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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4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0/6

作者

□文/刘怀刚 周正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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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 次

法律制度与社会正义关系问题
  提要 法律制度是社会生活中一种特殊的制度形态,法律制度本身不是目的,它们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实现社会正义是人类的一个永恒追求,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路径,正义的实现途径绝非是单一的。正义法律制度化的制约性因素大致为认识障碍、制度障碍、利益障碍和技术障碍等。
关键字:社会正义;法律制度;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制度的涵义和功能
  马克斯•韦伯在研究制度基本理论时,指出制度由“惯例”与“法律”两大要素所组成。他认为:“一种制度应该称之为:a惯例,如果在偏离它时,在可以标明的一定范围内的人当中,会遇到某种(比较)普遍和实际上可以感受到的指责,在外在方面,它的适用有机会保证的话;b法律,如果在外在方面,它的适用能通过(有形的和心理的)强制机会保证的话,即通过一个专门为此设立的人的班子采取行动强制遵守,或在违反时加以惩罚,实现这种强制。”可见,韦伯的制度学说突出了制度的本质内容。法律是一种社会的规范制度,它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且与有组织的制度联系在一起担负执行法规的特别任务。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认为,不管人们赋予法律制度什么样的性质,它都具有制度的共性:“首先是要有输入,从制度一端进来的原料。下一步是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开始对输入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是法院交付输出:裁决或判决,有时还传达一般规则。”他认为,从广义上来说,对法律制度的输入是从社会发射出来的要求的冲击波;从狭义上说,输入是启动法律程序的几张纸和一些举动,在其中,关键性的问题是“如何把输入变为输出”。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对其加以归纳:一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结构方面与法律制度的实体方面。结构即持久的模型,是其体制性的架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实体是由实质性规则及有关机构运作的规则组成。二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是一个结构、实体和文化互相作用的复杂有机体。本文认为,同制度的涵义相似,也有许多方法观察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定义具有多样性。大体上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即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责任制度。
  法律制度是一种正式的制度,与习惯风气、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不同。它给多元的社会提供一套合理而又可行的共同行为规则,既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又充分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结合本文主旨,我们认为其基本功能为:
  1、一种分配制度,即法律制度经济功能。经济制度构成一国经济的基础,通过法律制度确认经济制度、调整经济关系能够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作为分配制度的法律制度,必须生产出“正义”,而且只有生产出正义才能持久。这里的正义仅指期望和评价:“社会中的人们期望法律达到他们的道德标准。他们按它的所作所为来判断他,即它如何对待人们,如何分配利益和代价。”
  2、惩罚罪恶、补偿损失与解决争端。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法律制度可以为其提供机制和场所,让人们去消解矛盾,恢复正义,进而解决争端,伸张正义。
  3、进行社会控制。社会控制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社会规范规定了不轨行为,并对这种行为做出反映,它规定了什么是应当的,什么是对或错,什么是违反、责任或扰乱。法律制度在社会控制的量、规范位置与规范方向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现实社会中,必须重视和科学运用这一“伟大的工具”。
  二、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阶级社会里,正义是有阶级性的;正义总是具体的,正义的具体性集中表现在正义是受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公平正义的实质说到底是个利益问题。胡锦涛曾明确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我们该如何实现社会正义呢?一般认为,实现法律追求的正义理想,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实施与实现,如通过立法实现正义,通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正义,甚至通过公正教育实现正义等等。但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实现社会正义的优点是突出的:
  1、法律制度能最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生成。目前,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迷失,是中国社会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核心价值观源于“基本的社会关系”,缺少了核心价值观,和谐社会建设就没有了“主心骨”。
  2、法律制度界定并保护产权,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和谐。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经济交往都以一定的产权为前提,不确定产权,市场秩序就会出现混乱。“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和谐社会是一个动态的稳定性的社会,只有加快法制建设与改革,才能“分配权利以确认正义”、“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3、法律制度使正义得到普遍认同,是正义得到实现的保证。法律制度凭借其普遍性与强制性,能够将其所确认的正义加以普遍地强制施行,能够敦促群众正义感的获得与培养。因为,民众正义感的获得,民众关于正义的信念,对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将是一个有力的因素。
  4、法律制度内有一系列监督机制,法律制度能够及时、有力地保障正义的实施。法律制度是稳定社会的基本结构,法律方面的监督有权力监督、公益监督、诉讼监督;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等等不同类别,它们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律制度中非正义现象的出现。
  5、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健康的投资环境的一部分。在全球化的今天,有助于促进我国的稳定和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信用,有助于克服不同国家之间由于文化差异和国家意识形态的不同而形成的经济合作,从而为创建“全球正义”打下良好基础。
  三、社会正义法律制度化的制约因素
  目前,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影响最大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正如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罗尔斯把正义规定为社会制度的一种性质。在《正义论》中,他把社会制度应该具有的性质表达为两条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社会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规范体系,大体上包括三个层次:1、总体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如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2、一个社会中不同领域里的制度,如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教育制度;3、具体的行为模式和办事程序,如考勤制度、审批制度等(《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法律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情势下,它对实现社会正义、实现人们心中的“至善”,不仅有十分优越的地位和条件,而且它越来越不可或缺了。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制约性因素:
  1、认识障碍。法律制度的“设计者”往往把法规、法条的数量简单等同于正义理念的实现程度,没有认识到正义实现的新模式;有的法律工作者只注重“硬约束”的特性,忽视其他规则的不可忽视的影响;有的当事人和群众法律意识薄弱,在某地区内普遍缺乏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总之,这关系到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问题。
  2、利益障碍。法律制度说到底是为了平衡一定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正义,而在运作前后,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利益干扰,如地方保护主义、政党地位巩固等等方面的考虑;还有的新设法律制度与原有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利益协调关系,我们应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应认识到,法律制度实现正义是一项艰苦事业,是有起点而没有终点的神圣事业。
  3、制度障碍。前面说过,制度是个内涵丰富的大系统,包括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而且还存在制度变迁问题。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更充分地实现正义,其本身就是在与时俱进,在不断趋向正义。总之,法律制度一方面受到其他制度的影响;另一方面自身也存在“路径依赖”问题。
  4、技术障碍。法律操作技术是由理论向实践转变的关键一环。法律制度本身作为一项落实正义理念的“工具”,在实际问题和案例中,必须形成高效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
  尽管正义法律化存在一系列的制约因素,但是伴随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日益突出以及法律制度的自身优点日益明显,通过法律制度来实现社会正义,借助法律制度来实现社会正义的意识将更加确定不疑。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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