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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56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1/1

作者

□文/张馨予

浏览次数

1194 次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解决方法
  提要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逐渐完善,电子商务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电子商务的应用也使我们认识到了现行税法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传统流转税;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从2002年底开始,电子商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电子商务开始服务于经济,服务于买卖双方。出现了c2c、b2b、b2c等模式。电子商务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便捷的条件,促进了经济的全球化。然而,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于企业传统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征收出现了一些问题。笔者针对电子商务对传统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影响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以期能为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有关问题做出贡献。
  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信息服务业成为21世纪的主导产业,导致了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在全球经济信息化大势所趋的影响下,各国的电子商务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在我国,由于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发展,电子商务迅速崛起。2005年中小企业IT市场规模达到1,129.8亿元,较2004年增长了19.5%。2004年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方面的投入126.7亿元,同比增长31.7%。根据2007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网上商店总数已经超过15万家,网上展示的商品数量总数约为3,000万件。网上商店的商品几乎可以送达大多数的乡镇,使用送货价格较为便宜的专业速递公司,80%的县级居民都能方便、快捷地收到网上订购的商品。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流转税的影响。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1、互联网使得国界概念日益模糊,这种电子商务的跨国性导致一系列税收问题。传统流转税中营业税、关税、国内增值税的征收涉及到国界的概念。用户足不出户即可购买外国厂商的产品,使正常渠道进出口货物和劳务数量受到了影响,造成各国关税、国内增值税的流失。
  2、传统的以账册凭证为依据进行征纳税的方式受到电子商务无纸化的冲击。电子商务无纸化使得现行税法在执行中出现了漏洞。长期以来,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的审查,各国税法普遍规定,企业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册凭证若干年。但现在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而且这种交易不仅无凭证,且一般都设有密码,造成了传统税务审计对此无法可查,给政府的税收审计工作造成了阻碍,增加了难度。
  (二)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所得税在对于本国居民在境外获得收入,以及外国居民在本国获得收入的征收中出现盲点。
  税收协定范本中规定:非居民在某国内设有代理人,而后者又有代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则可以认定该非居民在某国设有常设机构。然而,许多客户通过互联网利用b2b等模式购买外国商品或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该国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代理人也无法确定。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然而,这种交易在本质上来说应认定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以内的内容。所以,电子商务使得对于企业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的设定出现困难。
  三、针对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几点解决建议
  现在大多数税务机关都可以上网,税务机关应尽快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并实现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这样,通过对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要求电子申报其应税项目等,实现真正的网上稽查与监控,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网上税务合作,防止利用互联网进行跨国偷避税。完善各国税收制度以适应经济的发展,以及新经济模式的需要。
  (一)从短期来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势,在其发展的初期应当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保护。从世界范围来说,对电子商务征税采取中性原则已经成为共识,如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通过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
  (二)实现税收的全球化联网。从长期来看,电子商务必将成为贸易的主要方式之一,如果对其不维持至少与其他产业一样的税负水平,则会产生新的税负不平衡,会使政府的收入产生较大的缺口,从而不能满足正常公共支出的需要;然而对于国情不同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他们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政策有着不同的认识。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相对落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如果采取简单的中性原则,有可能会损害作为电子商务中净进口国的财政利益。因此,在此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必须坚持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如,对于在中国进行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要求其在中国进行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在汇款时应该汇到该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专门账户上,以此为依据可征收增值税等税收;对直接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软件、书籍等销售的,中国政府应该根据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关税等,从而改变互联网使国界概念变得模糊的问题。具体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购买的情况,强制地与税务系统和海关系统链接,计算各种应正常缴纳的税收。
  (三)尽管电子商务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有所冲击,但企业如果从事电子商务,一般都必须设立网站和服务器,如果其具有相对固定的网站和服务器,则基本可以认定该网站和服务器为常设机构。因为它已经具备了OECD协定范本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部分或全部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它主要涉及“进行营业”、“固定”和“场所”三个要素。当然,根据各国不同的国情现状还可以作出相应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说仅有网站或仅有服务器还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的话,那么通过两者的结合来“进行营业”则完全可成为常设机构。这样,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征收的范围就变得很明了了。
  (四)确定电子交易的双方,以便确定纳税人,掌握有关交易。现在的电子商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交易的全程都在网上进行,包括收款等;另一种是指在网上进行信息的沟通、交易的洽谈。针对前一种形式,在付款收款的过程中一般要使用数字证书、信用卡等。数字证书本身就是对交易双方身份的一种验证和证明。所以,税务机关可以利用数字证书来证明交易的发生,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确定纳税人。对于使用信用卡的居民,以信用卡收付数据作为计算流转税的依据;对于国际间的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对于其中属于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税款。
  (五)对网上贸易可能进行税源监控的一种做法是由纳税机关来做。由上网企业和服务商分别将企业上网材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报送的资料进行税收核算,但是这种方法要求企业的自觉性,这在操作上可能存在困难。也可以要求上网企业将网上服务和产品销售业务单独建账,并对其进行审查。
  (六)对于网上交易数额所占纳税金额比重不大的企业,也可通过定额征收一定比例税款的形式征收营业税等。这种发放方便易行,但准确性却不能与前几种方法相提并论。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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