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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7期/管理/制度/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1/1

作者

□文/严 丹

浏览次数

1554 次

公司捐赠中的社会责任
  提要 公司的最本质属性就是营利性,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的最高目标。本文通过对“捐款门”事件的提出和对中国传统文化有关社会责任的分析,指出公司捐赠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对如何完善公司捐赠制度给出建议。
  关键词:公司捐赠;社会责任;完善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一、王石“捐款门事件”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5.12”汶川地震后,社会各界纷纷慷慨解囊,地震当天万科总部捐款200万元。万科董事长王石称,“200万是个适当的数额……企业的捐赠活动应该可持续,而不成为负担。”他同时透露,万科内部慈善募捐活动都要求普通员工的捐款不得超过10元,其意就是不要使慈善成为负担。这笔捐款数额以及之后王石的表态遭到了众多网友的谩骂,迅速给万科带来了近年来最大的一次公共信任危机。之后,王石向灾区道歉,万科发布《关于参与地震灾区灾后安置及恢复重建工作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批准公司向灾区捐赠1亿元帮助灾区恢复重建。王石的“捐款门”事件引发了笔者对公司社会责任及如何激励完善捐赠事业的思考。
  二、公司捐赠中的社会责任
  (一)公司捐赠的定义。公司捐赠行为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其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台湾学者刘连煜认为,公司捐赠包括对社会公益事业捐赠和对政党的捐赠。我国目前仅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做出了相关规定,未对政党的捐赠做出任何规定。
  (二)公司捐赠行为的理论基础——公司的社会责任
  1、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目前,对“公司社会责任”,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对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公司社会责任包括方方面面的内容,但最能给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带来社会效应的是诸如公司针对特定人群捐赠,尤其是在大灾大难面前公司的捐赠行为,例如“汶川大地震”的捐赠。
  2、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1999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此条没有改变。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比之后可以看出,1993年和1999年的《公司法》都未明确强调公司社会责任,而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则对公司社会责任做了概括式的表述。从法律的变化可以看出,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已成为必然。
  3、公司捐赠是否与公司的营利性目的相悖。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一些人对此很茫然。他们认为,任何企业的第一要务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创造出经济效益,就实现了它的社会责任。至于说企业的其他社会责任,有能力就承担一部分。他们认为,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就是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传统公司法理念一直将公司视为股东获得利益的工具,而公司的营利性特征也决定了公司以追求股东的最大利益为目标。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公司的强大,企业对社会的影响日益扩大。企业来自社会,也必须回报社会,这是一种新形势下的社企关系。另外,社会责任的承担,对企业而言并非是无利可图的。聪明的公司不仅应当成为守法经营的模范,而且应成为诚实敦厚的儒商。因为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展示自身实力,产生广告效应的绝佳手段,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氛围。社会责任承担的形式具体到公司捐赠,它既可以救济社会重大弱势群体,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又可以提高企业声誉、激励员工士气、增加品牌价值。
  4、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虽然是从西方引进,但中国传统文化中也强调社会责任。儒学文化有“天人合一”的统摄方法,互助互爱的群体意识。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下庶人。虽然孔子的“泛爱众”思想虽然充满了等级差别的阶级内容,但体现了封建主义的人道主义,体现了历史的进步。古代文人士大夫的责任感极强:如孟子的“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都表达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社会责任感。所以,中国传统文化已将“社会责任”酝酿了几千年。公司存在于社会,承担社会责任也就是自然之事。
  三、在制度上激励和完善公司的捐赠
  目前,我国公司捐赠出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司慈善捐赠意识不强,捐赠规模有限;二是部分公司领导不顾公司实力,甚至负债捐赠,任意践踏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如何在公司慈善捐赠的具体制度设计中对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恰当平衡,既鼓励公司自愿主动进行慈善捐赠,社会福利得以增进,又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这是一个需要我们仔细权衡的问题。
  (一)公司捐赠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司捐赠,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形式之一。“责任”一词,往往与义务性或者强制性相联系,比如我们常谈到的“法律责任”。然而,公司捐赠可以说是公司的义务,但公司捐赠却属于劝导型责任,即通常只能通过一些制度性的安排给予一定的鼓励,从而公司捐赠行为也是公司社会责任中效力最弱的一层。公司捐赠只能通过制度性的激励来完善,而不能给予强制性的规定。再者,“捐赠”一词,也就决定了它的自愿性程度较高。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度上的激励妥善完善公司捐赠。例如,通过税收来激励公司捐赠:《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章是关于公益事业的优惠措施规定。从法律条文看来,我国捐赠后的免税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但实际上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到位,这极大影响了企业的捐赠积极性。所以,建议制定详细的捐赠免税政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减免税收的具体实施上应相互协调。
  (二)公司捐赠行为的内部约束
  1、公司捐赠权限的归属。在我国公司慈善捐赠的实践中,捐赠权限的归属极为混乱。根据一份关于企业捐赠的调研报告,大多数企业都没有严格的公司决策权限的安排,受调查企业中61%由企业下属部门处理捐赠事务,如办公室、工会等;37%的企业由公关部门来处理捐赠事务;剩下的企业必须向上级报告后才能做出决定。公司捐赠是对公司财产的处分,必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而公司是以为股东营利为最高目标的,因此,应该由股东大会作为决策机构。但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股权大会做出决策的成本非常高。而且,部分公司慈善捐赠实际上是一种营销工具,要求公司能迅速做出反应。因此,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往往也错过了最佳时期,收不到良好效果。笔者认为,从成本-效益角度考虑。应由公司董事会行使这一决策权。
  2、公司捐赠的数额。公司实力不尽相同,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捐赠标准。应从公司资本规模、经营实绩、发展前景等各方面权衡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予以确定。“5.12”地震后,万科捐款200万元,而引来了社会各界的各种评论。这其中的主要缘由恐怕也是因为200万元的捐赠与其公司规模,经营实绩不成比例。在公司捐赠的数额上,美国Sullivan.V.Hammer一案值得借鉴。法院的判决表明,公司慈善捐赠的标准,是以其数额是否合理为度。
  (三)公司捐赠款的管理与使用监督。最后一个问题是,公司捐赠的款项如何来管理使用。企业捐赠目的性因素较多,诸如提高企业声誉、减免部分税收、增加竞争优势、提升其政治影响等,但最原始的目的是务实的、社会的、大众的。有的善款并不能完全完成其最终使命,而是落入贪官口袋里。所以,在汶川地震中就出现了有人提着28万元现金到灾区徒步串村发放。因此,除了专门的接受管理善款的机构外,还可以成立专项监督委员会来监管资金的用途。
  回到本文开始提到的问题,万科在地震当天就捐款200万元,首先从其行动来讲,绝对是及时迅速的,在大灾面前,显示出了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只是这200万元确实有些让公众寒心,但这也跟我国现在捐赠事业管理不完善以及税收优惠不到位是有密切关系的。也许是在舆论的压力下,万科将1亿元资金专门用于灾后重建。其实舆论应该更关心捐赠事业的完善,而不是死盯各大企业捐款数额。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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