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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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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3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9/4

作者

□文/周凤珍

浏览次数

1465 次

流动劳动力养老保险结转问题探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劳动力市场也相应地发展起来,同时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户籍制度和单位保障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束缚,大大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就业。但现在养老保险关系在地区或省际及城乡之间结转不畅,无疑阻碍着劳动力的流动以及损害流动劳动者的利益。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唯一的雇主,且完全包办了劳动力的配置,企业没有权利选择雇员,工人没有权利选择工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配置的市场化降低了政府在劳动就业安排中的权利,政府不再包办就业,具体的劳动配置都由劳动者和企业双向选择来完成;企业有更多的聘用权,劳动者有自己的选择权,劳动配置渠道的多元化自然增加了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后者)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我国在企业建立的这种以市场为导向的劳动聘任制的劳动就业制度大大促进了劳动力在企业之间的流动,而且随着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逐渐完善,劳动力的工作流动性逐年增强。有研究表明,我国不同年代就业者平均每次工作变动所需的时间自20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显著缩短。(表1)
  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力不仅在企业单位之间流动加快,随着我国严格的户籍制度逐渐放松,劳动力在地区间的流动也在加快。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严格的户籍制度不仅阻碍着城乡劳动力流动,也阻碍着城镇之间的劳动力流动。因为我国户籍制度原本就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一项必要配套制度,它本质上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而与市场经济不相匹配的。所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深入发展,户籍制度也逐渐开始松动。比如,国务院分别在1984年、1985年、1997年、1998年、2001年颁布了一些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条例。1997年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户籍制度改革极大地降低了劳动力迁移成本,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力在地区间的流动。随着限制劳动力流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力的流动范围和速度在逐渐增长。
  我们国家在放松对劳动力流动制度管制的基础上,还出台了各种保护和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政策,更加刺激了劳动力流动的积极性。因此,当前劳动力向收益更高的地方流动和转移已成为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不仅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和转移,还有大量的熟练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创新型人才等也向城镇转移。从学历来看,流动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从未上学的到受过研究生教育的各占一定比例。从2000年跨省流动的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来看,有14.2%的是中专以上学历;从劳动力流动的个人特征来看,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人更容易流动而且流动的范围更广,流动常常使劳动者的能力获得更大的用武之地,从而进一步激发了流动热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商品,同其他商品自由流通一样,也具有流动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逐步成熟,劳动力的流动规模和速度会逐步增加,不管是白领阶层还是蓝领阶层,变换工作单位或工作的地区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有资料显示:正常情况下,即使是非常知名的公司,每年也有20%左右的员工流动。再加上企业的倒闭、兼并、转换等必然带来员工流动,以及由于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趋于增加,比如大学生群体就业难度的增大也迫使他们以很高的流动性去寻找工作岗位。所以,随着各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配套劳动制度出台以及人们就业观念的转变、视野的开阔和信息的发达等有利因素的促进,会使各种类型的劳动力流动空间更大、流动速度更快。
  我们知道,劳动力自由流动可以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因此政府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尽可能地减少约束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各种制度性障碍,降低劳动力的流动成本。
  二、劳动力流动的养老保险结转问题
  劳动就业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使劳动力市场逐渐从分割走向统一,促进了劳动力在企业间和地区间的流动。当前,异地流动的劳动力养老保险结转问题与户籍、劳动合同聘任制等一样是促进劳动力市场成熟、公平及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
  中央政府实施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等战略必然需要人才的跟进,除了要在制度和政策上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规范市场秩序之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理顺流动劳动力养老保险结转体系以解决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按目前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经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工作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可以顺利转移接续。但现在在劳动力市场上流动的劳动力一般是自主择业的,不可能通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才流动,这样就必然伴随着养老保险的接续问题产生,由于省级统筹及各省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转出时不结转统筹部分,必然会增加转入的难度,而且由于管理跟不上、手续繁琐,因此即使是同一省市不同地区之间进行转移也有一定困难,跨省市转移就更加困难。因此,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劳动力流动而流动给劳动力的转移增添了阻力。有些城镇劳动力流动到外地时,只能把原来单位的养老保险账户转为灵活就业者的养老保险模式续缴,这样导致养老保险缴费较低以致个人利益受损或在新单位重新开始缴,但原来的养老保险账户作废,个人还是受损失。
  对于农民工来说,也是同理。这正是农民工参保率不高而且已参保农民工离开当地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1.2亿左右的农民工,他们是高度流动性的一个群体。据农业部调查:40%的农民工没有固定工作,平均就业8~9个月;3个月以下的占11.3%,4~6个月的占16.3%,6~10个月的占73.3%,10个月以上的占7.8%。他们在一个地方工作平均2~3年就要变换地方,他们多数是在农闲时节出来打工挣钱,补贴家用,哪里更合适就去哪儿,没有固定的目的地,频繁流动;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除了与上述城镇流动劳动力相同的转移困难之外,还有特有的困难,即许多农民工是来自中西部不发达省份,其本人户籍所在地都未建立农保制度,返乡时无处转移,即使户籍所在地建立了农保制度,由于农保制度和城镇保险制度目前尚不能兼容,转移也难以操作。目前的省际之间、城乡之间养老保险转移不畅,无论对于城镇的还是农村的劳动力流动来说,都增添了阻力。
  三、解决流动劳动力养老保险问题的对策
  劳动力市场配置劳动要素的功能是在劳动力流动过程中实现的,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之间和不同工作岗位之间的流动,是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进一步解放劳动生产力的要求,解决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结转问题,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是当前必须要研究并解决的问题。由于城乡之间、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上的差别,目前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不现实的。那么,健全省级统筹和城乡两套养老保险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养老保险关系随劳动力的流动而流动的管理体系应该是可以做到的。
  1、健全养老保险关系结转制度。目前,对于城镇户籍的劳动力,他们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跨省流动劳动力的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跟随劳动者本人流动,他们流动的地域范围常因此而受限制。如果养老保险关系无论是统筹账户还是个人账户,在制度上允许劳动者走到哪其养老保险关系跟到哪,并在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内转移,会更符合公平及效率的原则。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劳动力的流动而转移,不仅会损害劳动者本人的利益,而且损害员工所在企业的激励效果,同时有悖于政府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让劳动力摆脱单位保障束缚员工自由流动的初衷。在网络化的这个高科技时代,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是技术上的问题,主要是制度上的障碍。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及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对于农村居民,由于计划生育使家庭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他们也有比较强烈的自己养老的愿望,政府应给予制度上的支持。有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解决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才更为顺畅。由于农民工普遍地收入水平较低、流动性较大,在我国养老保险支付缺口较大、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背景下,并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比较困难。但可以先建立养老保险账户,根据其工资收入水平和养老保险缴纳情况依据分层分类的原则,对于能达到城镇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的,退休后可转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达不到的可以把统筹账户的资金归并到个人账户,也可以依据住所原则转入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这样,在劳动力退休之前,养老保险关系随着劳动力的流动而流动,退休后依据一定的标准归入不同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去,使养老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保障功能,尽量减少养老保险制度对劳动力效率的抑制,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公平。那么,解决流动劳动力的养老保险账户顺利结转问题,使劳动力的养老保险关系随身流动,就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因为它是一项关系劳动力流动就业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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