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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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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1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7/31

作者

□文/王 茁 杨 兴

浏览次数

1384 次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几点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也逐年走上一个新的台阶,但收入的差距却迅速拉大,我国当前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随着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遗产税的开征又一次被提上了议程。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1、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完善税收体系。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类的一种,同时具有补充所得税的作用,因为从广义上来讲,遗产继承也应当算作一种收入。而在我国,税制改革主要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财产税类涉及较少,这就造成了我国税制的非完整性。对遗产税的开征不但可以改变现状,还有助于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
  2、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增加我国财政收入。遗产税的开征具有相当可观的经济意义。据推测,如果此税以我国人口中最富有的1%富人的遗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我国目前的人口死亡率6.5‰计算,每年将有8万多位富人的遗产缴纳遗产税。如果这些富人平均每人的遗产纳税为15 万元,总额就可以超过120亿元。而以当前我国的各税种每年的税收总额来看,超过120亿元的税种也是屈指可数的。可见,遗产税的征收将对我国财政收入产生重要意义。
  3、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公平与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稳定快速地发展,人们的收入、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由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使得大部分财富集中在极少部分人手中,人们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而通过财产继承又使得这种差距在社会中延续。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持续繁荣。遗产税的开征将有利于国家利用税收这一手段来调节和控制贫富差距。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遗产进行征税,有助于社会稳定与公平,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
  1、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高收入层的增多,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充足的税源。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入世”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日新月异,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624亿元增长到了2003年的116,694亿元,25年间足足增长了32倍。而国内家庭收入也增长迅速。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推断,1993年我国百万富翁只有500个,1994年有5,000个,1995年有100万个,1996年以后有300万个,到1999年拥有百万以上资产的约有500万个。依据这种快速增长速度,有关人士分析,2005 年我国资产超过百万的家庭在1,000万以上。可见,如果以100万元为开征遗产税的起征点,其税源是相当充足的。
  2、现有的相关法律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保障。遗产税的开征必须要有相关配套的法律依据与支持,以保障其实施。而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等对有关遗产的确定和遗产税征收提供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依据。虽然,我们现在不能说这些法律条文的完备性,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遗产税的开征必将带动相关法律的完善。
  3、税收征收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必要条件。遗产税的征收较我国现行其他税种来说,具有一定的征收复杂性,但这种复杂并不是不可逾越的。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税收机关积累了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征收网点遍布全国,征管体系日趋完善。而且在知识经济化、网络信息化的今天,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提高。
  4、可资借鉴外国经验,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重要帮助。正如本文开篇所述,遗产税并不是一种新税而是一种古老的税种,在世界上很早就开始征收。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其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在日本,其实行的是分遗产税制,亦如在另外的一些国家实行的混合制。各国根据本国的情况相应地采取了不尽相同、各具特色的遗产税税制,许多国家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积累了宝贵经验。这就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从而使我国在实施遗产税时可取人之长,尽量少走弯路,节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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