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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1期/管理/制度/正文

发布时间

2008/7/31

作者

□文/李 婧 田 敏

浏览次数

1503 次

浅谈跨国并购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正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联合国贸发会议跨国并购数据库数据显示,1987~2007年世界前20位跨国公司中,排名第一的英国沃达丰公司共进行了28次并购交易,交易额为2,976亿美元;英国BP公司进行了98次并购,交易额达941亿美元;排在第三位的是德国/美国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进行了88次并购,交易额达546亿美元。交易次数最多的是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和瑞士雀巢公司,分别进行了228次和136次并购。由此可见,大型跨国公司资产和销售额迅速增加与其频繁地进行行业内跨国并购是分不开的。
  一、并购中存在的一般风险
  1、并购前风险。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经济行为,首先要制定并购战略,其次是选择目标公司,再次是确定并购方式,进行融资及财务规划,最后才能进入一般操作程序。这个阶段企业要承担的主要是决策失误风险,包括自我评估错误风险、并购对象选择失误风险、并购程序制定错误风险、资金筹集方式失误风险等。
  2、并购中风险。企业的并购过程是一个双方进行博弈的过程。在企业并购定价中,由于并购方相对于目标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将面临信息不对称风险。企业并购需要大量资金来支付并购费用,无论采用何种融资方式,都会面临一定融资风险。在并购过程中还存在一种反收购风险,被收购企业高层在收购之后,可能面临着诸如降职、解雇等风险,为了自己的利益,被收购企业可能采用一些手段来抵制收购。反收购策略所采用的各种手段,如“毒丸”、“黄金降落伞”、“白衣骑士”等,会极大地提高并购成本,增加并购后的整合难度,加大并购风险。所以,并购中的风险一般包括信息不对称风险、融资风险、反收购风险。针对我国企业的特殊情况还可能存在体制风险。
  3、并购后风险。并购之后,并购方企业和目标方企业将面临一段整合期。在这个阶段,怎么能够协调双方之间的各种矛盾,决定并购行动是否能够取得最终成功。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双方的企业文化差异,每个企业都有一定的企业文化、管理方式、高层的思维方式。当双方不能够在企业文化方面达到和谐时,一系列的矛盾就会产生,从而影响并购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尤其是强强合并或收购,如果并购企业与被购企业的企业文化未能有效整合,就必然会导致许多矛盾和冲突,致使合并后的企业低效运行。优势企业都有一种很强的文化优越感,对外来文化的排斥感较强。优势企业在并购弱势企业之后同样存在文化差异问题,用其优势企业文化同化被购企业文化,使被购企业的员工产生文化认同感。所以,弱势企业对优势企业文化认同感的培育是强弱结合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重组过程中未能有效地处理相关各方的利益。由于利益冲突导致的风险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所属的企业的重组与结合。重组后部门或地区利益未能有效协调,可能导致政府干预,因此影响企业运行。另外,如果并购或重组未能合理协调被购企业的经理人员和员工利益,将引起被购企业的混乱与动荡,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也会使并购或重组目标难以实现。所以,并购风险包括文化磨合风险和利益协调风险。
  二、采取的主要对策与建议
  1、健全外资并购法律法规,适当简化审批程序。首先,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成熟经验,构建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体现我国具体国情的、操作性强的外资并购法规体系。具体而言,应将重点放在《企业兼并法》、《反垄断法》、《产业政策法》等法律的制定上。在制定上述法律的基础上,还应完善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以更好地适应外资并购的需要,如修改《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投资限制的规定,适当放宽收购资金的到位期限;完善《证券法》中要约收购的规定,使国有股向外资转让的比例进一步合理化;完善《企业破产法》,使破产企业的债务清晰、职工安排与安置进一步合理化,减轻外资并购的相关成本等。其次,简化外资并购的审批程序。外资并购的审批制度要按照国际惯例改为实行有限度的自动核准制,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强化审批责任、简化审批手续、合理规定审批时限。此外,国家及各省市都应该尽可能设立或委派专门机构开展外资并购的审批工作,以防止出现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现象。
  2、规范资产评估制度,提高资产评估水平。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制度为企业并购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有助于外商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结构、经营状况、资产价值、获利能力等重要指标进行详细了解与科学分析,从而确定恰当的并购交易价格,使得整个外资并购工作定量化、规范化,避免主观随意性。因此,必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资产评估制度,努力提高评估水平,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以实现既保护国有资产在外资并购中不受侵害,同时又保证外资并购活动顺利进行的目标。我们在转让相关资产时,要尊重国际通用的评估原则和方法,不应人为地要求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的转让定价不得低于净资产价格。同时,也要改变不论国有资产质量如何,一律用重置成本法来评估其价值的做法。
  3、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畅通外资并购的市场渠道。资本市场是跨国并购的重要平台。就目前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还相对较小,而且缺乏高度流动性和稳定性,要想真正成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基本平台,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市场上市;二是当市场发育相对成熟,监管制度相对健全时,有限度地对外资开放二级市场,适当允许外资通过收购流通股来达到并购的目的;三是对于外资收购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在“禁售期”满之后,是否可以借助QFII机制,以及其他配套措施来解决其持有股份的流通问题,以调动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积极性,也给外资退出被并购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渠道;四是建立上市公司国际并购审查制度,防止国家相关的优惠规定被纯粹的投机性外资所利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五是建立一支能够为外资并购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内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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