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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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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7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1/1

作者

□文/杨 燕

浏览次数

1162 次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提要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政府采购的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当务之急。本文分析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已全面展开,初步形成了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多种采购形式并存的格局,基本上扭转了政府采购实践工作滞后局面。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不健全,各种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政府采购还面临一些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政府采购已实践多年,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政府采购的意义、作用认识不够到位,甚至存在错误的理解。有的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政府垄断、政府抢购,各单位已丧失采购的主体地位;有的认为政府采购是走回头路,回到计划经济时代,恢复供给制;有的认为政府采购是变分散腐败为集中腐败;有的部门认为政府采购,影响既得利益,从而产生抵触情绪,故意设置采购门槛。
  2、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政府采购监督的相关法律主要有《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大的条框,不能很好地解决当前出现的具体情况。且只有部分省、市根据当地实际出台了配套的法规或条例,许多地方仍缺乏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法规(条例),推行政府采购的力度仍然十分有限。
  3、政府采购队伍不健全。政府采购活动集政策性、知识性、全面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于一身,因此,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需要掌握全面的知识。国内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在财政内部调剂产生的原来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岗位变换之前,几乎都没有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4、新技术利用程度不高。政府采购计算机网络利用程度不高,制约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当前,政府采购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和数据资源的水平还比较低,许多集中采购机构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到支付等流程都还处于半手工状态。各采购部门上下级之间联网,以及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纪检委、财政之间的横向联网还未实现,资源不共享,信息沟通不畅,致使政府采购监督部门难以有效的开展工作。
  5、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缺乏力度。在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监管乏力的问题。从政府采购方来说,法院财政体制不合理,使司法审查难以进行;宣传力度不够,使社会大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无据可依;采购机构设置不合理,权责不明确进一步制约了对政府采购部门有效监督。由于对监督的片面理解,政府与社会一直疏于对供应方的监督,导致了采购对象质量上的参差不齐,缺乏竞争的有效性。
  6、忽略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一直以来都忽略了服务社会经济目标的职能。联邦政府利用政府采购手段实现的主要社会经济目标有:一是购买美国产品;二是扶持中小企业;三是其他目标,包括提供就业机会、保护特殊产业、对外限制等。
  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纠正对政府采购的误解。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问题,加大对政府采购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达成共识,树立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避免人们对政府采购产生误解。第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不是简单的利益调整,也不是财政部门要大权独揽,而是为了营造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腐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迫切需要。第二,政府采购不等同于控购,要认识到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控购是在卖方市场商品货物比较短缺的情况下控制集团需求和集团消费,平衡供求矛盾,避免政府与普通消费者争夺商品;政府采购则是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遏制腐败。第三,政府采购制度不等于供给制,在政府采购中,主体仍是作为商品使用者的各支出单位,而财政只是起到监督、制约作用,避免财政资金的浪费和政府采购中腐败行为的产生。
  2、加强政府采购立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采购行为也是一种经济行为,必然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政府的采购行为。近年来,虽然有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的政府采购条例或暂行办法,但仍欠系统化,未形成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如没有制定《合同竞争法》、《购买本国产品法》等,使得当前政府采购行为法律化、制度化水平较低,个别地方甚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暗箱操作行为,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确保政府采购沿着法制化轨道推进。
  3、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队伍,实现采购手段现代化。为使政府采购有效进行,一要加大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既要学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又要学习国际贸易相关政策法规,还要学习产品质量等相关知识,要提高政府采购队伍整体素质,实现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化;二要拓展政府采购的渠道和范围,采用网络采购等先进工具,大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实现政府采购手段现代化。
  4、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电子化是政府采购的方向,电子化政府采购较传统政府采购可以消除空间障碍,提高采购时效,减降了采购成本。我们应积极推行电子化,同时做好相关的法律建设,确保电子化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5、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针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中所出现的问题,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督模式。依法设置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并科学配备人员;加强与财政、纪检部门的协调配合;注重政府采购的宣传工作,加强公众的监督;建立健全系统的监督电子网络;加强对于供应商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于供应商的监督力度。
  6、借鉴先进经验,注重实现社会经济目标。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之中也可以考虑学习西方先进经验,在不影响政府采购效益、效率的前提下,在保护民族产业的方向上有所倾斜,给予中小企业一些政策上的优惠,等等。这样,一系列的措施会给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带来正面效益。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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