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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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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2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9/4

作者

□文/王艳艳 陈齐龙

浏览次数

1237 次

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分析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分税制的基础上实行的一种财政调节制度,是协调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其政策目标在于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但由于我国现行财政转移制度尚不完善,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存在很大的政策博弈空间,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而采取的策略选择行为,使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一、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博弈分析
  在当前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政策博弈过程中,两者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上级政府确定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与否及金额大小,主要依靠下级政府上报的材料了解需要转移支付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上级政府也只能依靠经验判断下级政府所提供信息的真实程度并做出相应的决策。正因为如此,下级政府就会利用其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拥有相对的信息优势,从本位利益出发,不惜虚报瞒报地方实情,甚至向上级政府展开游说活动,争取有利于本地区利益的转移支付额。因此,在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博弈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有两种战略:核查与不核查;虚增与不虚增。
  首先设定以下变量:y是地方政府真实所需要的补助额,为外生变量,地方政府知道而中央政府不知道;x是虚增的补助额,是地方的决策变量,x>0;n是中央政府查出地方政府虚增补助后对虚增额征收的罚款倍数,n>0;m是中央财政收入;c是中央政府核查时的成本支出。
  双方参与人的预期收益如下:
  当地方政府欺骗中央政府虚增被查获并被罚款时,地方政府的收益为y-nx,中央政府的收益为m-(y-nx)-c;当地方政府欺骗中央政府虚增未被查获时,地方政府的收益为y+x,中央政府的收益为m-(y+x);当地方政府不虚增而被中央政府核查时,地方政府的收益为y,中央政府的收益为中央财政收入减去向地方政府转移的数额和核查成本即m-y-c;当地方政府诚实反映其所需补助、中央政府不核查时,地方政府的收益为y,中央政府的收益为m-y。具体预期收益情况见表1。(表1)
  在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的博弈中,如果地方政府选择不虚增补助额,则中央政府的最优战略是不核查;而如果中央政府不核查,地方政府最优战略就会选择虚增补助额。换而言之,如果地方政府选择虚增补助额,那么中央政府最优战略是核查;而如果中央政府核查时,地方政府的最优战略选择则是不虚增所需补助额。这一博弈的显著特征是,每一个参与方都企图猜测对方战略,而每一个参与人又不能让对方猜透自己的战略,因此每个参与人都会以某种概率分布随机地选择不同的行动。
  假定中央政府分别以p和1-p表示核查与不核查的概率,给定p值,地方政府选择虚增和不虚增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选择虚增时的预期收益:E1=(y-nx)p+(y+x)(1-p)
  选择不虚增时的预期收益:E2=yp+y(1-p)
  解E1=E2时的p,得p*=1/(n+1)
  这表明,如果中央政府实际核查概率p<p*,则地方政府选择虚增预期收益大于不虚增的预期收益,此时地方政府最优选择是虚增。如果中央政府实际核查率p=p*,则虚增与不虚增预期收益相同,此时地方政府随机选择。如果中央政府实际核查率p>p*,则选择虚增的预期收益小于选择不虚增的预期收益,此时地方政府选择不虚增。
  假定地方政府分别以r和1-r的概率选择虚增和不虚增,给定r值,中央政府选择核查与不核查的预期分别是:
  选择核查时的预期收益:E3=[m-(y-nx)-c]r+(m-y-c)(1-r)
  选择不核查时的预期收益:E4=[m-(y+x)]r+(m-y)(1-r)
  解E3=E4时的r,得r*=c/[(1+n)x]
  这表明,如果地方政府的实际虚增率r<r*时,则中央政府选择核查的预期收益将小于不核查的预期收益,此时中央政府最优选择是不核查。如果地方政府的实际虚增率r=r*时,则选择核查与不核查的预期收益一样,此时中央政府随机选择。如果地方政府的实际虚增率r>r*时,则选择核查的预期收益大于不核查的预期收益,此时中央政府最优选择是核查。
  因此,政府转移支付博弈得出的混合纳什均衡是p*=1/(n+1),r*=c/[(1+n)x]。即中央政府以1/(n+1)的概率核查,地方政府以c/[(1+n)x]的概率虚增。也就是说,在众多的地方政府当中,应有c/[(1+n)x]比例的地方政府随机地选择虚增,中央政府应随机地检查比例为1/(n+1)的地方政府所需补助额。
  二、博弈分析的相关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得出以下相关结论:
  第一,由p*=1/(n+1)可知,中央政府核查概率p与罚款倍数n成反比。也就是说,如果处罚较轻,中央政府必须扩大核查的概率,才能将虚报的概率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相反,如果从重处罚,则可以适当降低核查的概率。
  第二,由r*=c/[(1+n)x]可知,虚增补助额的概率r与中央政府的核查成本c成正比。说明地方政府虚增补助额的概率越大,中央政府所需要的核查成本越高。
  第三,地方政府虚报的期望收益与中央政府的核查概率p成反比。由模型可知,地方政府虚报的期望收益E1=(y-nx)p+(y+x)(1-p),则dE1/dp=-(n+1)x<0。上式表明,地方政府虚报的预期收益E是中央政府核查概率p的单调递减函数,即中央在政府核查的概率越高,地方政府虚报的预期收益就越小,虚报的诱惑力越低。因此,提高中央政府核查的概率是防止地方政府虚报的有效措施。
  因此,中央政府应采用一定的核查政策和惩罚措施,只有使地方政府如实反映所需补助额y的预期收益大于虚增补助额的预期收益(y-nx)p+(y+x)(1-p)时,地方政府才没有虚增补助额的积极性。同时,可对诚实反映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虚报者给予严厉的处罚,加大其虚增补助额的机会成本。双管齐下,才能将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发生的几率降到最低。
  三、减少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政策博弈空间的政策建议
  基于如上理论分析可知,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改革进程,实际上是一个各级地方政府与中央财政讨价还价、利益博弈的过程,期间可能产生的信息收集成本、核查成本、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是非常庞大的。因此,转移支付制度的合理分配应以解决信息不对称为突破口,而完善资金分配办法、加大核查力度等是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创新的必由之路。
  (一)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透明度。由于已有的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过多地要求地方财政有相应的配套资金。这直接导致未能拿出足够财力配套,但实际上更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不能拿到项目,只好采取虚报数字的做法,影响了专项转移支付目标的实现。因此,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确定,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弃需要地方配套资金的要求。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是摒弃按主管因素分配专款的做法,选择相关客观因素,设计相应的模型进行分配。
  (二)加大核查力度,提高核查效率。目前,财政有监察专员,发改委有稽查特派员,审计、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还有其他各种专项监督很多,人多部门多,造成重复监督、重复检查。一些企业或者金融机构叫苦不迭,而且“龙多不治水”,谁都能检查,谁都不负责任。在这场游戏中,众多的监察机构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财政转移过程的直接参与者、受益者,而且还是资金“蒸发”的主要庇护者和推动力。因此,要落实“埋单制”,出了问题有人负责,不再走过场,改变“审计监察难,处理更难”的现状,彻底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核查效率。
  (三)加快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建设。首先,应将转移支付的目标、原则、范围、形式、标准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使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在法制轨道内正常有序地运行。其次,要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的审批监督程序,编制转移支付的专项预算,并按预算审批监督程序报同级人大审批。再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司法和审计手段,对违法、违章者加以相应的制裁。
  (四)建立合理的奖罚制度。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中,中央政府处于信息弱势,地方政府因此在博弈中处于主动地位。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本思路就是安排合理的激励制度。要对地方政府的收入努力实行“奖勤罚懒”,对隐瞒实情、藏富于民间的地方政府进行严厉惩罚,增大其违规成本。同时,转移支付的数量上要体现出对努力增加收入的地方的奖励,奖罚要拉开一定的差距,激励地方政府真实地显示本地区的财政缺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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