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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8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2/1

作者

□文/王赟杰

浏览次数

956 次

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改革
  提要 在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三年时间里,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这些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行分析,提出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税收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数额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一般有4类人要自行纳税申报,其中包括: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要自行申报纳税”由于牵涉面较广,因此尤为公众关心。要求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主要是4个目的:一是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二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力度;三是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四是加强税源监控。而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经记者查阅,其后果表述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年所得12万元纳税申报限额的确定有失公平。年所得12万元的界线,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收入群组的划分数据测算出来的,这一数据的确定本身就有许多问题。首先,12万元标准的确定本身就有些教条。12万元和11.9万元的区别可能不是很大,但12万元的收入需要去自行申报纳税,而11.9万元的却不需要。自行申报纳税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而高收入人群对时间价值看得更为重要。其次,同样的12万元对不同地区的人而言是不一样的。我国地区差异非常大,东部沿海地区的12万元和西部地区的12万元很显然是有区别的,这里没有考虑各个地区的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最后,同样的12万元对于不同家庭的个人而言也是有区别的。一个单身年收入12万元明显和一个四口之家的12万元负担不同,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个人申报,并不考虑家庭的负担能力。其实在一些发达国家,自行申报个人收入并没有收入的额度限制的,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是公民的义务。
  (二)自觉纳税申报的人数相对较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7年全国总申报人数仅163万人,而应该申报的至少应在400万人左右。可以看出,自行申报纳税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2008年申报期内全国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212.7万人,比2007年增加49万多人,但即使是这样,申报人数还是较少,因为随着2007年我国经济尤其是资本市场的狂热,应该申报纳税的人数增加更多,这说明在我国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相对较少。这是因为,我国大部分公民都不愿意暴露自己的财富隐私,在我国对私人财产保护不是很到位的情况下,很多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收入情况,而且他们怕一旦自己收入曝光后会成为税务机关以后稽核的重点对象。当然,由于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水平低,还有很多人抱着一种逃避税收的侥幸心理。除此之外,我国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过于复杂也造成相当一部分公民不愿意自行申报纳税,因为复杂的计算方法会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三)自行纳税申报人群中工薪阶层等低收入者占主体。一般来说,收入越低的人,收入越货币化,收入越阳光,收入的数量与结构越容易计算,也就越容易成为征收目标。而真正的高收入者特别是私企老板、娱乐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其收入来源是极其多样、分散和隐蔽的,存在着大量的非货币化收入,规避征税的能力也强,税务部门也难以掌握其真实的收入信息数据,也就是说,这些高收入人群并不愿自觉地申报纳税。不愿申报之外,则是不敢申报。相当一部分富人收入中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原本就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监管都拿不住,也就不可能自行申报,因为他们不敢将这些收入曝光,这样一来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变成了调节普通劳动者工薪收入的主要手段。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一)公平税负,灵活制定自行纳税申报的收入标准。我国目前收入差距比较大,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相违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被寄予了很大的希望,能不能有效地发挥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首先就是要看所得税的公平性能不能更好地体现出来。12万元申报限额的规定,表面上看非常公平,事实上却是不公平的,它没有考虑到地区之间、家庭之间的差别。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区收入差异、家庭负担差异较大的国家,执行单一的申报限额是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的。所以,应该灵活制定自行申报纳税的收入限额标准,以家庭为申报主体,而不是以个人为申报主体,同时还应该考虑地区之间、省份之间的经济差异,制定一个差异化的申报限额,比如在收入水平高的地区可以规定一个较高的申报标准。
  (二)简化税制,有效降低纳税人的申报成本。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项税制模式,名义上是一个税种,但实际征收起来是11个不同类别,比如工资薪金所得交的是工薪所得税,劳务交纳的就是劳务所得税,彩票中奖交的是偶然所得税,它们之间的税制规定又是不同的。我国应该逐步实现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当然由于目前全面综合征收的条件还不成熟,可以采取一种过度方式,对工资薪金、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进行综合征收,而对其他所得仍进行分项征收。通过简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可以节省纳税人的申报成本,这里主要是指时间成本,因为越是高收入者,就越在乎时间成本。
  (三)优化服务,不断加强税务机关在申报中的辅助作用。首先,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前帮助纳税人理解个人所得税法和申报制度。尽管我国现在对税法的宣传力度已经很大,但纳税人还是没有足够的税务常识和纳税意识,更不要说对一个普通的非税务专业的人,让他去计算复杂的个人所得税了。所以,税务机关应该加大对税法的宣传和教育,使纳税人在税前就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征纳程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落实“有效告知”义务。其次,税务机关应该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帮助纳税人实现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应该设计的更加简单,应帮助纳税人了解他的收入情况,完善网上自动申报,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方式。最后,税务机关应该在纳税申报后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一个和谐的税收制度下,一般都有一个廉洁公开的政府,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的支出在什么地方;同时,一定要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严格保密,对泄露纳税人相关申报信息者要给予严厉处分,以免除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后顾之忧。
  (作者单位:西安外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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