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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8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2/1

作者

□文/闫玉莲

浏览次数

774 次

建立环境生态税收体系
  进入21世纪,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普遍追求的战略目标,也是判断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是否健康运行的通行标准。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当今国际社会更加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有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启动绿色GDP核算模式,并建立了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税收体系。税收作为政府用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外绿色生态税收产生于20世纪七十年代,典型的绿色生态税收有二氧化碳税、汽油税、垃圾税和资源税等。目前,已有相当多的国家开始通过税收政策来保护环境。例如,1972年英国率先开征了二氧化碳税,随后法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和瑞典等国家也先后开征了二氧化碳税、硫税等;美国对每吨碳征收6~30美元的碳税;德国对矿物油料加征生态税,并开始对一次性饮料瓶征税,每个瓶子征税额度从0.15~0.30马克不等;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家也在积极制定绿色税收政策。
  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世界银行环境与经济专家撰写的《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报告》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目前是全世界最严重的,中国环境污染的规模居世界首位,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因此,加强环境保护,开征环境保护税已刻不容缓。我们应该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抑制污染,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环境问题是人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日渐严重。我国将不断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如果不设置有关的环境保护税种,则国际上那些生产污染性产品的资本就会向无税地区转移,纷纷流入我国,既逃避本国的税负,又转移污染,进而加剧我国的生态恶化。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环境税收制度建设,运用税收手段来保护我国的环境显然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为了防止污染的国际转移,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战略,我国也应尽快开征绿色生态环境税。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也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了。早在七十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制度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不仅得以延续,而且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主要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也采用了一些必要的经济手段,如环境保护收费、环保投资、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但其力度和系统性远远不够,不足以形成对环境污染破坏的保护体系,生态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这几项税收收入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只有8%左右,不足以对环境保护产生巨大影响。
  应当肯定,我国的上述措施,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在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工作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起一整套较完整的绿色税收体系,加强和更多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自然环境,有效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显得十分紧迫。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
  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既唤起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又能充分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从事有害环境应税产品的生产和存在应税排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环境保护税的税目可以包括碳税、水污染税、垃圾污染税(建筑装饰、电器产品中的有害原料使用)等。在环境保护税的税率设计上,应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实行差别税率,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污染物及其有害成分的税率应高于对环境危害程度小的污染物及其成分的税率。根据“专款专用”原则,环境保护税收入应当作为政府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并加强对其用途的审计监督,防止被挤占挪用。
  依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目前我国可以开征以下几种环境保护税:
  1、污染物排放税。目前,我国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有污染行为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排污费。这一措施虽然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却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第一,收费标准过低,调节力度小。由于现行收费额大大低于正常的污物处理费用,从而使不少排污单位宁肯缴纳排污费也不积极治理。这既难以有效抑制排污行为,又难以筹集足额的环保基金。第二,缺乏法律约束力,征收不规范。由于征收排污费的强制性较弱,因而收费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地方出现了“议价收费”、“感情收费”等乱收乱摊、少收短收的违法现象。同时,排污费使用混乱,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不时出现,严重扭曲了其专款专用的性质。要消除“收费”弊端的良策就是“费改税”,对排污企业征收污染排放税,加大政府对排污行为的调控力度,增加环保基金积累。
  2、燃料税。目前,我国对耗用燃料的行为没有征税,以致各类机动车辆耗用燃料排放的尾气给城市环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污染。为此,我们可开征汽油、柴油等燃料税,以鼓励人们使用非机动车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
  3、白色污染税。白色污染现象在我国极为严重,遍地可见废弃的塑料饭盒、饮料瓶、塑料袋等。这类污染物因其不可降解性,将给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危害。为了抑制这类污染行为,我国一些城市颁布了有关法规,然而这些法令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为此,应该采用以法律为后盾的经济手段——开征白色污染税。该税以生产、制造这类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业或个人为纳税人,课以较高的税负,使其生产成本高于生产可降解的同类产品的成本,迫使生产者转产生产可降解的产品,达到从源头控制、减少和消除白色污染的目的。
  二、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目的是调节从事资源开发企业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由于资源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又因为是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税,往往起到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进一步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
  1、扩大征收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征收范围过窄,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不相适应。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
  2、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
  3、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
  4、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使资源税真正成为发挥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
  三、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
  在新的历史时期,消费税的职能不能仅仅限于简单的财政和一般调节消费的职能,消费税应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调节作用。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对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的方式,提高其生产成本,通过价格信号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
  为适应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情况和消费水平变化情况,在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同时,应重点引入和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高尔夫球具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而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
  通过消费税的改革进一步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健康性的消费和绿色消费,使人类的消费不影响大自然的环境与物种生存,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
  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因此,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尽快建立绿色环境税收体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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