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50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7/31

作者

□文/曹童心 黄晓娟

浏览次数

1148 次

财政职能与支出的关系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现状
  衡量居民收入差距有多个指标,而基尼系数是国际上公认的判断收入平均程度的最基本指标。根据世界银行测算,1978年我国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3,说明当时我国属于个人收入差距比较小的国家;而到1998年基尼系数已上升到0.456,不仅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中等合理差距水平,而且已超过了美国1990年家庭收入0.43的基尼系数。由此可见,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相当快,其冲击力之大可以想像。
  二、财政职能与支出的作用状况
  第一,从地区收入看差距水平。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分析,可从三个层面上考察:一是东中西部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不同省份之间的差距;三是某一省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差距,而且每一层面又可分为农村和城镇两个方面。1930年以前,由于政府计划分配机制的主导作用,国家鼓励人口向西部流动,对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实行高工资政策,东部地区职工收入低于西部,三大地区职工收入的高低排序为西—东—中;八十年代以后。政府政策向东部倾斜,东部发展迅速。大约到1989年前后,东西部居民收入基本持平。进入九十年代后,差距迅速拉大,到1997年东西部地区职工收入比达1.4:1;东西部地区农民的收入差距扩大更为明显,从1980年的1.46:1扩大到1997年的2.5:1。可见,在地区差距问题上,政府虽投入了一定的政策支援和财力支援,但仍需要继续实施和耐心的等待成效。
  第二,从行业收入看差距水平。如果仅是根据教育投资和能力大小来计算收入的回报率也无可厚非,可现在的问题是邮电、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行业垄断经营,使国有资源成为这些行业获取本该归国家所有的垄断性收入的条件,形成了部门间公平竞争初始条件的重大差异,其机会成本实质上是财政支出的投入,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打破垄断行业,逐步取消政府管制和特惠的行政权力经济垄断行为,最终走向市场竞争才是关键。(表1)
  第三,从社会保障看差距水平。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建立、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社会保障的功能在于它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运作,具有相对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面太窄,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大集体企业职工享受,而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却很少享受,尤其是占我国人口75%以上的农民几乎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的非均等性,使国家长期执行工业偏向政策而形成的城乡居民间、党政机关、全民企事业与其他企业职工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所以,政府在这方面的财政支出结构和程度需要进一步调整。
  第四,从社会文教支出看差距水平。以教育支出为例,作为国家政府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影响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对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教育支出规模和结构都发生了一些变化。1993年我国提出“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重,在20世纪末达到4%”的战略发展目标。虽然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投入力度不小,但却存在着地区投入不平衡、三级教育比例不当等问题。
  第五,从税收政策看差距水平。税收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一种重要手段,此项调节几乎涉及所有税种。国外对个人直接征税的税种一般有: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赠与税、财产税(即财富税)、社会保障税等,而我国此项调节的税种目前几乎是只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而且此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比重甚小。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出版的2000年的政府财政统计,22个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联邦级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为24.88%,其中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的比例分别是:46.11%、40.52%、44.08%。同期,发展中国家的此项比重见表2。我国此税比重,1994年为l.61%,1995年为2.44%,2007年只为5.25%,其调节作用的程度显然十分微弱。(表2)
  三、缓解起点的不公平分配
  相对于收入分配来说,更为严重的是起点不公平。先天的不公平是客观存在的,人们的禀赋、出身家庭的贫富、所处地区的自然条件有差别。但是后天的起点不公平就有关社会政策的选择。从个人所得税看:其旨在调节过高的个人收入,而我国近年此税收入的八类所得中,属于工资所得的超过40%左右,可见征税对象大多是工薪阶层,绝大多数不是高收入者。更为严重的是,某些规定与调节高收入的要求相悖离,表现在:
  1、劳动所得的税负重于非劳动所得。例如,最高税率中工资所得为45%,而个体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为35%,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20%。
  2、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制,各类所得分别扣除,往往导致低收入者税负高于高收入者。不过,目前两税合一的税制改革对分配的公平性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另外,人们主要的不满是受教育的机会、健康的机会、迁徙的机会等的不公平。所以,国家需要积极地调整财政政策,以更合理科学的支出程度及结构来缓解由后天的起点不公平造成的收入差距问题,使财政的职能切实得到发挥。■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25821377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