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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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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5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0/6

作者

□文/杨 波

浏览次数

1146 次

政府提供城市住宅保障的必要性
  提要 人们在认识到城市住宅商品属性的同时,却忽视了它还具有保障品属性,由此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宅建设方面出现了严重的缺位行为。本文首先阐述城市住宅所具有的重要功能,接着分析政府为城市低收入阶层提供住宅保障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保障性住宅建设不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城市住宅;保障品属性;住宅保障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自20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城市开始了市场化取向的房地产制度改革,城市住宅由此前的实物福利分配逐渐改为货币化分配,直至居民通过市场购买商品住房。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行城市住宅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出现了矫枉过正的错误认识,即认为城市住宅建设应该完全市场化、商品化,政府不应有任何干涉。由此导致这些地方政府在管理上出现了严重的缺位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一方面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缺位,造成经济适用房供需总量和结构失衡,也造成经济适用房分配不公;另一方面政府把廉租房限定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大多数城市贫困家庭住房得不到保障。因此,分析政府提供城市住宅保障的必要性,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城市住宅的重要功能
  住宅是最重要的消费品。人类要生存,衣食住行缺一不可。一个人不吃东西、不穿衣服固然会饿死冻死,不行动也会失去活力并导致生命的终止。但在衣食住行中,“住”具有特殊的地位,衣食行也对“住”有着密切的依赖关系。首先,住宅不仅是人们存放和贮藏食品的地方,也是人们腌制、烹调食品和进餐的处所。其次,住宅也是人们穿着、梳妆和洗涤、晾晒、存放衣服之所在。再次,住宅还是人们行走和活动最多的场所,也是人们外出工作或旅游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可见,人们的衣食行无一能离开住宅。不仅如此,住宅还是人们存放一切消费资料(小至细小的生活用品,大至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家具,乃至汽车)和安置一切生活设施(炊事用具、盥洗卫生设备)的场所。所以,离开了住宅,人们简直无从安排自己的生活,更不可能建立稳定的家庭。
  另外,住宅同时具有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性质,是“三位一体”的特殊商品。虽然个人消费品从总体上看,具有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性质,但同时具有这三种性质的个人消费品极其稀少,比如彩电就不能说是生存资料,药品就不能说是享受资料。唯有住宅兼而具有这三种资料的性质和特征。住宅作为生存资料,给人以安身之处,这是它从诞生那天起就具有的独特的使用价值,也是住宅根本区别于其他生活资料的地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住宅使用价值的内涵逐渐丰富起来,住宅作为享受资料的因素增加了。人们不仅要求住宅室内宽敞明亮、功能齐备、舒适方便,而且要求住宅室外环境优美,要求住宅建筑具有美好的艺术形象。的确,宽敞明亮、舒适方便的住宅,能使人在生理上和精神上获得巨大的满足。而环境优美具有美好艺术形象的住宅,则能给人以美的精神享受。住宅作为发展资料,是因为它一方面为劳动者本人读书看报、钻研业务、创造发明提供了重要的场所;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它为劳动者建立家庭、繁衍后代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它既是教育子女的重要场所,也是下一代茁壮成长的环境和条件。
  二、政府提供城市住宅保障的必要性
  (一)提供城市住宅保障是维护基本人权和社会公平的需要。人生来应该是平等的,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这是最基本的人权。由于住宅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东西,是人类生活和消费的重要物质空间,是吃饭、睡觉、学习、娱乐不可以须臾离开的有安全感和舒适感的场所,因而住宅便具有涉及人权的特性。我国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人权在内容上是极其丰富和全面的,具体来说就是: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安全权和居住权等”。《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由此可知,居住的权利是人人有资格享受的,是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有任何区别的。人对住房的需求分为几个层次:思想上对于“家”的需求;对住房功能的需求;对住房环境的需求;对住房服务的需求;对住房品位的需求。居住权是对最低层次的需求,无论一个人,还是一个家庭,总要有最起码的遮风挡雨的空间,这是满足人们生理需求的基本条件,也是解决温饱的必要条件。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是每个民族、国家乃至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为此,社会公平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很早以前就成为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自进入文明社会后,产生过种种社会理想,虽然形式不同,说法各异,但从本质上来看,都体现了人们对构建一种人与人之间平等和谐关系的渴望和追求。我国古代自春秋时期起,就已开始思考和探索社会理想问题:孔子提出“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论语•季氏》);孟子倡导“王道仁政”,实行井田制,使百姓有恒产而安居乐业;庄子向往“居无思,行无虑,不藏是非美恶。四海之内共利之之谓悦,共给之之谓安”(《庄子•天地》)。可以看出,这些先贤的社会理想里均包含居住的公平。由于公平问题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理解社会公平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而所取角度不同,其内涵也就不同。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阶级、社会集团、个人、社会历史条件、社会地位、阶级地位、个人的认识、能力及研究方式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往往会产生不同的公平观。政治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在一定的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和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伦理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指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伦理人格的平等性;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之间权益和权利分配的合理性,它是指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及实施过程和效果的一种社会体现,是客观性和主观认同性的统一。作为社会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范畴,社会公平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它涉及到财富的占有、收入的分配、权利的获得,以及社会地位的状况、享有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反映社会成员间合理的社会经济关系。但不管从什么角度来理解社会公平,均与居住的公平有直接或间接联系,也就是说居住的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因此,政府提供住宅保障是维护基本人权和社会公平的需要。
  (二)提供城市住宅保障是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的需要。在每一个历史阶段,人们都渴望拥有理想的住宅,而理想的住宅却又始终那么遥远。当人类告别洞居、穴居,能用土坯、石块建起遮风避雨的固定居所时,住宅的主要功能是保暖挡寒、生活起居等,一家人、一群人有了一块土地,就可自己动手造起简陋的房子。但随着社会分工、私有制社会的出现,住房的功能就很快“异化”为财富、权利、社会地位的象征,人在社会中的不平等直接体现为住房上的差异。城市出现之后,人们建造住宅不能像乡村那样就地取材,必须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来购买建房的材料或直接购买房屋。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机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社会不公平的现象,其主要表现是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凯恩斯主义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凯恩斯尖锐地指出,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缺点”乃是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之分配有欠公平合理。斯蒂格利茨指出,市场经济在生产财富上可以是促进生产力的和有效率的,但还可能造成一种收入分配,在这种分配中,某些人变得富有,而其他人却挨饿。新古典综合学派的代表人物、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指出,即使经济体系像我们假设的那样完美地运转(经济以完全有效率的方式运行),仍然可能导致一种无效率的后果:市场并不一定产生一种被认为是社会公正或平等的收入分配,甚至最有效率的市场体系也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市场并不必然能带来公平的收入分配,市场经济可能会产生令人难以接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巨大差异。新古典学派是最推崇市场经济的,但是其代表人物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也认为,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公产生于市场机制本身。他指出,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未必对所有成员都有利,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导致具有不同社会特征的成员之间的财富不平等,因此财富的不平等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个严重缺陷。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人们必须用自己的收入报酬去购买住宅,收入分配的不公和收入差距的扩大,就直接导致了居住的不公和居住水平的两极分化。由于住宅具有极大的价值,城市低收入者也许一辈子都买不起一套普通商品住宅,更不用说日常衣食都得不到保证的城市贫民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揭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时,常常提到住宅的例子。马克思说:“一个工业城市或商业城市的资本积累得越快,可供剥削的人身材料的流入也就越快,为工人安排的临时住所也就越坏。”恩格斯尖锐地批评当时英国许多大城市的贫民窟,特别是“位于城市中最糟的区域里的工人住宅,和这个阶级的一般生活条件结合起来,就成为百病丛生的根源”。住宅问题,曾经是资本主义城市长期没有很好解决的突出问题。因此,提供住宅保障有利于消除市场经济缺陷,使城市低收入群体获得基本的居住保障,使城市居住水平差距保持在一个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三)提供城市住宅保障是维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会有一部分人由于收入低而无力购房,被排除在住宅市场外。若没有渠道解决他们的住宅问题,使他们流落街头,成为游民,或被迫挤在居住条件极其恶劣的城市贫民窟中,必然造成社会的极不稳定。美国城市经济学家沃纳•赫希指出:“拥挤加剧犯罪倾向从而使犯罪增多,这种情况在贫民窟和下层社会中尤为突出”。其原因有几个方面:第一,城市贫民衣、食、住、行得不到保证,苦于生计,被迫采取偷、盗、抢等犯罪行为去获取基本生存物资。而城市中财富的高度集中为犯罪提供了有利可图的目标,查尔斯•希尔伯曼在他论述犯罪的著作中得出的结论是:“城市贫民窟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组织和生活结构,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机会是很多的,犯罪活动的奖励……显然很高。”第二,贫富的差距悬殊特别是居住环境的差距悬殊,常常会从心理上刺激这些居无定所的游民,这就有可能使他们产生一种被社会抛弃的心理情结,从而增加了他们试图通过报复社会以求心理平衡的犯罪动机。因此,处理这种不稳定因素的唯一方法,就是想方设法帮助他们解决住宅问题。解决他们的住宅,是对他们的关心爱护,是对他们生存权利的尊重,也是激发他们与生活抗争的意志与勇气,鼓励他们发挥自信、自强的能力,拉近他们和其他人群的心理差距,使他们与其他人和社会和睦相处,以保证社会稳定。为城市低收入者提供住宅保障,同时也是体现社会对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重要途径,是人类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表现。
  三、结束语
  由于居住权是基本的人权,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方式会造成城市低收入者买不起房,以致无房可住。因此,城市低收入阶层的住宅问题就应该和医疗、养老、失业等一起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来解决。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成来看,基本上都包括了住宅,这从实践层面证明政府提供城市住宅保障的必要性。
  住宅保障是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为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问题而设置的,其保障范围必然较小。而购买商品房的是高收入阶层,两者所针对的消费群体不一样,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宅建设可以起到弥补商品住房市场不足的作用,是城市住宅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决不会妨碍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谷德春,辛向前.近年来人权理论研究概述[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5.
[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4][美]沃纳•赫希.城市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5][美]查尔斯•希尔伯曼.暴力犯罪与审判[M].纽约:兰冬书店,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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