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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2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8/9/4

作者

□文/李 丽

浏览次数

1137 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
  提要 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之一,是商业银行新的、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面临着诸多风险,有必要从外部环境构造和内部风险管理方面探求如何有效地规避和控制各种风险。
  一、引言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客户提供综合化、个性化服务的一类金融产品。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近年来,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得到迅速发展。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缺乏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因而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
  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表现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是各种风险因素的选择、组合、消减和搭配的过程,是风险定价和金融创新的结合体。目前,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风险情况:
  (一)投资产品风险。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个人理财产品时下都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且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向投资者传输央行票据的“高收益”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概念。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客户,甚至不惜代价,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加上一些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相应增加。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各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普遍承诺了高额的收益率,而市场环境日益变化,大大增加了银行此类业务的风险水平。
  (二)透支银行信誉风险。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如果站在风险角度评估,可以说是透支银行信誉,如同多年前的证券公司在理财业务上的滥用信誉一样。对银行而言,存款与理财服务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品种。前者属表内负债业务,后者属表外信托业务。表内业务在损失体现和处理方面,主要表现为计提和损失本金的承担上;而表外业务需要通过合约的完备性体现风险管理,损失处理主要依据合约的权利与义务而定。理财类产品的投资者目前是因为信任银行而把自己的资产委托给银行管理,收益来源于银行代为投资而收到的资本利得或利息收入。银行有表内与表外业务的差异,但对投资者来说,却都是银行的信誉起作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一方面是推进理财业务发展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如果滥用这种信任而漠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将给银行酿成苦果。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把理财业务作为储蓄业务的替代品放在表内管理的业务模式和定位上,长此以往,将隐藏很大风险。
  (三)产品的法律风险。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我国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制,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必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基层行不具备签约主体的条件却行总行之实,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准确界定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审查,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四)利率和汇率风险。个人理财产品相对于股票、期货等投资来说风险要小,但仍然受到利率和汇率的风险影响。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客户将损失利率提高的机会收益。另外,如果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而选择理财的投资者则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除了利率风险外,目前市场上有相当一批理财产品是双币种,即同时募集人民币和外币。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还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虽然目前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但升值压力仍然较大,一旦汇率出现波动,也将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效控制个人理财业务风险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可以从其外部环境构造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风险控制有效实施的外部环境构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银监会对理财业务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从风险可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严密防范和监控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的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理财业务活动,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在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上,借鉴了境外有关机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制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办法》和《指引》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监管方法、方式和程序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此外,2006年4月18日我国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2006年6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从产品开发设计、产品营销、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处理客户投诉机制和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和培训等方面加以提示并提出具体要求。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法规依据和保障。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2008年4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从细化政策和部署检查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该通知对银监会于2005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细化,从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管理等方面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做出更加清晰的指引,使《办法》和《指引》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防控更是无从谈起。
  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应从两个层面进行调整:首先,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次,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和理财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
  2、完善风险转移和规避的技术手段。在理财产品的研发阶段,商业银行应根据潜在客户分布,对相关理财产品的销售规模和资金成本进行测算。对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规划,并根据对市场变化的预测分析,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各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和投资收益率。同时,应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的阶段性剧烈变动、利率调整、提前终止(如果合同中有提前终止条款)等因素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测算出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率曲线及其可能的转移方式和幅度。
  3、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4、建立理财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商业银行应当对其所开展的理财业务,尤其是理财产品,建立相关信息的统计与监测制度和机制,就理财业务的总体情况、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投资组合设计及投资情况、理财产品的终止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统计报告或报表,以及相关法律诉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报告银行高级管理层。同时,商业银行也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5、培养优秀的理财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能力不足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最大障碍之一,也是银行风险管理最深刻的隐患之一,其导致的操作风险、信誉风险等将时时刻刻影响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银行应该在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同时,积极建设一支长期稳定的、能力全面的个人理财业务团队。首先,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管理制度,有关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才能够从事理财服务;其次,银行应坚持对从业人员开展适时的继续培训,并对其业务水平及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将现有的长期分业经营产生的大量银行专业化人才培养成为具有综合金融理论和财务分析知识以及市场分析能力和投资技巧,并且具备职业道德和操守的全面复合型理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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