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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7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1/1

作者

□文/罗 英

浏览次数

1537 次

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
  提要 增值税转型的问题由来已久,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我国继在东北三省进行了三年试点以后,又开始在中部六省的二十六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八个行业中推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2008年7月、8月,内蒙古东部五市(盟)和汶川地震灾区也先后被纳入到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随着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在全国推广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也就成了不可避免的趋势。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增值额的内容和扣除项目的差别,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又称毛所得型增值税或GNP增值税,是指对购进固定资产价值不允许作任何扣除、将其折旧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据以课税的增值税类型;收入型增值税又叫净所得型增值税,是指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抵扣当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的增值税类型;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对当期购进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性扣除的增值税类型。所谓增值税转型,则是指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即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金额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增值税的历史并不长,但是从法国1954年首先建立增值税制以后的50多年的时间,增值税以其他税种无可比拟的受欢迎程度在超过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实施。而我国的增值税历史更短,但发展却更为迅速,1979年开始试点,1984年增值税制初步确立,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已经取代产品税,成为中国第一大税种。当时的经济形势下,我国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时至今日,经济形势相比当初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增值税也到了需要转型的时期。
  一、增值税亟待转型
  生产型增值税在初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我国同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不断变化和影响,生产型增值税也开始渐渐暴露出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生产型增值税并未完全消除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发展。因为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购买固定资产所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不能够进行抵扣的,但在整个固定资产的折旧过程中,其价值在实际上却已慢慢转移到了销售的商品中,也就是说,购买的固定资产最终是转移到了商品中销售给了消费者,理所当然地缴纳了销项税。如此一来,这部分固定资产就只有销项税,虽也有进项税但是却不允许抵扣,由此就造成了重复征税。
  其次,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企业的产品也广泛地走进了国际市场。出口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所以为鼓励产品出口,我国采取了“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的原则。但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已征税款进入成本后,不仅导致出口产品的价格提升,而且出口退税也不彻底,相当于出口产品背负着不予退税的“投资税”与别国产品竞争,不利于扩大我国的产品出口。
  最后,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必然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的企业税负重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如能源、化工等基础工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大,原材料消耗比重小,因而能够抵扣的税款相对来说就不多;而与此相比,一些加工、零售业,由于固定资产比重小,能够抵扣税款的原材料比重大,所以企业税负相对来说比较轻。这样一来,不仅对加工业的扩张起了诱导作用而且抑制了我国本来鼓励优先发展的基础行业,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调整的进程,不符合我国目前的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同时,中西部地区基础产业比重大,总体税负明显高于东部沿海地带,中西部地区本身的经济就不可与东部沿海同日而语,这就更不利于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
  二、增值税转型的可行性
  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充分弥补生产型增值税的不足,因此由生产型转入消费型也就成了必然选择,并且从当前的形势来看,增值税转型也是可行的。
  第一,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不断提高,“两个比重”不断增加,相比以前,中央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也进一步加强,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可以说是在财政的承受能力之内,是可行的。
  第二,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是与当时较低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的。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征管的加强,税收制度的完善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特别是“金税工程”以及“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的逐步到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有了显著提高,这一点也满足了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以后对较高征管水平的要求。
  第三,东北试点的成功为我们顺利实现转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这之后不断扩大的试点范围也使增值税转型成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会给经济带来太大的冲击。
  三、增值税转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虽然增值税亟待转型,而且也具备了转型的可行性,但是在转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风险:
  首先,增值税转型会对国家税收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安体富教授曾做过计算,如果按照东北试点在全国推开,并且仍限于在八个行业进行增量抵扣,则税收减少约为400~500亿元,倘若在全国各行业铺开,并将抵扣范围扩大到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则至少减收700亿元,而在前不久财政部拟定的1,000亿元减税规模的增值税全面转型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来说,“三农”问题、新农村建设、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西部大开发,以及中部崛起都急需资金,1,000亿元的财政减收不是一个小数目,它可以有别的用处。同时,增值税转型也会给地方财政产生影响,会减少地方的财政收入,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本来就困难,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影响虽然不像雪上加霜那么严重,但无疑也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其次,增值税转型会带来就业压力。生产型增值税下,资本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所占的比重比较大,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大,因此税负重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而消费型增值税下则刚好相反,这样以来,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同样的生产水平,企业就比较倾向于使用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而不是雇佣工人,这样就会造成资本流向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会带来劳动岗位的减少和失业工人的增加。尽管就业问题在长期可以通过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来解决,但是短期内就业压力的增大问题却也是我们无法忽视的。
  最后,增值税转型在客观上刺激企业投资。从经济周期的角度来看,在经济萧条时期,消费型增值税可以起到保护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而在经济繁荣时期,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在促进投资的同时有可能加剧产生通货膨胀的趋势。而目前我国出现了局部投资过热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增值税的转型,会对我国控制投资过热的努力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
  四、增值税转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既然增值税转型当中存在这些不确定的因素,那么在增值税转型的过程中我们就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或减少这些风险的发生:
  第一,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比国外很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还是比较狭窄,具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可以扩大大征收营业税的范围。这样,扩大了税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因为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而少征收的那部分税收,对财政收入的冲击也就不会那么强烈。
  第二,建立良好的征纳环境。国际经验表明,良好的征纳环境是实施增值税最有效的保障,应该加强宣传舆论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做好征纳双方和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同解决地区性的税收竞争和打击跨地区的偷骗税活动。
  第三,继续加大对投资过热的抑制,以此抵消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促进作用,保持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
  总之,增值税转型的条件虽已初步成熟,而且在一些地区的试点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们应清楚地意识到,增值税转型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应该在渐进的转型过程中总结试点成功的经验,推广到全国,吸取不足和教训,在不断的探索中实现增值税的顺利转型。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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