的是国民收入中有多少将以税收的形式征收以及征收的税款怎样在不同的人之间进行分配。那么,到底其界限在哪里,对此种权利要求的程度要以什么来衡量?布坎南认为,税收的绝对水平不是确定的,但可以由纯程序性的契约者提出一个可能的回答。他从罗尔斯提出的最大的同等自由原则出发,在考虑到一些紧要的参数之后,表明可以确定税收大致的上、下限。在此基础上,布坎南认为高福利国家所带来的高税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提出要舍弃福利国家。
  在某种意义上,布坎南认为当代实行的赤字财政政策虽然不完全同于税收,但它们的结果是相似的。他严厉批评当代随着凯恩斯经济理论兴起在西方广为流行的赤字财政政策,认为由于公共消费支出引起的负债或赤字财政激增是先前存在的道德制约作用遭到腐蚀的结果,从而批评经济学家忽视了导致现代政府继续并加速采取赤字预算政策的道德和伦理因素。
  布坎南认为,当代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赤字财政政策,使得它们的政府大量举债。而债务是一种日后支付的义务,因此,只要一个资产所有人签订了债务契约,就等于他们持有从资产中源源不断获得预定纯利润的权利。这种权利必然降低现有资产的现值。按照这个基本的逻辑标准。举债等于破坏了资本的价值。这种基本逻辑是普遍适用的,并不会因个人、公司或政府而有所不同。在所有情况下,为当前使用和消费的目的举债,等于破坏预期资产流量的资本价值。在不拥有资本价值的情况下举债,结果是增加负资本,如果原来的就是负资本,债务只会增加负资本的总额。(当然,用于投资而又能产生源源不断的收入的投资是有益的,能增加现有资本的价值。)另外,从当前偿还国债或公债的方式来看,国债或公债很可能公开地或隐蔽地通过无限期拖欠这种办法得到“偿还”,但这种方式对恢复被破坏的资本是毫无用处的,其作用只是相等于向国内外投资于债券的个人或实体征收了数额不等的税。同这种方式相比,政府更多地采用隐蔽的方式不履行还债义务,其中最典型的方式就是通货膨胀,但其坏处更大,其坏处甚至超过公开拒绝偿还公债。
  而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政府的举债(公债)不是全部也是大部分用于消费,它使社会的净财富减值。在现代西方,由于政客、官僚、利益集团的“铁三角”的存在,民主政治所容易引起的选民的“过度期望”——选民的要求超出政府所能提供的,使得政客为了多得到选票而无视最终结果以满足人民的需要,“赤字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必然结果。这是布坎南和塔洛克在《赤字中的民主》一书中得出的结论。要想使政府停止举债,立马放弃和改变当前的政策不是说做不到,也是极其困难的。这就使得“在这个政治体中有人在现在或将来,要为公债的全部债务负责……,总而言之,债务游戏只不过是一种有人获利、有人遭受损失的游戏。”布坎南在评论经济学家对赤字财政的理论时,特别有意思的是他特别提及罗杰诺尔对阿尔森和拉布什卡的评论,说他的评论是最好的也是最坏的。说它是最好的是因为它为自己的批判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靶子;说它是最坏的是因为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他坚决反对罗杰•诺尔对“赤字代表从未来到现代一代之间的转移”这一观点的批判。布坎南认为,靠举债筹资的公共消费的赤字财政政策是违反普遍性原则的。和通常情况下那些被排除在决策权之外的人遭受剥削不同,“那些受到赤字财政剥削的人并不是那些被排除在行使决策权之外的人……,相反,那些由于赤字财政受到剥削的人是社会的全体成员,他们可能会在做出筹资和开支决策的时间之后的时期内面对税收义务。简捷地说,‘后代人’受到‘目前的一代人’的剥削。”
  布坎南认为,这种做法是不道德、不公平的。他提出要构建一种反时段性歧视的公平理论,要将后人纳入他所谓的普遍性规则的体系之中。布坎南的这种反时段性歧视的公平折射出一种“代际公平”的理念。他认为,这种代际的公平需要有比对多数联盟的制约更普遍的制约,因为它缺少在时间上与多数联盟轮换相似的任何情况。绝对没有一种方法能让受到举债筹资剥削的将来时期的纳税人能够“回来”成为当前时期的剥削者。
  透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布坎南的契约正义观强调要关心程序或过程,而不是关心“最终状况”,即社会结果或社会事务本身。他认为赤字财政方针违背了代际公平原则,主张把国家的作用限定在“保护性国家”的范围之内。
  四、结论
  博登海默说:“正义所关注的是使一个群众的秩序或者社会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标和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需的”。作为一种具有道德规范取向的正义,它的内容也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契约正义观也不外如是。契约正义在古典契约论那里主要指的是契约自由,而到了20世纪以后,契约正义出现了新的诠释:一种正义的契约制度应该通过各种制度性安排来改善那些拥有最少的权力、机会、收入和财富的“最不利者”的处境,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这种正义观以罗尔斯为代表。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两种。那么,按这种划分,布坎南的契约正义理论毫无疑义应该属于形式正义的范畴。
  布坎南的正义观强调的是一种在一致同意的宪法框架下的法律平等,他强调的是要把这种普遍性的规则运用到法律、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各个领域中去。然而,这种对“一致同意”的强调具有一种彻底的主观主义色彩。这一彻底的主观主义给政治和道德辩论作了限制(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布坎南本人并不严格地坚持对所有问题的一致要求),因为普遍赞同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这似乎减弱了其理论的说服力,尽管他想尽一切办法来论证这种一致同意的规则是可能达成的,也做了比较有说服力的论证。另外,即使一致同意的规则能够达成,还有一个执行的问题。布坎南自己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说:“调整规则的实行,甚至最容易达到意见一致的这种规则的实行,给任何社会带来可怕的制度上的困境,倘若人们准备把这个权力给予那些人,又不信任那些人能运用他们自己的判断力实行交给他们的规则,因为怕他们利用这些规则谋自己的私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有限意义和近似意义上的‘机会均等’如何能实行呢?”并且,“倘若走上实行这种宪法的道路,必须承认在范围广泛的全然不同的机会之间要完成任何‘微调’是办不到的。最多,宪法方案可以让制度去掉出发地位重大不平等的某些突出的边棱。”
  在现代西方传统中,根据对分配的公正问题的不同态度指向,可以划分为两大派别:一派是效益主义或功利主义;另一派为契约主义。18世纪以来,效益主义几乎笼罩了整个西方伦理学、政治及经济思想领域。休谟、边沁、亚当•斯密、密尔等思想家提出的理论,最终都可归结到效益这个原则。这个原则一直延伸到20世纪。当代的福利经济学可以被视为是效益主义的继承人。契约论在分配公正的观点上与效益论是对立的。但在布坎南这里,他似乎想把它们统一起来,布坎南论证的形式是契约式的,但其最终的结论似乎是效益主义的。这就与罗尔斯的契约正义有着相当大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倒退,罗尔斯等对效益主义的批评在这里仍然有效:“经济学家不需要去证明——他也无法证明——由于采用某项政策的结果,社会中没有一个人会因此而蒙受损失。”另外,布坎南虽然把出身作为影响个人或团体对财产权利的要求的一个重要方面,认识到这是人们认为“不平等”或“非正义”的主要原因,但他同时又认为可以把从遗传和文化中得到的继承物看作“历史拈阄的运气”。而他认为由运气而产生的不平等并没有破坏公平的准则,这里就存在一个内在的、难以解决的悖论。
  另外,传统和当代的一些理论家也一直存在着对代际公平的关注。但是,他们或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将后代看作是道德问题,或是从经验论的角度表明长期存在一个“分配给后代”的领域,或是以对与错的原则为基础义务论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当代的罗尔斯是从契约论的角度来主张把后代纳入正义领域的代表人物,他从抽象的正义原则出发,虽然构建了一个比较连贯、详细的代际公平的伦理观,但是这种正义观比较难以运用。布坎南则通过对福利国家、赤字财政的危害的分析,运用契约论的逻辑并得出了较为切实可行的改变与纠正当前的福利国家和赤字财政政策的政策,比起他的前人更为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这也反映了他对社会的深刻洞见和独特的论证方式。
  最后,我们要提及的是,虽然布坎南的契约正义观采用一种不同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论证方式,但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作为一个契约主义者,其基本立场仍然是古典自由主义式的,深具保守主义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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