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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土地问题一直是农民问题的关键,近年来小产权房的火热暴露出很多土地制度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小产权房;所有权;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但双方约定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只有村集体发放的房屋所有证明,所以其不具法律效力。
一、“小产权房”暴露出的土地制度缺陷
1、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晰。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理。”结合以上两条,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权对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因此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小产权房”应当属于合法行为。但土地管理法同时又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地建设。”从这一点来看集体组织开发“小产权房”又属于违法行为。由此可见,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八十年代初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时确立起来的,主要形式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此经营方式改变了原来人民公社时期有名无实、残缺不全的农地产权关系,在当时曾经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但是,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缺乏严格的界定,未形成明晰的产权关系。
我国的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但是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集体成员的边界有多大,集体所有者包括哪些权利和义务等却不是很清楚。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所有权主体缺位。尽管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但集体概念的多样性导致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不清的现象。这种土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三级产权主体为争夺所有权而发生冲突,造成对农民土地产权的随意侵害,农民也形不成有效的、稳定的预期,必然降低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
2、土地征收制度不健全。“小产权房”是农民将集体所有制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并且是由村民委员会办理房屋产权证。而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用途,必须要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小产权房”这种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然而另一方面,政府却通过征收补偿的方式,先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给开发商用于商品房开发,以获得高额财政收入。这明显是对农民权利和利益的剥夺,也暴露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必须先征为国有,然后再行出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政府则根据用地的需要,以《土地管理法》中的这些规定为依据,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强制性征收,完全不考虑农民的意愿。在农户的利益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情况下,他们便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即利用小产权住房的开发获取利益。
3、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有其一定的必然性。现如今城镇房地产市场火暴,房价快速上涨,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收益,这也成为农村集体开发小产权房的根本动力。但是,这种将集体土地转向房地产市场的流转方式只看到了眼前利益,而没有考虑未来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造成诸多隐患。现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尽管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也规定了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对于转让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价格等等,都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
二、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性思考
1、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创新土地集体所有的组织形式,确立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现行法律虽然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并不明晰,集体与农民之间的权益关系很模糊。
考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迟滞的深层原因,主要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两者之间的本末倒置思维,这也是影响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的关键之一。不可否认,多年来政府出台和修改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如“承包经营权”、“继承权”、“占有权”、“转让权”等权利。但现实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障,被大肆地侵害。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没有准确把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者的因果关系。其实,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权益,前者是土地财产权益的根本问题即归属问题,后者是从前者分解出来的单个具体权益问题;后者从属于前者,是前者的派生物。混淆财产权与经营权的本质区别或将两者混为一谈、或满足于条文词汇上的农民权益保护,却置农民土地所有权于不顾而侈谈所谓农民土地权益及如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问题,怎能找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的正确方案?因此,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应当改变长期以来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两者之间本末倒置的思维,明确农村土地本来就归农民,让农民真正拥有土地权益是目前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关键所在。
2、改革征地制度。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大量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这是一种必然趋势。但在目前形势下,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由政府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使用权,显然,这与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需要进行改革。
首先,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从而对政府动用征地权的项目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将土地征用真正限定在公益性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上。缩小政府征地的范围,控制土地的征用规模,从根本上摒弃侵犯农民财产权的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征地行为。其次,从法律上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在地位上是平等的,集体土地可以上市流转。这样,就为经营性建设用地来源提供了制度保证,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再仅仅依赖于国有土地,使用土地的公司、企业、房地产经营者可以直接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真正由市场来调控土地的供求平衡,这一制度安排,可以同时实现公平和效率双重目标。
3、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工业化进程与农村的城镇化进程,能够为农村土地的流转创造条件,但为了促进土地的规范、有序流转,今后土地的流转形式也需要多样化。可以参照国际上通用的一些做法,如买卖、租赁、招标、抵押、入股等等,然后根据各地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土地流转方式。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的运作与管理方法。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土地审批制度,制止以各种名义圈地的违法行为。如果小产权房得不到控制继续发展下去,将会有更多的土地被恶意侵占用来搞房地产开发,耕地面积将无法得到保障。
三、结束语
现行出现的小产权房凸显我国土地制度的缺陷,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应首先从解决土地所有权出发,修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同时,还需要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让农民真正完全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从其增值中获得收益。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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