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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0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8/7/31

作者

□文/饶 瑶

浏览次数

1796 次

论隐性采访中的侵权问题
  所谓隐性采访,指的是记者在采访中隐藏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的一种采访方式,在具体操作中往往表现为偷拍、偷录的涉入式采访。隐性采访作为一种非常规的采访手段,主要运用于采访对象弄虚作假,不配合,或以暴力抵制正当采访的特殊情况。采用这种非常规的采访手段可以获得其他采访方式难以获得的新闻事实,最大限度地逼近事件真相。而《焦点访谈》等一些暗访节目一旦播出,相关执法部门便立即采取措施,打击犯罪。
  正是由于采用隐性采访的新闻报道往往发挥着极大的舆论监督功能,近年来,隐性报道备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的青睐。然而,由于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对隐性采访明确授权,一直以来,隐性采访面临极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常常在“侵权”的边缘徘徊。
  从确保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来讲,隐性采访具有可行性。而隐性采访一般涉及到的侵权问题,主要是对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的侵犯。为规避隐性采访中存在的侵权风险,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生命。跟常规采访手段相比,隐性采访最大的优势就是真实性更强。但是采访者自身的偏见、认识的片面以及采访过程中所处环境和条件的限制,都可能导致隐性采访获取的材料似是而非,失之偏颇。因此,隐性采访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所获材料的客观、公正。当然,隐性采访的难度要高于常规采访,这就要求记者要有更精确的判断和更过硬的本领。
  1954年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第四条规定:“只用公开的方法获得新闻、照片和资料。”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规定:“要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要求。”隐性采访中使用的工具也有限制,不能使用法律禁止持有、使用的特殊器材,如专用于间谍器材的偷拍偷录设备进行窃听、窃照。
  隐性采访也有禁区:涉及国家机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公开报道。隐性采访必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与公共职务或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记者不能为获取新闻事实,而引诱他人违法犯罪;更不能自导自演,制造新闻事件。
  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记者伪装身份时不能假扮公职人员,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法定的职权,伪装成此种身份是违法的。同时,记者也不能假扮违法犯罪人员,因为此类假扮过程中往往要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如假扮文物贩子就要收购文物。而一旦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是记者为了揭黑而从事了违法犯罪行为,也不能免去法律追究。
  随着社会法制的日益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因新闻纠纷引起法律诉讼是在所难免的。面对新闻诉讼,媒体具有抗辩权。新闻媒体可以用于对抗新闻侵权主张的正当抗辩事由包括公众知情权、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公民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将社会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真实的事实告知公众,以满足其知的需要。如果新闻媒体报道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且没有超出正当的报道范围,就不应当认为媒体侵权。媒体应当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及其行为,媒体可以进行隐性采访。
  在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隐性采访授权的情况下,各新闻媒体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自律文件,以规范新闻采写和发布的各个环节。涉及到隐性采访,该文件应有明确的态度,并界定标准、实施范围和细则等,尽可能给记者的实际操作提供建议,以规避隐性采访中存在的风险。当然,媒体和记者应该明确:隐性采访只能作为一种补充手段,只有在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无法收集到新闻信息的情况下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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