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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1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8/7/31

作者

□文/姬玉倩

浏览次数

782 次

完善我国QFII制度的思考
  QFII制度的全称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过批准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作为一种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安排,QFII的根本目的在于吸引国外的资金进入本国资本市场。
  2002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些标志着QFII制度在我国大陆的正式推行。2006年8月25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正式颁布,这是对2002年12月底《暂行办法》的一次全面修订,新《办法》自9月1日开始实施,意味着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QFII,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允许外资直接投资国内证券,尤其是在我国资本项目没有完全开放、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允许一些具有较高资质和实力、无不良记录的外国机构投资者进入我国资本市场,无疑会有助于建立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市场氛围,为我国资本市场走向最终完全开放并取得良好经验创造条件。
  一、我国现行QFII制度的特点
  (一)引入QFII制度的跨越式发展,一步到位。按照国际上的一般经验,资本市场的开放要经过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可以是先设立“海外基金”(台湾地区的模式)或者“开放型国际信托基金”(韩国模式);而这一阶段台湾地区用了7年,韩国也用了11年。我国则是绕过第一阶段,一步到位,可见外资投资证券市场大大快于当时的台湾地区和韩国。
  (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投资额度等条件要求十分严格。《办法》中对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经营时间、实收资本、管理证券资产的规模或者排名都提出了具体标准,几乎所有的标准都远远超过了台湾地区当时的标准。所有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证券资产的规模均不小于100亿美元,而台湾地区对此的限制在3~5亿美元;经营时间除基金管理机构与台湾地区一样是5年以外,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均要求30年以上,而台湾地区仅要求保险公司从事10年以上保险业务。明确限定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8亿美元的人民币。而台湾地区规定单个QFII投资额度上下限分别为5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只有我国大陆相应额度的1/10和1/16。
  (三)资金管理政策严格,本金汇出的门槛较高。由于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尚未自由兑换,而QFII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本金和利得的汇入汇出问题,从《办法》中的具体条款来看,资金汇出方面的管理也是较为严格的。在本金汇出的要求上,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汇入本金满三年后;台湾地区只要求本金汇入满三个月即可汇出。
  (四)人民币升值迅速,QFII的额度骤增。我国自2002年开始实施QFII制度,初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只批准累计投资额度上限是40亿美元,在批出额度达到上限之后,在外资的强烈要求下,又于2005年7月11日宣布将QFII投资总额度增加60亿美元至100亿美元。而在去年5月中美第二次经济对话会议中,除了宣布将QFII额度调高到300亿美元外,同时取消外资券商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禁令。可见,QFII正成为推动A股市场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据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上的最新数据显示,QFII成为A股市场仅次于基金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这对我国目前还属脆弱的证券市场,可能会带来潜在的威胁。
  二、我国现行QFII制度的缺陷
  分析我国现行的QFII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QFII 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们对QFII的投资动向所获得的信息还十分的少,有关QFII的持股动态,往往只能在季报里显现出来,而且是只有在进入前十大股东的才会揭露,相较于我国公募型基金的较严格信息披露制度,显然不公平。
  (二)QFII制度在人民币升值和流动性过剩情况下开放偏快。目前,人民币升值、流动性过剩问题十分严重,我国累计外汇储备已达1.8万亿美元,居全世界第一位。因此,中央银行被动地大量投放基础货币及外汇占款。若进一步加快开放QFII额度,会造成我国外汇储备进一步增加,造成人民币进一步升值压力,因此进一步开放QFII额度在近期不可行。
  (三)外资对国内上市公司存在控制权的掌握。外资现在对国内上市公司,有多种方式获取其股权。外资完全可以通过设计,获取上市公司的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造成外资主导上市公司的运营,甚至在国内资本市场进行圈钱的行为,一方面有可能造成其操纵上市公司的股价,另一方面出现内部交易的可能性也增大。这些相关法律间的漏洞,也连带危及我国的金融安全。
  (四)缺乏必要的避险工具。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以股票为主,缺乏期货、期权市场的配合,国外机构投资者经常使用的对冲或卖空的方式无法实现;而且整个市场以及个股的规模相对较小,金融创新受到的体制约束较多,缺乏其他避险工具,可能会使一些国外大资金望而却步。
  (五)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在《证券法》和我国相关的法规体系中,对合作及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投资者的资格等方面缺乏对引进境外投资者具体内容的规定。QFII在进行交易时,要缴2‰的印花税,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除此之外,是否QFII要课征红利税,或资本利得税,目前在法规上没有明文规定。
  三、完善我国QFII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体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已经导致我国证券市场中操纵行为的泛滥,既不利于投资者公平地获得证券信息,降低其证券市场的信心和参与度,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进而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QFII进入我国必须与国内投资者在信息享有上拥有公平的地位。为此,我国应建立起一套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纵、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体系。只有这样,QFII才有信心持续地投资中国证券市场,我国的证券市场才能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持渐进式的发展,逐步、适当地放宽限制。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过多,人民币的升值压力过大,短期内进一步开放QFII制度,包括开放更多的QFII执照及扩大QFII的投资额度,都会加大我国外汇政策管理的难度,为了降低外汇过多及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我国政府目前除了发行特别国债外,还鼓励扩大QDII及开放港股直通车。因此,若开放更多的QFII及QFII的投资额度,反而招引更多的外汇资金,对我国现行的政策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已开始发挥我国经济发展晴雨表的角色,经济的快速增长,外资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正野心勃勃,往往会利用该国政府,来对我国施压,特别是美国,在其金融服务业独霸全球的势力下,及在选举考量的情况下,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包含QFII制度的快速开放,一定会给予更大的压力,政府应顶住外国的压力,坚持稳定渐进式开放的政策。
  (三)理性、正确地监管,构筑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放宽了对QFII的限制必然会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在看到他们能带来的利益、经验、技巧和投资理念之外,还要对他们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充分的考虑。毕竟,外资到我国证券市场是来运作获利的,条件放宽了,进来的外资难免鱼龙混杂。如何对这些QFII规范监管,使其投资符合我国的利益意图,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而不是仅仅作为他们的自动提款机,成为摆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面前的任务。要使外国金融资本为我所用,使其发展、运作符合我国的利益目标,应首先从监管入手:对QFII的外部监管要规范、严格,应该从其进入市场、中间的运作程序、信息的公开披露、盈利的报告、本金和利得的汇出、资本的追加、投资的种类和行业等方面立法进行管理。
  (四)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和人才引进。QFII制度实施后,人才将成为各方竞争的焦点。外资券商、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会以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训机制和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吸收国内优秀人才。但是我国证券业人才一直处于短缺状态,特别是缺乏精通国际业务的专门人才,这已成为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加速培养国际证券业务人才已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应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留住人才,争取占领人才制高点,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不断优化组织结构,引进先进的研究方法,积极推动金融创新,全面提升技术水平,加快国际化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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