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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是确定产品原产国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是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体现,也是各国经济利益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原产地规则已不再局限于出口产品身份证明、贸易统计等传统目的,其被广泛用于最惠国待遇、普惠制、国别配额、反倾销、反补贴、技术转让、产业升级等。
一、原产地规则的概念及其核心内容
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作为商品,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的生产地点。它是联结商品与特定国家的法律纽带,常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在国际贸易中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系指任一国家、地区或区域集团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简言之,就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用货物的完全生产国作为产品的原产地。完全原产地的标准要求生产某一产品要全部利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原材料,生产、制造产品等过程要全部在该一个国家或地区完成;另一个是对货物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产品的原产地。这种产品主要指使用了进口的原材料,由出口国或出口地区通过制造、加工过程,改变了产品的原有特性生产出的制成品。经过实质性加工改变的产品,在性能、形状、用途等方面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已经形成了一个与原来的产品完全不同的新产品。
二、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国际贸易中的国家一般都要求进口货物必须有原产地标志,或者要求出具原产地说明书,这样做是有一定意义的。原产地规则一开始产生,最初的目的是为消费者的选择提供便利。其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原产地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作为原产国标记告诉消费者商品的产地,可以满足消费者选择的需要。原产国标记不仅仅有告知消费者产品生产国的功能,它更是一种产品质量的保证。消费者可以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选择自己认为值得信赖的商品。所以,原产地标记不仅具有广告效应,能够促进产品销售,而且可以对产品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追溯权。
2、原产地有利于国际贸易统计。国家在进出口贸易中需要统计进出口产品的数量,特别是涉及两国之间的关系时,就需要根据产品的原产地进行进出口的贸易统计,研究本国进口产品的原产国、转口流通及最终进口消费等,以便确定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对两国关系的影响。同时,确立原产地规则也便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对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3、原产地便于进口国海关征收关税工作。在进口贸易中,各国海关法或关税税则对产品都分门别类地规定了不同的关税征收率。此外,各国还根据进口商品产地的不同,规定有不同的优惠税率或者免关税,但受惠国必须提供所出口的商品的原产地证明书,表明出口商品来自受惠国,符合享受关税优惠的条件。
4、原产地是实行贸易保护的必要措施。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保护国内生产者利益的手段中,如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国别配额等,都是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的,因而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就成为实施这些措施必不可少的程序。原产地在国别配额中尤其重要。国别配额要根据不同国家区别其进口配额,原产地就是确定不同国家使用配额的前提条件。
5、原产地便于进口国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由于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税是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进行的,因此一项产品的原产地判定问题就构成了反倾销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原产地规则直接影响着正常价值的认定。由于各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存在差异,当同样的货物从一国出口到不同的国家时,很有可能导致同样的货物被确定为不同的原产国,因此会影响到货物正常价值的确定,进而影响到倾销的成立与否,各国也会由此得出不同的结论。
6、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实行国别贸易待遇的法律前提。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都根据与贸易伙伴的亲疏程度而对来自不同贸易伙伴的商品实施不同的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当某一产品进入他国境内,首要的问题是根据产品的不同原产国确定征收何种关税。要使这些差别国别待遇得以落实,杜绝非适合受惠国产品以转口贸易及简单加工“搭便车”,运用原产地规则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作出判断就成为解决问题的技术前提。
7、原产地是普惠制中不可缺少的法律规则。普惠制要求享受进口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必须原产于受惠国,而且要求由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原产地规则即为确定产品是否原产于受惠国的直接依据。由于普惠制的特殊性,各国一般都针对普惠制规定专门的原产地规则,普惠制中适用的原产地属于各给惠国或地区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通过原产地规则不仅可以避免非受惠产品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而且还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针对不同的受惠国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原产地规则的规范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对国际贸易产生阻碍作用。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制定原产地规则,在原产地规则中采用什么样的标准。但是,原产地规则的不当运用,会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措施。为此,197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在日本制定的《京都公约》的附件D1中拟订了一套原产地规则,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奠定了基石,但并无约束力。直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原产地规则协定》后,情况才有所改观,在简化、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个事物的存在所产生的影响往往是双面的,原产地规则也不例外,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应如何尽最大可能发挥其积极作用,降低其不利影响,这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增强国际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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