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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3期/管理/制度/正文

发布时间

2008/9/4

作者

□文/廖秀红

浏览次数

1330 次

对网络心理咨询伦理道德规范的思考
  近年来,我国心理咨询事业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心理咨询也已初露端倪。目前,对网络心理咨询的定义还存在一些争议,美国注册心理咨询师协会的定义是:网络心理咨询是咨询师与异地的当事人运用电脑进行心理咨询和信息提供等沟通服务工作。国内学者认为,网络心理咨询是指咨询师以网络为媒介,采用各种心理咨询的理论和方法,帮助来访者以恰当的方式解决其心理问题的过程。其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网络心理咨询是指咨询师通过网络这种媒介与当事人展开心理咨询的工作。网络心理咨询是对传统心理咨询的一种补充,由于其不受时空的限制、更为方便经济等特点而得到较快发展。但是,随着网络心理咨询工作实践的展开,其相关的职业伦理道德规范问题也开始凸现。
  一、保密与保密例外
  与传统心理咨询相似,保密与保密例外原则同样适用于网络心理咨询。从保密原则来看,计算机病毒以及黑客入侵、计算机的公用与多用途性或使用操作不当等都可能造成资料的泄漏、破坏或丢失,而需要保密的资料遭到无关人士的阅读、复制、修改、删除等也可能威胁到网络信息和资料的保密与安全。因此,对资料进行加密成为一个有力的网络安全工具,同时也可让当事人知道如何保护其资料的安全,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隐私。而由于电脑往往都是共享的,所以心理咨询师与当事人都有一定的保密责任,咨询师应当考虑与当事人讨论互相保密的问题。除非当事人同意,咨询师不会把当事人的身份、个人资料及咨询内容向外泄露,以保障当事人的安全感,信任咨询师,放心倾诉。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则同样涉及到保密例外问题。遇到当事人出现紧急心理问题或行为时,则需要咨询师突破保密原则,尽量采取一些保护当事人或第三方身心安全等方面的措施。
  二、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是指咨询师在咨询前应该将网络心理咨询的相关特性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告知当事人并获得其认可。网络心理咨询师应该公开一个有关知情同意政策和信息的网页,方便当事人了解网络心理咨询的特点、性质、保密的程序、相关的限制、咨询人员的专业资格、收费方式等信息。当网络来访者为未成年人时,咨询师还应获得其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求助者需要提供身份和住址证明;提出提高安全性的建议等。总之,咨询师给来访者提供的信息应足够让他们权衡网络心理咨询的利与弊并做出相应的选择。
  三、咨访双方身份确认
  许多咨询师提供匿名服务,这种做法是不正规的。咨询师必须提供全名和地址给当事人。咨询师必须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者资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是网络心理咨询,而不是普通的网络心理互助或者一般性的聊天。咨询师的真实身份一般可以以一定的途径确认,如咨询师是否系统持续地发布具有专业特征的信息,是否上传自己的专业执照并经过专业人才数据库确认。网络心理咨询是一种虚拟的沟通,这就涉及到当事人以匿名身份还是以真实身份交流的争议问题。一方面网络沟通匿名性的特点使得心理咨询更直接、更放松,也更适合不善于表露个人隐私或敏感问题的当事人;当事人应该尽可能地隐藏真实身份,最好不填写真实的个人资料,以便有效保护隐私。但是,另一方面在实际治疗中又需要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一是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心理咨询师有责任保护当事人不受到伤害时,有必要联系当事人的家属、监护人或医院等机构,因此必须知道当事人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二是因为确认当事人的身份有助于避免双重咨访关系。三是因为当事人的匿名身份可能会降低当事人求助问题的真实性,可能会造成个性化的沟通情境,而引发攻击、伤害行为。而网络的匿名,会降低咨访双方的社会临场感特别是情绪感受度,影响咨询关系的建立与维持。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身份确认面临一个两难境地,需要进一步应对并加以解决。
  四、咨询师的咨询资格与能力
  咨询师的资格与能力问题是网络咨询师面临的一个重要伦理问题。在网络上对咨询师的身份与资格的认证十分困难,在资格能力上,如何建立执照制度还有待商榷,跨文化情况下咨询师的专业资格能力能否被网络当事人或其居住地的当地政府所认可,咨询师要有真实合法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和学位证书。网络心理咨询机构应以严格的认证方式限制其电脑使用者的身份与资格,使不具备心理咨询资格的人无法进入网络心理咨询的系统。网络心理咨询师在独立从业前必须完成一定的培训和获得认证,例如要完成一定的基础知识培训、要在督导和独立情形下进行若干小时的临床实践以及通过认证考试等程序。咨询师除了应具备咨询专业资格与能力外,还应具备使用网络的能力。网络咨询服务人员要对电脑键盘操作比较熟练,善于网上表达和应对当事人的各种反应。咨询师要熟练掌握电脑设备的使用方法,做好应对各种意外情况如机器故障、网络突然中断等的心理准备,增强抗挫折能力,调整自己的情绪。
  五、如何诊断评估具有一定困难
  心理诊断本身是心理咨询的前提和必须信息,由于当前的网络心理咨询主要通过在线的书面语言交流和利用E-mail进行沟通,缺乏对来访者口语和肢体的观察,因而要做出临床上的判断相对传统咨询而言要困难得多,所以可能会在诊断上产生较大误差,导致咨询师在咨询、辅导或治疗上的失误,使得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要,甚至对其造成伤害。如果通过视频设备采用在线视频,可能会减少这方面的困难。但是在线视频又受到诸如咨访双方的时间限制、网络是否畅通等条件的限制。因此,通过网络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如何诊断评定当事人的心理问题成为极大的挑战。
  在心理咨询效果评估方面,通过视频设备所进行的咨询会谈是一种虚拟的“直接接触”,进行咨询的双方可以看到对方的容貌、衣着、表情、动作,也可以听到对方的声音、音调等,能够进行相应的即刻互动,这种纯粹言语交流式的即时互动仅适合于靠口语方式就能够完成的心理咨询。这种虚拟的面谈可能不利于建立恰当的咨询关系,也可能无法满足需要及时感知当事人情况的咨询技术的使用条件。另外,由于视频镜头本身角度的局限,相应地减少了咨询师获得当事人全方位肢体语言信息的机会,很难清晰、全面地感知当事人情绪行为的细微变化。这些局限往往会导致对当事人评价和判断的失误,不但不利于解决当事人的心理问题,造成咨询效果偏差,还可能会伤害到当事人。
  总之,网络心理咨询由于其自身的优势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关注,正如一把双刃剑那样,在避免和克服其不足的同时,我们也有理由期待在专业的伦理道德约束下,网络心理咨询能够朝着规范化方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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