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
|
|
经济/产业 |
建筑事故一旦发生,不但会造成企业财产损失,而且往往会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进而带来巨大的社会损失。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只是关注建筑事故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事故损失中相当大一部分的间接损失只做了粗略的统计,使得人们对于建筑事故的危害和损失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扭曲了许多管理者对于建筑安全和效益的关系,难以在社会范围内建立合理的建筑事故损失分担体系,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和企业对建筑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因此,准确地对建筑事故损失进行计量,全面反映我国目前建筑安全事故损失的真实情况,不仅能够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也有利于我国建筑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国内外事故损失计量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国内尚无专门针对建筑事故损失计量的完善体系,目前建筑行业事故损失计量主要是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一些则是直接根据经验判断,将损失简单求和。这些方法存在计量指标选取主观、损失统计不全面、计算指标重复以及计算角度混淆等问题。另外,《标准》专业性不强,不能很好地结合建筑事故的特点进行损失计量。
国外较早地对事故损失的量化进行了研究,不但取得了一些理论成果,而且许多方法已经在不同的领域和部门得到应用,如国际劳工局(ILO)使用的海因里希方法、美国广泛采用的西蒙兹计算法、法国国家安全研究所使用的D.Pham方法、日本采用的野口三郎计算法等。这些计量方法均是基于不同国家和领域事故管理的特点,同时考虑社会保险业的发达程度等影响因素,站在不同的角度对事故损失的认识,它们相互之间存在许多差别,包括对事故损失计量指标和计量方法的不同认识等。这些研究对于我国建筑事故损失的计量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并不能直接采用,而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建筑业的特点去进行我国建筑事故损失计量的研究。
二、建筑事故损失的分类
事故损失分类是研究建筑事故损失计量的前提。由于分类的角度、分类的目的和要求不同,目前对于事故损失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类分类方式:一是按损失与事故的关系,事故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类;二是按损失的经济特征,事故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三是按损失的承担者划分,事故损失分为个人损失、企业损失和社会损失。
本文将采用第三类分类方式,从事故损失承担者的角度对建筑事故损失的计量进行分析和研究。
三、建筑事故损失计量指标体系
(一)建筑事故损失计量指标的选取原则。对建筑事故损失进行计量,首先要对损失涉及的指标进行统计,在满足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两个基本前提下,计量指标的选取应满足以下原则:
1、科学性和全面性原则。进行建筑事故损失的计量应体现出建筑事故损失的特点,既科学合理又客观公正。本文要探讨建筑事故所造成的总损失,包括三类事故损失承担主体各自所承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所以在确定损失计量指标时既不能缺漏相关的损失,也不能出现重复计量的现象。
2、具体性和合理性原则。计量建筑事故的损失,应结合行业特点,明确各计量指标的内涵,这样才能将各项损失落实到具体的计量模型中去。另外,各项指标在不同承担者上的分配应做到合理,这样才能保证计量工作的精确性。
3、可量化原则。确定损失计量指标时,应注意到计量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准确的数字化结果,这就要求选取的指标要兼顾可量化、简化的要求,这样才能达到科学量化的目的。
(二)建筑事故损失的指标体系。按照以上原则,从建筑事故损失承担者的角度,结合建筑事故的特点,将建筑事故损失计量的指标划分为个人损失、企业损失和社会损失三个部分。(图1)
1、个人损失(PC)。个人损失包括死亡者个人损失和受伤者个人损失。
(1)死亡者个人损失计量指标:①死亡者为个人和家庭创造价值损失,C11。包括事故受害者工资、津贴的折现值。②家务劳动损失,C12。指事故受害者的家务劳动需要按市场价格雇佣1个人来完成,雇佣费用的折现值。③家庭成员精神损失,C13。指事故的不幸带给受害者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的损害。④家庭生活质量损失,C14。指事故导致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在未来生活质量下降的损失值。⑤家庭处理死亡事件相关的家庭花销,C15。指家庭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差旅费、看护费、探访费、有关辅助设备费用(如轮椅等)、丧葬社会事务相关费,不包括具体的医疗及丧葬费用。
(2)受伤者个人损失要素。建筑事故受伤分为重伤和轻伤。其中,重伤又分为永久性致残和暂时性致残。
a、重伤人员个人损失。永久性致残是指人体至少1年时间不能恢复工作,且工作能力终身不能恢复到受伤前状态的重伤。其个人损失计量指标如下:①受伤者为个人和家庭创造价值损失,C21。包括事故受害者工资、津贴减少的折现值。②家务劳动损失,C22。③受伤者及其家庭的精神损失,C23。④受伤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损失,C24。⑤受伤者家庭处理事件相关的家庭花销,C25。
暂时性致残是指人体有1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能恢复工作,但工作能力在年内能够恢复的重伤,他的损失构成与上述永久性致残相同,但每个指标的量化值相对减少。
b、轻伤人员个人损失。轻伤的个人损失构成,C26。包括无需住院治疗的有关费用、精神损失。
2、企业损失(EC)。企业业损失主要包括建筑企业损失和保险公司损失。具体包括:①财产价值损失,C31。包括材料、工器具、成品、半成品等实物损失。②工效损失价值,C32。指事故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到正常退休期间由于伤病,为企业创造的价值损失值的折现。③事故现场抢救与处理费用,C33。④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C34。企业由于事故受到的罚款以及对于事故受害者的现金赔偿,赔偿金可能来自于建筑企业自身,也有可能来自于保险公司。⑤丧葬、抚恤、补助、医疗费用,C35。企业为事故受害者承担的医疗实际费用及相关费用。⑥工期耽误的损失,C36。由于事故的发生导致工程停工、整顿,由此带来工期延迟的价值损失。⑦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C37。包括招工、培训、安置费用。⑧企业商誉、从业资质的价值损失,C38。由于事故造成企业商誉下降,从业资质调整从而使得在以后工程招投标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经济损失。
3、社会损失(SC)。①紧急服务费用,C41。指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所耗费的费用。②行政复议、上访、司法过程费用,C42。③政治与社会安定的损失价值,C43。大的建筑事故可能导致大量的人员伤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政府为平息由此引发的社会忧虑与不安定所花费用的折现。④社会救助的费用,C44。虽然有一定的赔偿,但是事故受伤者尤其是重伤者未来的生活负担仍然会很大程度的转嫁到政府和社会身上,比如国家为伤残失业人员提供的低保费用等。
(三)建筑事故损失计量的总体模型。前述从事故损失承担者的角度将建筑事故损失计量指标分成了三个部分,然后对每个部分进行了细分。总损失的计量模型为:
TC=f(Cij)=■■Cij-X (1)
式中,C—建筑事故总损失;Cij—事故损失各构成指标;m=4;n—各部分损失中的指标构成数量;X—重复计算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损失中的“受害者为个人和家庭创造的价值损失”包括了受害者未来的工资、津贴的减少,而企业损失的“赔偿费用”理论上也包括了这些项目,只是目前我国企业在建筑事故的赔偿上往往并不完全,但它们具有重合的部分,假设为X,在计算时应根据实际减去。
四、建筑事故损失计量方法探讨
以上讨论的建筑事故损失构成各项指标中,有一些是可以直接计算的,比如财产损失的费用、事故赔偿费用等,也有一些是不能直接计算得到的,它们是由事故带来的间接价值损失,比如受害者家庭精神损失和生活质量损失、企业商誉损失等,这类损失计量指标的量化一直是领域内研究的热点,下面分别讨论各部分损失中典型的间接价值计量方法:
(一)个人损失的价值计量。在个人损失中占绝大部分比例的是受害者对于个人和家庭创造价值损失,故可以使用总产量法计算这一部分损失,然后根据受害者的健康、年龄以及受教育程度,运用专家意见法确定该部分损失占个人总损失的比例,假设为w,得到个人总损失的最终量化价值。
根据建筑业的特点,在传统人力资本法的基础上,得到计算建筑事故受害者对于个人和家庭创造价值损失的公式:
V=K■Yt(1-Jt)(1+i)-(t-n) (2)
式中,V—建筑事故受害者对于个人和家庭创造价值损失;K—受害者可以活到第m年的概率,死亡者K=0;n—事故发生的年份;m—受害者退休的年份,对于多数建筑工人来说,m为其意愿工作的年份;Yt—第t年受害者的预期年收入;Jt—受害者第t年身体功能损伤系数(Jt小于1),身体完全恢复,Jt=0;i—预计到第t年的折现系数。于是,建筑事故个人损失为:
PC=■ (3)
(二)企业损失的价值计量。企业损失在主体上主要包括建筑企业和保险公司,其中保险公司主要按照建筑企业投保情况承担事故损失赔偿。
1、工期耽误的损失。工期耽误的损失主要是指由于事故导致工期延迟,并所带来的费用索赔。在计算该部分的损失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网络分析法分析所延迟的工作是否为关键工作。如果是关键工作,则会带来为了追赶工期而产生的费用增加,或者使项目阶段工期或总工期出现延误,损失应按照合同规定计算。一般来说,这部分损失由以下费用组合而成:①工人停工待工损失费;②施工机械待工损失费;③材料损失费,如水泥强度损失及材料价格上涨费;④赶工增加费;⑤工程工期延迟赔偿费用。
2、企业商誉的损失。企业商誉的损失实质是企业无形资产的减少,用企业年经营效益的下降量来评估,可用系数法来计算,即:
商誉损失=原有经营价值×事故影响系数
(三)社会损失的价值计量。国内外对于事故所带来的社会损失研究还比较少,对于本文所讨论的几项社会损失构成要素,它们均是可以根据实际发生计算的指标。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对于受害者进行社会救助一般会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甚至可能是受害者的一生,在估算损失的时候,应对不同时期的费用进行折现处理,这样计算结果才具有可加性。■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