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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对循环经济的概念、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循环经济在国外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发展进程做了详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建议。
关键词: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建议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便是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加剧,人类与自然的冲突日益加剧,遭受到自然的强烈报复。为此,人们的环保意识正在日益增强,纷纷寻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意识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探索一种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都有利的双赢的新型经济模式。20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发展循环经济这一经济模式为世界各国相继采用,并且这种趋势还将不断扩大。为了使社会公众在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出台以前对循环经济这一理念有更加深入的认识,笔者对循环经济的发展状况作了浅析。以期为该法的颁布奠定一定的理论和社会基础,使得循环经济深入人心,切实保证环境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
一、循环经济的概念及内涵
“循环经济”一词,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在20世纪六十年代提出的。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它的内涵主要有三个方面: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或者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或者直接将废物作为原料进行利用。循环经济涵盖了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以及合理处理由以上活动所产生的废物的全过程。
二、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
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资源却是十分匮乏,再加上有着人口众多的特殊情形,使得资源的人均占有量相当少,所以这种资源紧缺状况将长期存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走的是依靠高消耗资源、粗放式经营的经济发展之路,存在着高投入、低产出和浪费严重的现象,导致资源面临枯竭,环境日益恶化,要想继续发展经济,继续生存,就必须改正这种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充分考虑资源承载能力,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早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中央就提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认真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的环境问题,在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增长方式和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之浚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发展循环经济具有三方面积极作用:一是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资源。例如,一个年产800~1,000万吨钢的钢铁联合企业,如全部回收余热、可燃气体等,按热值计算可供一个80万千瓦发电厂所需的能源,如全部回收固体废物,可满足生产300万吨水泥所需的主要原料;二是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与资源利用方式密切相关。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测算,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如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450万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如能提高1个百分点,每年可减少约1,000万吨固体废物的排放;三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从另外的意义上讲就是节约的潜力。只要适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水平,就能较大程度地提高这些行业的经济效益。
三、外国循环经济发展状况
(一)日本。日本是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为了加快循环型生态社会的建立,日本在1993年颁布了《环境基本法》的基础上,近年来又先后修改了《废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出台了《容器包装回收利用法》、《家用电器回收利用法》、《绿色消费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和《食品循环利用法》。2000年6月2日,日本正式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明确提出了循环型社会基本规划是国家一切规划的基础;明确了产生废物企业的生产责任和回收义务,并从法律上规定了废物处理的优先顺序,即废物的发生抑制——再使用——循环再利用——热回收安全处置。2008年3月,为了加强国内的循环经济发展,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第二届循环经济发展基本计划,即“日本创建循环经济社会新行动计划”。该计划的基本方针是:首先,在各自国内构筑用3R实现绿色废物处理的循环型社会,同时阻止废弃物的非法进出口;在有效实施了这两步之后,作为国内循环经济的补充,推动国际性资源循环。该计划提出了根据各国需求发展援助政策,培训发展中国家的中央、地方政府及企业的人员,推动亚洲各国政策、制度和技术全面发展,开展日本与亚洲各国城市间的合作等方面的措施,进一步推动国际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势头。
(二)德国。德国是欧洲国家中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早在1986 年德国在制定《废物管理法》时,政府就强调要通过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之一。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到产品再到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条例》,要求德国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用过的商品的包装,首先要避免其产生,其次要对其回收利用。其目的是要大幅度减少包装废弃物填埋与焚烧的数量。1996年德国又公布更为系统的《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包装问题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这部新的废物管理法比以往更强烈地要求在生产中避免废物的产生,同时要求对已产生的废物进行环境可以承受的利用。德国政府、企业和公众普遍认为,循环经济能形成一种更有效益、更爱惜原材料、对环境压力更小的生产方式。近年来,德国的循环经济已取得初步但却明显的成效。以1991年为界,在此之前德国的废物排放是逐年加速增长,在此之后则发生逆转并呈逐年下降趋势。德国的废物处理新哲学和新经济实践对世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欧盟诸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都已先后按照资源闭路循环、避免废物产生的思想重新制定了各国的废物管理法规。
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状况
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步较晚,至今仍未制定一部正式的循环经济法律,但也存在一系列的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专项法律法规。早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就提出了努力改进生产工艺,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等要求。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决定》强调要把“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务院在1985年就制定了关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文件,199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2年全国人大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发布实施都证明,虽然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完整综合的循环经济法,但是我国一直重视发展循环经济,一直在探寻发展循环经济这条道路上不断摸索,不断进步。
终于功夫不负苦心人,量的积累终究是会达到质的飞跃的。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在党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循环经济法的立法规划于2005年底被“破例”增补进立法规划之中;2007年8月《循环经济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被列入2008年的立法计划。2008年6月25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分六组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二审),草案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至此,一部系统、完整、综合的循环经济法正呼之欲出。
五、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建议
想要真正地走好发展循环经济这条路,仅靠一部法律抑或是几条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它一方面要求政府对外加强同其他国家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外国先进有效的措施,对内要切实保障各项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力,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公正、合理的处罚,同时也要依法制定相关的奖励机制鼓励公众检举不法行为;另一方面还要求我们公民特别是相关企业的负责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当培养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生态观,积极学习并宣传循环经济的思想理念。相信,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之路一定会走得有声有色,经济与环境资源必能更加协调地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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