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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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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2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9/4

作者

□文/陈 亮 赵 春 黄 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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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次

综合运用环境税与污染权交易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
  提要 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都是基于经济学理论的环境管理手段。但它们的区别也很明显,排污收费制度先确定一个价格,然后让市场确定总排放水平;而排污权交易正好相反,即首先确定总排放量,然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就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也是优化污染治理责任配置的过程。本文通过分析两种不同的方法对解决环境外部性的效果,试图找出一种合理的措施来防止环境进一步恶化,并且保障经济上的有效性。
  一、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
  我国近几十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在农业方面:以粮为纲促使毁林垦荒、毁牧开垦、围湖造田、填海种植,导致森林和草原等植被破坏,加剧了水土流失,湿地减少,土壤退化和沙化、荒漠化、盐碱化;滥用化肥农药,导致土地功能衰退,植物无法生存。在工业方面:废水、废气、废渣不经有效达标治理地大量排放,破坏了整体环境的自然形态。在城市建设方面:布局混乱,工业区与居民区、商业区混杂,人为破坏了区划功能。在资源产业方面:矿业盲目开采、森林乱采滥伐,加之灭绝性地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破坏了生物链,导致生物多样性无法得到保护。这些行为使我国生态环境问题达到了危机的程度,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一个健康的社会极其重要,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正在快速发展、自然环境正在急剧恶化的国家来说,更应该采取行动保护环境。现阶段环境税是许多国家采取的手段之一,那么我国要不要实施环境税呢?如果需要,又应该实施什么类型的环境税呢?除了税收的方式,我们还有什么更有效的方法吗?本文就这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二、外部效应和庇古税
  (一)外部效应和庇古税的概念。如果某人或企业从事经济活动时给其他个体或社会带来危害或利益,而它们并未因此支付相应的成本或得到相应的报酬,则称为存在外部性。个人或企业不必承担其行为带来的成本是负的外部性;个人或企业不能得到其行为带来的额外收益则是正的外部性。由于经济活动的这些影响没法通过市场机制作用内部化,结果就会导致市场对资源的配置缺乏效率。
  庇古税是指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相等。最优庇古税就是使排污量等于最优污染水平时的排污收费。简单来说,企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无法在市场上自动消除,政府可采取行动,以征税或收费的形式将污染成本加到造成污染的产品的价格上,这可以使企业根据各自的技术创新能力来选择纳税还是技术创新,每个经济主体便具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二)使用庇古税的优点。在减少污染总水平上,税收和管制同样有效。政府可以通过把税收确定在适当的水平上,而达到它想达到的任何污染水平。税收越高,减少的污染也越多。实际上,如果税收足够高,工厂将完全关门,污染减少为零。管制要求每个工厂减少等量污染,但等量减少并不一定是保持清洁水质最省钱的方法。庇古税把污染权分配给那些减少污染成本最高的工厂,无论政府选择的污染水平是多少,它都可以用税收以最低的总成本达到这个目标。
  庇古税对环境更有利。税收激励工厂去开发更清洁的技术,因为更清洁的技术可以减少工厂不得不支付的税收量。
  庇古税与大多数其他税不同。大多数税扭曲了激励,并使资源配置背离社会最优。与此相比,当存在外部性问题时,社会也关注那些受到影响的旁观者的福利。庇古税是存在外部性时的正确激励,从而使资源配置接近于社会最优。因此,庇古税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也提高了经济福利。
  (三)庇古税在国外的成功运用。通过庇古税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发达国家已实施几十年,并且具有良好的环境效果。1975年德国开始对润滑油征收环境税。次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征收排污税的法律——《向水源排放废水征税法》。而后美国、法国等国家纷纷效仿,其开征的税种也越来越多,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石油产品税、消费税,甚至超额粪便税,可谓应有尽有。同时,征收环境税的收效也越来越明显,许多发达国家由此实现了环境的根本好转。比如,如今的美国虽然汽车使用量大幅增加,但二氧化碳比七十年代下降99%,一氧化碳下降97%,悬浮颗粒下降70%。
  三、科斯定理与污染权交易
  (一)科斯定理与污染权交易的概念。科斯定理是指如果产权得到明确界定,而且界定产权而发生的协商或谈判等活动交易成本为零或很小,那么在具有外部性效应的市场上,无论所涉及资产产权属于哪一方,交易双方总能通过协商谈判达到资源配置的有效状态。科斯理论为排污权交易代替政府收费奠定了理论基础。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排污物的排放控制。
  (二)使用污染权交易的优点
  首先,排污权交易有可能提高治理责任分配的费用有效性。不同工厂控制排污的费用差别很大。如果排污权可以有偿转让,那些治理污染成本低的工厂,就愿意通过治理,大幅度减少排污,然后通过卖出多余许可部分而获益。对于有些工厂来说,只要安装治理设施比购买排污权成本高,就有动力去寻找排污权的卖方。只要治理责任的费用有效性未达到最佳配置状态,交易机会总是存在的。当所有的机会都得到充分利用时,费用的配置也就达到了最佳。
  其次,管理成本低。管理部门不仅要知道适用于各种类型污染企业的所有可能的减排方法,还要知道所有这些方法在不同治理水平上的边际治理成本,必须随时掌握在治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以保证所采用的治理技术始终处于费用效果最好的状态。这样,必然会造成管理成本的急剧增加。实施排污权交易能够大大降低管理部门的管理成本。因为交易系统把信息负担转移到污染企业身上,而污染企业又是最有能力取得信息并根据信息采取对策的控制过程参与者,所有信息负担不仅减轻了,而且责任的分配也最合理。
  最后,有助于实施总量控制。政府可以灵活调整排污的总量,当政府觉得排污量过大时,可以作为经济主体买进排污权;当政府觉得污染排放在环境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就可以卖出排污权。这样的做法比重新制定管制措施更加有效。同时,任何环保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参与排污权的买卖,相当于让公众都参与了排污量的管制,这样能有效地控制污染环境的问题。
  (三)污染权交易在国外的成功运用。例如,美国的排污交易系统,作为完全市场化的配额项目,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大大简化传统的运营许可程序;(2)降低交易成本;(3)使早期排放量显著减少;(4)政府的管理成本降低。
  四、完善消除环境污染的非管制手段
  (一)实践中选择环境税还是污染权交易?不管是依托外部性理论的环境税还是依托产权交易理论的污染权交易都存在着合理性,不能简单地认为二者只是存在不相容性,而是应当从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性角度来评判这两种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
  从理论上来说,污染权交易要比环境税更有效率。但是,用污染权交易来完全代替环境税目前来说缺乏现实基础,而应有的现实选择应当是针对不同环境状况合理选择相应的方法,使两种环境手段都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到底是选择环境税还是污染权交易方法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取决于具体的环境特点。要达到预计的污染治理水平,但污染治理成本不好测定的情况下,最好选择污染权交易;反之,环境税能事先预测环境成本,而污染治理水平达到何种程度却具有不确定性。二者之间的选择还取决于污染排放水平和环境损失以及削减成本之间的动态关系;如果随着污染排放的增加,环境损失增加很慢,但污染削减成本上升很快,在这种情况下应选择环境税手段。因为征税上的一些较小的变化不至于带来污染的大幅度增加,或者给污染者施加很大的未知成本。如果在某些情况下,随着污染损害的上升,污染治理成本上升势头加快,这时人们应当选择污染权交易手段。
  (二)如何建立健全污染权交易制度?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然后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再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点:
  1、制定区域污染物排污削减计划,分配排放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由于我国的五年计划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般采用五年计划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削减目标进行实施。分配排放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包括:①确定污染物排放量基数;②划定控制污染源的范围;③制定排污许可证的分配标准并实施分配。
  2、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降低排污权交易和储存的交易成本。对于已经确定的并且为排污企业所接受的污染水平来说,排污企业的污染削减成本在企业获得交易排放许可证之后将达到最小化,只要排污企业的削减成本不同,就会形成一个自然的市场,在该市场上,低成本的排污企业出售排污许可证而高成本的排污企业则购买许可证,这种交易确保了总削减费用的有效性。
  在实际的排污权交易中客观存在着各种交易成本,如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等,这些交易成本如不能有效地节省,就会抵消企业参与交易可能获得的节约污染治理成本的利益,交易变得无利可图,排污权交易市场也就不能顺利发展。我国工业污染的主要污染是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分散等特点,造成交易成本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必须鼓励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的设立,其具体业务包括提供交易信息、进行交易经纪、办理排污权的储存、借贷等。
  3、排污申报与审核。排污企业如要进行次年的排污权交易,必须向当地环保局提出排污申请,经过审核确定后才可获取一定配额的初始排污权。环保局通过远程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获取污染物排放数据,从企业账户中扣除当年应当扣除的许可证,检查是否有剩余,若不足,实行惩罚;若有剩余,将排污许可证余额转移到该企业账户次年的子账户中。
  4、立法执法与监督管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需要权威与信用,只有立法执法才能切实保障交易市场的合理性,为当地实施总量控制和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奠定法律基础。立法涉及排污企业申报审核、排污权初始分配、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与管理、交易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规定企业的处罚等。
  5、排污数据监测与认证。排污权交易的实施,作为一种环境政策的执行,在总量控制上将环境容量资源定量化、规定污染物排放上限,以及政府机构与社会公众的有力监督、干预的基础上还需要有可信的测量手段。其中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准确监测和有效认证是将环境容量资源商品化,以确定其数量和质量,使得排放数据具备科学性、权威性和合法性,提高公众和政府对排污权交易的信心,是最终保证交易正常进行的关键。
  6、信息公示与公众参与。各个污染控制区域的排污权交易中心必须设立信息发布部门及时进行信息公示。信息公示包含两个系统:专业信息公布平台和大众传媒。专业信息公布平台要及时、准确地发布与排污权及其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当地主要媒体要定期公布排污报表等必须被公众了解并接受公众监督的信息。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信息不对称和政府职能强大的国情下,完善的信息公示制度可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交易费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环保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如果公众对所公布的信息存在异议,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将投诉与举报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从而进一步加强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公正性;同时,公众也可以参与到区域总量控制与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决策中来,献言谏策,不断完善、规范市场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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