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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6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1/1

作者

□文/胡 眉

浏览次数

1258 次

浅议网络商店经营者的权益保护
  提要 当前,网络交易的发展带来了网络商店的繁荣;而网络消费引起的纠纷和网络商店经营者的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本文根据当前网络交易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探讨,并力图找到合理的方式保护网络商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商店经营者;权益;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由于世界范围的网络环境的迅速成长,我国的网络交易也逐渐崛起。而在整个网络交易中,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却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本身的局限性不能受到合理的保护。
  一、网络商店的特点与消费者的主动地位
  (一)网络商店的特点。开网店成为一种时下流行趋势,许多人在利用便利的条件和空余的时间开设网店,以达到营利的目的。网店投资成本低、无实际的经营地点,比起日化销售的价格更为低廉。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只需要上网浏览,足不出户,就能选购商品。而网店却和我们平日见到的实体店有着很大区别。
  1、投资经营的风险小。网络商店的开设,以淘宝网店为例,相对于实体商店的房租、员工、宣传和必要的水电消耗和税收都是零成本。而且就风险而言,无须担心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的破坏。
  2、管理成本低。实体店需要管理员工,商店的开设又受地域的限制;而网络商店无须过多的员工,可以通过网络向各地销售货物。
  3、信用、服务成为重要手段。网络商店的销售由于受到网络的虚拟性与局限性的影响,需要网络商店的经营者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合格的产品,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工作。
  尽管网络商店有着其特有的优势。但是因为网络的虚拟性,网络商店只能通过图片和文字的形式展示所售产品,无法达到实体商店中对产品的实体宣传。消费者就不能就产品本身和其质量进行实体辨别,这使网络商店具有局限性。
  (二)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某种程度的主动地位。网络交易中由于消费者不能对产品进行实体辨别,通常被认为在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法律也侧重保护消费者。但在近年的实际交易中,消费者的强势地位逐渐崛起。许多网站为消费者设立了对网络商店经营者的信誉评价制度、无理由退货制度、货到付款制度、投诉保障机制等,都充分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不再处于完全被动地位,其弱者的身份也在逐渐转变成为自主选择、充分知情的主动地位。
  二、网络商店经营者的种类与责任
  (一)网络商店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目前,我国的网上销售商店、商城可以分为两种:一种网络商店实际并不出售任何商品,而是通过建立一个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业和信息服务,让卖家和买家通过该平台进行网络交易,如易趣、淘宝、新浪商城等;另一种网络商店是通过网站来经销自己的商品,如2688网店、当当网、卓越网等。前者处于提供商业服务不直接销售商品的中介者的法律地位,后者则处于真正的商品销售者的法律地位。
  网络经营者是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的。两者相对应,也相对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经营者或网络经营者做出严格意义上的定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经营者就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并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由此,我们即认为在网络交易中,开设网店的经营者也在此范围内。他们属于市场主体,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与消费者处于平等的地位。
  (二)网络商店经营者的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而针对网络商店经营者不同的种类,其责任与义务也不同。对于直接在线销售自己商品的网络商店来说,承担《消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售后服务责任,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依法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合理损失。而对于仅仅设立网站提供交易平台服务,不直接参与交易活动网络商店经营者来说,他们直属于一个信息交流媒介。对其发布的信息负责即可。而本文以下研究的网络商店经营者的权益问题主要针对的是前者。
  三、网络商店经营者的权益问题
  (一)消费者方面。网络的虚拟性和网络商店本身的局限性让消费者对网络产品享有有限的知情权,易引发产品质量纠纷。经营者不可能对产品进行全方位的描述。消费者判定产品质量好次,大多仅凭传媒对产品的简介及几个简短产品画面,基本属于凭着自身的感观或经验去识别和判定产品质量和性能。对众多消费者来讲,对网络产品质量、性能了解是局部的、片面的。网络商店的市场占有率因此受到一定限制。
  此外,网络交易中很多网站为消费者设立了信誉评价、无理由退货等服务制度。我国《民法通则》中也规定了交易双方应当遵守诚信原则。诚信作为网络商店经营者的立足之本显得尤为重要。但现在的网络交易中却出现了消费者仅因为与网络商店经营者缺乏沟通,而对其进行恶意评价,致使网络商店经营者的信誉受损。另外,无理由退货机制本来是服务社会、服务消费者的一项良好制度,但一些消费者滥用该项机制,使得一些采用无理由退货的网络商店经营者增加了运送成本,形成了资源浪费。
  (二)同行业竞争方面。现在很多消费者对使用网络交易仍然会心有忌惮。因为如果没有网络商店经营者的诚信作为保障就会出现很多网络消费中上当受骗的事件。经过笔者的调查研究发现,网络市场上的确存在着大量的仿冒品或瑕疵品。然而,因为网络商店无须经工商部门的注册,所以正当经营的网络商店经营者时常面对着同行业恶意竞争,假冒伪劣产品的威胁。造成了网络交易状况的混乱、价格混乱和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不信任。不正当竞争已经对正当经营的网店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
  (三)市场监管方面。零成本开设、无须工商部门注册、无须上缴税收,这些都是当前一些网站公布出来的开设网络商店的优惠条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网络商店遍地开花,但是却没有有力的市场监管。上文笔者已经提到,网络商店经营者也属于市场主体,具有主体资格。网络商店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受到市场的监管,缴纳税收。可是这样的市场主体却没有确定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仅仅依靠某些网站自身的条款约束无疑是不够的。
  面对着开设状况混乱、无人监管、复杂的网络消费纠纷还面临着诉讼管辖法院难以确定、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取证困难等问题,这些都对网络商店经营者造成了一定的经营压力。
  四、网络商店经营者权益规范保护问题
  网络交易产生的问题,现今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我们一再高呼消费者的权利在网络交易中得不到保障的时候,是否考虑到网络商店的经营者的权利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强调“消费者与经营者具有平等的地位”,而事实则不然,两者都处于一定程度的不平等状态中。网络消费投诉案件的日益增多、网络交易市场的混乱,都不仅仅让我们想到,网络交易这个整体中出问题的不再仅仅是经营者这一个环节。而真正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确定网络商店经营者的主体地位,保护其权利、规范其行为,才是解决问题源头的根本。
  1、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立法,规范网络交易。合理保护网络商店经营者权利,真正体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平等地位。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RTRAL)已经完成了一个法律范本,以支持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2001年8月俄罗斯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国家检查中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权利保护法》。我国也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完善立法,保护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其市场行为。
  2、建立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由于现在的网络消费投诉案多数是由于产品质量引起的,诉讼标的较小,所以应当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在完善网络商店的市场监管的基础上,还应当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力求减少对诉讼司法资源的浪费,方便消费者和经营者。
  3、加强市场监管。在社会情况允许的状况下,工商部门应当对网络商店进行登记注册,管理和规范网络商店经营者的经营销售活动,排除不正当竞争,形成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另外,因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网络商店经营者应当向国家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以确定纳税人主体地位。
  4、其他保护。在针对网络商店自身的特点,我们应考虑建立网络商店经营者权益的保护机制,如建立类似于消费协会这样性质的机构,以解决简单的经营者争议事件。
  (作者单位:沈阳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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