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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0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7/31

作者

□文/魏丽丽

浏览次数

1391 次

纳税意识与纳税人意识辨析
  提要 我们的社会是纳税人意识比较淡薄的社会,不仅一般民众、而且绝大多数公职人员及其他社会精英都普遍缺乏纳税人意识。本文就纳税意识与纳税人意识进行辨析,并分析我国纳税人意识淡薄的原因及提出培养与强化我国纳税人意识的建议。
  一、纳税意识与纳税人意识的含义与区别
  纳税意识即纳税人依法诚信自觉纳税的意识,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税收的认知和重视态度。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自觉履行这种义务,是每一个纳税人应有的意识。但是,这种宣传只强调了问题的一个侧面——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意识不同于纳税意识。纳税人意识是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建立在纳税人享有权利的基础上的法律要求,纳税人的应有权利又是在履行纳税义务条件下的法律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公民和法人对政府的强制性捐献,公民有权利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最基本的是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此外,政府还通过提供发达的教育、文化、科技及其设施等诸多公共物品,为每个公民创造良好的发展机会,使税收合理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此基础上,公民自觉纳税,完整地把权利义务意识统一为一体,这正是发达国家公民纳税换取政府服务的真相。可见,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对称才能均衡,纳税人与政府是平等的契约关系,纳税人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就应享受纳税人的应有权利,即纳税人依法监管自己所缴纳税金使用的权利。纳税人意识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我国纳税人意识淡薄的现状
  2006年《中国青年报》披露了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主题是近几年来,您作为纳税人的感觉。结果,高达83.4%的人感觉“亏”,只履行义务没有行使权力;39%的人很焦虑,很想行使监督权力,但不知道怎么办;11.5%的人没感觉,反正交多交少都一样;8.4%的人认为很光荣,纳税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令人惊诧的是,0.3%的人认为我不是纳税人,没什么意见。上述调查结果说明,我国公民的纳税人意识非常淡薄,这是目前偷税漏税依然较为严重的根源之一。虽然有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但用之于民的具体数据常常是缺失的,纳税人并不清楚。而且,有关部门宣传时过于注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依法监督政府使用税收的权利。
  1、纳税人自身素质的局限性。纳税人的社会价值观念和对税法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许多纳税人对税负的认识是不了解或是片面的,他们把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视为自己承受的直接负担。有些人丧失了对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意识,为了增加私人财富,进行各式各样的偷税、漏税行为,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由于少数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大多数人的心理不平衡,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即使有些纳税人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较强的判断能力,但缺乏对税收政策以及行政执法的掌握和了解,在思想上并没有真正形成纳税遵从的意识。
  2、我国不健全的纳税环境。所谓社会纳税环境是指影响或决定税收制度产生、运行及其成效的各种外部因素的总和。首先,尽管从法律上确定了税收工作的重要地位,但一些地方或者为发展本地区的经济,不惜以牺牲税法为代价,擅自出台与税法相违背的地方优惠政策,变相减免税收;或者为解决本地财政支出的困难,不顾实际税源情况,大肆增加税收计划,迫使税务机关想方设法去完成任务。这些不仅严重干扰了税收工作的正常秩序,也给纳税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税收的不平等促使一些纳税人的义务大于其权利时,必然导致对义务的回避、规避,导致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猖獗。其次,我们过于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纳税人由于不了解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与纳税义务相对等的回报。在其交完税之后,对政府如何支配这些税款毫无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以及政府的低效运转,对社会每一项建设的透明度不高,使纳税人看不到其纳税的社会价值,在社会保障系统中不能体现自身的贡献。这样,就促使了纳税人思想变化,影响其对政府的信心。
  3、税务机关执法者的素质。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及形象会影响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信心。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集中反映在法、权、钱等方面,部分税务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在行政过程中滥用权力,不依法办事,严重损害了政府在广大纳税人心中的形象,削弱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信心。
  三、培养中国纳税人意识的有效途径
  上述分析表明,在我国培养和强化纳税人意识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和舆论的宣传和感召,多管齐下,使纳税人具备正确和充分的税收环境知觉和满意的纳税人权利主观感受,并且逐步使两者形成良性互动,我国纳税人意识才能得到切实的提高。
  1、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使纳税人意识深入民心。西方国家税务部门的宗旨是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涉税服务,纳税人的权利就是纳税服务要解决的内容,让不了解税法的纳税人能够非常方便地了解该如何纳税是税务部门的职责之一,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开展了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税法普及到社会各阶层。例如,在中小学开设专门的税收课程,系统地、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开展对青少年的税收宣传教育,从小培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为了培养公民诚信纳税意识,可以开展学生税收教育计划、社区税收宣传教育计划、税收从业者教育计划等。做到宣传义务和权利并举,让纳税人不仅清楚自己的纳税义务,同时也清楚自身的权利,进而形成积极的纳税人权利意识。
  2、改善税收环境,使纳税人对税收环境有充分正确的认知。首先,在税收法制建设方面,为了保证税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将税收法定主义贯彻到底。同时,在税收法律的立法过程中,我国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制定专门的纳税人权利法案的做法,将保障纳税人的权利规定为税收的立法宗旨和重要的法律原则,并出台相应的关于纳税人权利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权利给予完整、集中、统一的规定和保护,从而使纳税人认识到税法是纳税人用以维权、护权的重要武器。其次,在税收制度方面,应通过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税制,实现税收公平,以税制的合理性促进公民纳税人意识的提高。重点解决当前税收征管模式中存在的征、管、查之间相互制约的问题,调整机构设置和内部分工,强化管理,明晰权责,发挥计算机依托作用,消除征管盲区。通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来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
  3、提高税务机关执法者的素质与服务。重视税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注意培养税务人员树立团队精神,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对税务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及考核,并进一步强化对各级税务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强化税收执法人员自身的法治意识,规范执法人员工作规程,以保证税务人员的秉公执法和规范操作,塑造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公正廉洁的新形象,从而消除公民纳税上的心理误区,促使其自觉自愿地向国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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