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54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0/6

作者

□文/秦 伟

浏览次数

1509 次

继承和发扬传统义利观:构建和谐社会
  提要 在从古到今来自各方面的义利观的影响下,当代中国人的义利观结构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多层面的、多内容的混合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利观的不断发展使其具备了崭新的特点。如何从现实的经济状况出发,建构正确的义利观,特别是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义利观,不仅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核心道德要求,也是人们处理复杂社会关系乃至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思想准则。
  关键词:义利观;和谐社会;重义轻利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利益是人们一切社会活动最深刻的根源和动力。离开利益去探究社会现象,始终把握不住问题的实质。利益固然重要,却离不开义的约束和引导。因为义作为道德价值导向体现和维护着人类的本质。归根结底,义利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义、利因其社会重要性而成为一个常辩常新的问题。现实是历史的延续。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包括义利观,是从传统(包括先秦儒家传统)中不断延伸过来的,受传统的影响很大,但传统的影响只是构成现实中人们义利观的一部分。
  一、先秦义利观概述
  先秦儒家的众多论题中,义利之辩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孔子、孟子、荀子对于义利之辩都有许多著名的论点。然而,由于人们对这些观点的理解往往不全面,因而长期以来产生了认为儒家“重义轻利”的误解。事实上,通过对儒家产生背景、主要思想进行分析,结合义利之辩的理论依据、历史渊源及现实影响等多方面来看,不难发现儒家固然重视义,认为义是对人的行为进行价值评判的首要标准,但也并不反对人们对正当合理的利的追求,儒家的义利观是义利兼重而合一的。先秦儒家义利观主要以孔子、孟子和荀子的义利观为代表,准确地理解三人的义利观是正确认识先秦儒家义利观的根本。
  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义是成为君子的前提,明确提出“君子愈于义,小人愈于利”。把义利先取后取作为衡量人格的标准。他认为“君子有勇无义为乱,小人有勇无义为盗”,这就直接在人性上对君子和小人做了具体的标准。无论是君子和小人,缺乏了“义”都是不可取的。君子有勇无义就会犯上作乱,小人有勇无义就会偷盗行窃,从而危害统治秩序,使天下不得安宁。他认为,要成为君子,就要看重“义”,在行为准则上都要以“义”为标准,“义”是至高无上不可丢弃的。孔子把“义”放在首位,但并不否定利,只是认为“放于利而行,多怨”!以利行事,就会招来许多怨恨。因此他说“子罕言利”!孔子在肯定遵守义的前提下,追求利是合理的。于是他说:“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因此,孔子要求统治者要“因民之利而利之”,认为这不仅符合安邦治国的原则,也是义的行为。孔子不否定利,还主张义中取利,但是在义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就必须去利守义,追求利必须以义作为前提,重义轻利。
  孟子继承了孔子“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他认为利是义的基础,人的本性是追求利的,只有满足了人的利,才有可能达到义。在这一点上,孟子与孔子是不同的。人们只有具有了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才有可能具备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而不能离开物质条件空谈义。但是孟子更加认识到了惟利是图的危害,抛开义去追求利只会导致君臣离心,兄弟父子反目,因此他说:“为人子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着,未之有也。”作为孔子义利观的继承者,他认为,虽然求利是人的本性,也是人们生存发展中必不可少的基础,利是人们道德水平提高的前提,但是,利只是基础性的价值,在利之外还有更高级、更重要的价值——义。只有合乎义的利才是值得追求的,抛开义追求利只会导致贪欲膨胀,社会纷乱。因此,追求利需要义来限制和引导。在义利的地位上,孟子把义拔的更高,超越了生命,他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在这里,义已经成为了追求利的最终目的,义是至高无上的境界。
  荀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别宗,对孔孟的义利思想有所继承,也有改造。总的来说,义利是人们追求的两个方面,人们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他认为“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追求利只要是为了国计民生,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的需要,就是合理的和必无需的,是值得提倡的,在这个意义上,追求利也就达到了义。但是在二者的关系上,义是高于利的,必须避免追求上的极端化,利和义又有不同的价值和作用,在义利的追求上“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义利并重,但强调了追求利必须合理,符合义的标准,用义去规范利和战胜利,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富强,人们能懂礼仪,义利才能和谐。
  综上所述,他们都认为追求利是人的本性,但义高于利,义是人们更高层次的追求。利是义的前提,但必须使利符合义,在义的指导下追求利,最终使追求义成为求利的最终目的,进而达到社会的和谐。然而,先秦儒家都是过多地拔高了义,弱化了利,轻视了利的地位,把义利对立起来了,过多地强调二者的对立面,甚至以义来消灭利,而没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一种空谈义的道义论。先秦儒家往往强调利的危害,追求大公大义,没有看到追求利与义的结合也是一种大义。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借鉴和发扬先秦儒家义利观中的精华,弥补其局限和缺陷,应抛弃其糟粕,在批判吸收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挖掘先秦儒家义利观的现实意义。
  二、如何培养和谐社会形势下新的义利观
  当今中国正处于历史转型期,德育领域存在很多尚未发掘的真理,我国的德育理论与实践面临诸多严峻挑战,德育领域的变革成为历史必然。而要探寻道德教育困境的出路,就要对历史和现实进行思考,尝试找到道德教育改革在理论与实践上的新思路。把传统义利观与当代中国道德教育放在现实的社会和文化形态中来进行研究,以培养和谐社会形势下新的义利观。具体来说,我们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树立取利思义的思想观念。孔子主张“君子取利而不忘义”,也就是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要置他人利益而不顾,甚至损人利己。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们都应诚实守信,取利思义,以牺牲他人利益获取自己的利益为耻,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和照顾到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要树立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集体利益的思想观念。单纯讲求牺牲个人利益保全集体利益,集体利益至上,短期内可以,长期看行不通;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倡,普遍情况下人们难以接受。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要从长远上调动人们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就应鼓励人们合理合法争取个人利益,引导人们正确认识集体与个人的关系,树立集体利益即众人利益的观念,谋求个人利益应以不损害集体利益为基本要求,以兼顾并实现好集体利益为倡导要求。
  第三,要树立在实现眼前利益的同时不损害长远利益的思想观念。与短期内满足眼前利益相比,长远利益更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道德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要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努力实现社会发展,又要“好”字当头地谋求发展。当人们面对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时,应引导人们避免将人类发展与生态环境对立起来,着眼长远,着眼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来处理人类利益问题,防止为单纯谋求GDP的增长和满足眼前发展需要,而得不偿失,过早过度破坏生态环境,消耗能源资源。
  第四,要树立在实现局部利益的同时不损害全局利益的思想观念。全局利益涉及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局部利益仅为部分地区、部分群众的利益。以牺牲全局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局部利益无疑是狭隘的。为实现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该局部人民的利益最终也将受到损害,因为全局包括局部。因此,倡树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义利观,就应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对立全局思想、一盘棋思想,在实现局部利益的同时决不损害全局利益。
  三、新的义利观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一)树立正确的义利观能规范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近年来,商业活动越来越来缺乏诚信。如,卖猪肉的老板往猪肉里注射水,使得它的重量翻倍;那些制腊味的滥用苏丹红化学物,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有许多公司的老板到时不发工资,一拖再拖,甚至逃了,这样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这些为利忘义的无良奸商,他们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惟利是图,不顾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和人身安全。在现代的交易中,“义以生利”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商人与企业遵守道德规范、讲求诚信就能赢得大批的忠诚顾客,并使其加以宣传公司及其产品,从而使公司不断地增加经营收入和市场份额,降低宣传而支付的费用。同时,“义”能使员工忠诚感增加,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增加企业收益。
  (二)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收入差距的加大,许多人在义利关系上产生了迷茫与困惑。虽然在观念上认同集体主义原则,行动上却主张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于是,他们自私自利,用不正当手段追名谋利。这些现象都表明了某些人为了追求一己私利,惟利是图,只在乎个人享受。只讲利,不讲义。儒家的义利观启示我们在个人向社会索取财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义取利,尚义务实”的道德原则。它对当代我们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推动政治文明的向前发展。近年来,贪官不断涌现,滥用权力牟取私利。这些贪官眼里只有金钱,贪婪的枷锁紧紧地套在他们的脖子上。滥用权力向老百姓乱收费,制定不合理的规矩;私自挪用国家下拨救治贫困户的或修建水利工程的钱。这样严重损害了人们的利益,不利于国家的向前发展。因此,我们要继承和发扬儒家的义利观,督促官员做好自己职责,踏踏实实地干些对百姓有益的事,为人民多服务。牢记儒家“见利思义”,“义以生利”的主张,合理地求利求富,不要捞取不义之财而牺牲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切身利益。这样,国家就会更加和谐、繁荣、富强。
  (作者单位:中国防卫科技学院)

参考文献:
[1]郭曰君.传统义利观之反思[J].中州学刊,2005,(03).
[2]教军章.中国传统政治文明内涵的现代审视——由传统义利观引发的思考[J].社会科学论坛,2003,(06).
[3]吴淑梅.浅析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传统义利观的扬弃[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4).
[4]孙爱萍.奉献精神与传统义利观[J].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1).
[5]乌晓晔.传统义利观的反思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义利观[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3,(01).
[6]潘福元.重建新型义利观[J].湖北社会科学,2002,(02).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25818737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