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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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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6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1/1

作者

□文/董榆梅 胡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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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次

民办高等教育税收问题分析
  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这不仅为高等教育快速发展提供了条件,同时也对高等教育提出更高要求。《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使高等教育法制环境得到改善,高校办学自主权有所扩大,与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过去单一由国家办学的高教体制已逐渐为国家办学为主、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新体制所取代。截至2004年10月,全国具备颁发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173所,在校注册生165万人,有20所过万人的民办高校。民办教育事业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其发展环境至今仍不十分顺畅。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因素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因素之一。
  二、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民办与公办税收待遇差别较大
  1、营业税。民办与公办教育共同免税规定有:(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2)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3)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公办教育独享的免税政策有:(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除以上列举外,其他经营收入应征收营业税。由于民办教育不能享受公办教育享有的一些免税优惠,实质上民办教育的营业税应税范围比公办教育更宽。
  2、房产税。公立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房产免税,其用于经营房产必须依法纳税;民办学校自用房产征免税则视各地情况而定,对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学校的自用房产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给予免征房产税;此外,有些地方对这两类学校用于出租的房产计税依据不同,对公办学校出租房产,以租金作为计税依据,对民办学校出租房产,以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计税依据。
  3、车船使用税。其税收征免政策与房产税规定的情形相类似。
  4、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通学校,不包括电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的学校。由于只有“公办学校”才可享受这一优惠,所以客观上造成对公办学校免税,对民办学校征税的局面。这种以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区别制定税收政策的方法,不符合“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原则。
  (二)税务部门与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定位不一致。《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应该说,这条规定考虑到了我国民办教育基本上是投资办学实际情况,也是其“促进”精神的最有力体现。无论是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还是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都属于非营利性学校,属于公益性学校。因为,《促进法》第3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合理回报”与民办学校的营利和非营利是不同性质的两个问题。然而,在税务部门执法人员观念中,却只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之分,而且他们对其的判断,是从民办学校财务账目报表具体核算中,看民办学校经营是否有盈余。这一做法虽然表面上未把民办学校当作营利性组织,而事实上已把民办学校视为营利性机构。
  (三)政策支持有差异,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很大,地方政府思想观念和政策扶持,是当地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首要因素。而地方政府的决策又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高等教育发展水平以及人文地理条件等密切相关,造成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地区不平衡。陕西、浙江、江苏、北京、江西、河南等省市,重视民办高等教育,出台一系列政策或地方法规,在《促进法》颁布之前,明确民办高校的地位和作用,加强领导、规范管理、消除阻碍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种种障碍,使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发展。
  (四)办学成本单一导致受教育者负担过重。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主要靠收取学生学费。厦门大学邬大光教授在1999年对我国部分民办高校资金来源作了调查。通过对39所民办高校的调查结果显示,完全以学费作为学校总收入的民办高校有14所,学费收入占学校总收入90%以上的有9所,占80%以上的有8所,三项合计31所,占被调查学校总数的80%。其中,获得政府资助的仅有8所,占被调查学校总数的20%,且资助数额极为有限。因此,高额学费是其经费的主要来源,学生每年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民办高校没有助学金和贷款,经济能力差的家庭一般难以负担,这就更加减少了民办高校的生源,使民办高校陷入恶性循环。
  三、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税收对策
  (一)落实民办教育法律地位,使其与公办教育享受同等的税收政策。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立足于《促进法》规定的民办学校具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这一基本原则,确保“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原则”在税收问题上得到切实实现。
  1、免征营业税。我国现阶段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特别是教育对象以待就业人群为主体,教学内容以职业技术教育、岗位技能培训为重点的非学历教育。现阶段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必将制约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发展,不符合目前的社会需要。因此,我们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免征营业税,以利于其健康发展。
  2、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一视同仁,即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税收优惠一致。
  3、所得税应该区别对待。对举办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应补征税款。对于投资者用税后的办学回报再投资举办新的民办学校的,可享受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二)正确区分民办教育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但相应的税收政策未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区别对待。因此,有必要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区分和界定。非营利性的界定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标准:第一,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利润(结余)不能在成员间进行分配;第三,资产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转为私人所有。这里所说的非营利性并不等于不能有结余或盈利,事实上,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也必须有盈利才能滚动发展,只是其盈利不允许被分配,而不是不能积累。在此基础上,税收政策也应区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其本质特征与公办教育机构非常接近,因此对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税收待遇应一视同仁。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虽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但也具有公益性特征,应适当缩小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与公办教育机构的差别待遇。
  (三)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力度。由于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存在明显的不平衡,因此缩小差距,使受教育水平均衡化也是教育发展的目标。国家更应大力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的民办教育,给予更加优惠的教育税收政策,尽快使这些地区摆脱教育水平落后的面貌。
  (四)增加对民办学校的资助,加大对受教育者的税收优惠力度。在教育市场供不应求的今天,人们接受教育的需求很大,但实际接受教育的能力,往往又受实际支付能力制约。由于接受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等教育,学生每年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民办高校没有助学金和贷款,经济能力差的家庭难以负担。为鼓励家庭投资教育,应对于有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更多费用扣除额,以达到吸引企业、家庭、社会各界力量投资教育的目的。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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