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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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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7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1/1

作者

□文/储叶青

浏览次数

2156 次

安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济支持能力研究
  提要 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日益严峻的农村养老问题的必要举措,而农民自身缴费能力不足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面临的资金难题。本文以安徽为例,从农民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面的经济支持能力进行分析,认为集体和政府是有能力承担部分资金的,因此要在想方设法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上,尽快落实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资金难题。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费需要量;经济支持能力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安徽作为典型的农业大省,人口老龄化趋势正在加快,是全国12个较早进入老龄化的省份之一,农村养老形势十分严峻。据安徽省老龄委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8,194,023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12%,其中农村老年人口约占全省老年人总数的67.2%。显然,如果解决不好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将会制约安徽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化、工业化的加快发展,传统的养老(个人养老、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土地养老保障等)功能正在弱化。在传统养老功能弱化的情况下,如何针对安徽的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2006年1月1日起在部分省区市试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安徽成为八个试点地区之一,这将成为安徽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助推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新”,主要体现在变“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这是一种新的资金分担机制,突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因财政力量不足而不直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资金支持的传统。那么,在这种新资金分担机制下,对农民个人、集体和政府的实际经济支持能力的研究无疑对安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安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需要量估算
  根据1992年民政部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民办函[1992]41号、民社险函[1992]1号和3号)以及1994年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从参加养老保险者开始缴纳保费到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60周岁)为积累期,个人积累总额为其各次缴纳保费(含集体补助)的本息总和;计息方法采取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计息利率是以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为个人基金账户积累的计息利率。如果仍然按照这一计算办法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以下问题:首先,随着利率的不断下调,计算表依据的年利率8.8%和12%已经不能实现;其次,这个计算表假定交费标准、交费时间和基金增值率都不变且各次交费的计息期为整年。而在实际工作中,交费金额、交费时间和基金增值率是会变动的,各次交费的计息期也不一定是整年。本文采用杨翠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缴保费的计算结果。(表1)
  由表1可以看出:保费需要量受年给付水平、预定利率、投保年龄和起领养老金年龄这四个因素的综合影响。从投保年龄来看,40岁之前保费需要量上升缓慢,而40岁之后保费需要量上升较快。
  三、安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济支持能力分析
  (一)农民经济支持能力分析。农民的经济支持能力即农民的缴费能力,就是指村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所需要缴纳的保费能够承受的能力。这里的缴费能力是假设在没有其他补助,养老保险费全部来自于农民个人条件下的缴费能力(本文以年缴保费为考察基础)。通常情况下,用村民年度缴纳的保险费总额与村民年现金纯收入的比来考察。通过这一指标主要考察需要村民缴纳的保险费占村民个人年纯收入的多大比例,村民才能接受投保。本文以2006年为样本年,设定农民均在60岁开始分别可以领取1,320元、1,560元和2,400元的养老金,对安徽农民缴纳保费能力进行分析。(表2)
  根据长期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员经验,某一险种是否能被人们接受,除了收益等因素外,另一重要因素就是收入,城镇居民一般能接受保费是年收入的10%~20%,农村居民则为5%~10%。现结合安徽经济发展水平假定农村居民缴费能力为保费占人均纯收入的5%左右较为适中,10%为支付能力的上限,初步判断农村居民的缴费能力。首先,在6.0%利率水平下,无论对于哪种保障水平,20岁投保时保费占纯收入比都在5%以下,农民已完全具备缴费能力;其次,在6.0%利率水平下,20岁和30岁投保保费占纯收入比都在10%以下,也是基本可以接受的;最后,无论在哪种利率水平下,40岁以后开始投保时保费占纯收入比都已超过10%,这对大多数农村居民是难以承受的。
  (二)集体经济支持能力分析。集体经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由于集体积累的数据难以收集,这里以乡镇企业利润来窥见集体经济对农保补助的支持能力。(表3)
  由表3中的结果看到,安徽乡镇企业近几年利润逐步增长,基本呈稳步发展态势,为集体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提供了资金基础。同时,从2001~2003年乡镇企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也在逐步增加,但补助力度远远不够。如,2001~2003年补助占利润的比例均低于0.2%,这样的补助力度无疑偏小,集体经济的力量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应该用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有权利分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假设乡镇企业拿出其净利润的1%用于养老保险补助,则2006年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的资金总额为28,884万元。2006年安徽农村人口中15~60岁之间的人口为2,346万人,则集体经济平均能给每人补贴约12.3元。事实上,由于每年的实际投保人数远低于2,346万人,因此集体经济平均能给每人补贴的数额要比推算值大得多,这将有助于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他们的投保能力。
  (三)政府经济支持能力分析
  1、政府的财政责任。近年来,我国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财政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不少学者从农民收入低、农民缴费能力不足、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失效等方面,认为国家应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而在实践中,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已有了重要的政策基础。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指出“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这说明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出已由政策支持向财政支持转变,或者说政府已经有用财政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决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支持,很大一部分也应该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力分析。国际上,几乎所有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都由政府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管理费用,包括保险部门行政事业费、职工工资和福利等。我国1992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总保费的3%提取管理费。事实上,由于农村养老金积累总额较少,按比例提取的经办费无法满足代办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许多地方违规提高了计提比例,直接侵犯了农民的合法利益,挫伤了他们投保的积极性。值得一提的是,城镇养老保险的管理费已从基金提取改为政府预算列支,农村养老保险积累额本来就少,还要被侵蚀一部分,这对农民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政府有责任消除这种城乡之间的不公平。因此,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的最低标准应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需的管理费用。假设农民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利率为6%,以2006年为样本年,通过各级政府对管理费的补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来估算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能力,见表4。(表4)
  从表4计算结果可以看到,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的补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低于1%,如果考虑到实际投保人数少于应保人数,这一比例将会更低,以不到财政收入1%的资金来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在经济上是基本可行的。
  四、结论
  (一)通过以上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量和农民缴费能力的分析,农民的保费需要量受给付水平、预定利率、投保年龄和起领养老金年龄的影响较大。但不论在何种给付水平和预定利率下,40岁以后的农民投保压力较大,在集体补贴和财政支持缺位的情况下,基本上尚未具备投保的能力。农民是缴费的主体,提高农民收入是增强农民缴费能力的关键。安徽是农业大省,农村经济还是以农业为主要产业,而加工、服务等二三产业比重偏低,调整经营结构是今后提高其收入的重要途径。各地可结合本地的资源优势,加快家庭经营二三产业的发展,增加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保持农民从农业得到的收入持续增长;此外,安徽剩余劳动力丰富,并且季节性劳动力过剩现象明显。农民具有良好的劳动意识,具有良好的劳动资源优势,政府应该积极组织劳务输出,为农民组织教育培训活动,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农民的外出务工收入。
  (二)在农民自身缴费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发展乡镇企业是解决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一条很重要的途径。中共中央第1997(8)号文件《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指出,我国东部地区乡镇企业由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将逐步把一些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这给中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带来了契机。安徽只要抓住时机,立足本地资源优势,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一定能使乡镇企业有一个较快的发展。这不仅使农民的投保能力逐渐增强,同时集体也有足够的实力,帮助农民出资养老。
  (三)从对政府经济支持能力的分析可以看出,补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费用是安徽财政基本上可以承担的。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发挥政府在资金筹集中的支持作用,是加快安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支点所在。要尽快建立政府投入机制,使政府补贴真正落到实处。(作者单位: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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