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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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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8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2/1

作者

□文/张战梅

浏览次数

640 次

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潜在影响分析
  提要 银行在我国所起的作用和地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无法由其他金融机构来替代的,要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替代原来由政府财政承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必然会对我国的金融机构产生巨大的影响,促使其加强内部控制,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并为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保障。同时,要注意加强对道德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银行体系;潜在行为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一、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银行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自英格兰银行形成基本的组织和经营模式以来,银行就具有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正是基于银行的这些缺陷导致了银行的不稳定性,产生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需要。
  (一)构造性缺陷。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银行的资产绝大部分是用负债支持的,资产负债比例在90%左右。银行的负债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但是银行的资产却不能保持与负债同样高的流动性。正是由于银行集高流动性负债与低流动性资产于一身,才使银行容易遭到挤兑,并由此引起倒闭。
  (二)基础性缺陷。信息不对称是银行业基础性缺陷的突出表现。一方面在银行机构经营者与存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存款人对银行机构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正确评价,因而存款人也就无法对银行机构做出准确的判断和理智的选择;另一方面在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虽然银行希望掌握尽可能多的有关借款人的信息,以做贷款决定,但借款人却想方设法掩盖自己不利的信息。而银行的生存是建立在社会信用基础上的,一旦存款人觉得存款安全得不到保障,社会的信用基础发生动摇,银行的基础性缺陷将会暴露无遗。
  (三)系统性缺陷。银行机构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内在不稳定性,存在比较典型的系统性缺陷。一家银行机构如因经营管理不善或竞争失败而倒闭时,往往会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对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连续的负面冲击。同时,银行机构的提供、维护、经营交易媒介的职能和支付结算职能,使它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各方面紧密联系在一起,银行业的外部负面效应将会引起整个金融业的恐慌和社会信用秩序的破坏,由此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和沉重的社会财富损失,对国家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可能造成严重威胁。
  二、我国银行业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起步晚,金融市场的发展并不完善,所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等)在我国金融市场中仍具有特殊的地位,甚至可以说一直担当着我国金融业的中流砥柱。银行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实现的特殊功能,在我国体现得尤为突出,其他金融机构根本无法替代。
  (一)银行的重要性
  1、从企业融资渠道来看。目前,我国的资金融通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在2003~2006年我国企业从金融市场筹措的资金有80%左右是通过银行贷款提供的;2007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银行本外币贷款余额为27.8万亿元,而债券一级市场累计发行各类债券(不含央行票据和特别国债1.55万亿元)只有2.48万亿元,境内外股票市场上通过发行、增发和配股累计筹资也只有8,522亿元。也就是说,我国企业融资渠道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银行贷款。
  2、从居民投资渠道来看。据统计,2006年底我国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为16.1万亿元,股票市场流通股市值为34,035.76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19,731.32亿元。可见,在我国全部金融资产总额中,绝大部分为各种类型的存款,而且这种趋势还一直在延续。我国绝大多数家庭的金融资产仍然以存款为主。家庭资产类型的单一表明,我国居民对银行业的依赖性很高,抵御银行危机的能力较低。一旦出现银行清偿力不足的情况,就可能使以存款为主要资产的家庭遭受较大损失。
  基于以上认识,银行在我国所起的作用和地位,尽管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兴起而有所削弱,但在相当长时期内其功能将无法被取代,可以说银行的稳定就意味着金融的稳定,银行危机基本上等同于金融危机。
  (二)我国银行的稳定性判断。现阶段我国银行业正处于过渡时期,稳定性下降状态。而我国银行业的开放强度已经大大提高,多家外国银行已经在华建立起分行或者其他分支机构,而一些实力强劲的外资银行甚至已经获得在我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许可。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不断拓展势必打破我国银行业的垄断格局,原有的垄断利润在竞争中被新进入者瓜分,致使我国银行利润率降低。另外,我国银行业体系的脆弱性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银行资产质量不高、资本充足性低下、市场绩效差等。可以说,在国外个别银行的个别问题,在我国却是一种普遍性的行业缺陷,这种特殊的整体性风险状况,对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是非常危险的。
  (三)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体系一直实行的是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这种隐含的国家信用不但不能够解决和预防金融危机的爆发,反而由于国家隐含信用的存在而可能成为酝酿危机的导火线。隐含担保导致的政企不分有可能使国有银行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国有银行一旦遇到困难也必然会要求政府提供支援,道德风险因此将金融风险无限放大。所以,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一方面会破坏和瓦解国家信用,加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将制约国有银行的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获得成功。
  综上可见,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夹击,蕴藏着巨大的风险隐患,如果不逐渐加以降低和释放,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稳定银行业的安全措施,潜在的风险就有可能演变成系统性的银行危机。
  三、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组织形式。对于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我们需要考虑到设立存款保险机构本身的目的是降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带有很大成分的公共管理职能在其中;另一方面建立存款保险之后还面临着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等风险,因此为金融机构自身进行积极地内部控制提供动力。在这种考虑下,要实现对整个金融系统风险进行控制的目标,同时要能够对其所承保的吸收存款机构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价和监测,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在该机构倒闭前采取行动,对其进行接管或使其关闭,最好是设立混合形式的存款保险机构,即“官银合办”的形式,这有助于减轻国家负担、对银行机构具有约束作用、增强信誉度。
  (二)范围及模式。存款保险机构的成员应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银行。由于我国缺乏保险文化的底蕴,同时长期以来金融机构严重地依赖国家信用等原因,强制性保险模式对于保险目的的实现是最有利的。
  (三)存款保险最高限额的确定。存款保险额度的上限如果定得过高,那么所有的存款人都不会关注银行风险状况;如果定得过低,那么多数存款人又将在“保险网”以外。IMF推荐对存款人承保的赔付起点是人均GDP的1~2倍,并覆盖90%以上的存款。因此,保险限额应根据人均GDP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四)保险费率的设定。差别费率虽然实施起来难度比较大、成本较高,特别是在信誉评级体系不甚健全的现在,这种制度的实施尤为艰难。但是,鉴于这种制度的公正、良好的引导功能及规避道德风险的职能,我国可以采取简化的差别费率,即将金融机构按一定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在同一层次的金融机构以相同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
  四、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潜在影响
  (一)金融机构的潜在行为分析
  1、投保金融机构。对投保金融机构而言,最直接的影响是短期内成本的增加,若以2007年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总额454,267.97亿元计算,若保险费率为0.2‰~0.8‰,则2008年应缴纳的保费应在908.54~3,634.14亿元之间。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投保金融机构可能采取附加条款的方式限制小额存款,以此来降低成本。
  对于部分投保金融机构而言,参加存款保险可能还面临着一个资本充足率的问题,国内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及能否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能否提高资本充足率始终是我国金融机构生死攸关的大事。因此,对于这部分金融机构而言,如何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就成为引进存款保险制度后要做的首件大事。
  2、未投保金融机构。尽管未来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很有可能实行的是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但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存款金融机构也可能会被拒之门外。在存款保险制度普遍实行、参保机构被明确标识,而且人们大多持有风险厌恶的态度,这部分未参保的金融机构可能面临业务锐减的压力,生存空间可能因此受到大幅挤压。它们的命运可能是进行业务转变,或被兼并重组,或通过自身的努力创造条件,争取进入参保的行列以解决这种信任薄弱的局面。
  3、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如同所有的保险一样,存款保险也存在着逆向选择的问题。在某一既定的费率水平下,经营能力较差的银行可能会接受这一费率,积极参保;而经营能力较强的银行由于能够抵抗更大的风险,可能不会接受这一费率,拒绝参保。由于参保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越来越差,赔偿概率越来越大,存款保险公司便会进一步提高费率,形成一个恶性的循环,这便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公司的保费赔偿支出明显加大,其经营风险大大提高。
  (二)建立多层次银行体系。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为非国有中小银行提供一个与国有大银行平等的竞争环境,必然会加速中小银行机构的发展,这将促进我国多层次银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小银行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是处于不平等地位的,面对大多数存款人的风险厌恶态度,中小银行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就需要拥有比大中型国有商业银行高得多的资本资产比,这对中小商业银行而言是相当不利和不公平的。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后,所有商业银行的存款人都处于相同的保护水平之下,这就消除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的歧视,为非国有中小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存款人监督弱化。在采取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尽管存款者很难直接监督和参与银行对其存款的运用决策,但如若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存款者可以提前取出存款转投他行或转做他用,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吸收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促使其提高经营效率。
  采取存款保险之后,存款保险机构会加强对存款机构的监督,存款者出于对存款保险机构的信任,不再进行主动监督。但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远远不能达到全面监督的作用。这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又弱化了存款者对经营存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
  (四)道德风险的防范。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参保银行会倾向于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社会公众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弱化银行的市场约束;逆向选择使经营稳健的银行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不利于优胜劣汰;降低存款保险机构迅速关闭破产银行的能力,最终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综合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道德风险的防范可以设置如下几道防线:1、建立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体系。2、良好的制度设计不仅可以降低对银行追求高收益、高风险行为的庇护程度,而且会激励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加大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力度。3、最后一个重要措施是加强审慎性监管。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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