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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58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2/1

作者

□文/薛宝印

浏览次数

1234 次

谈建筑业营业税管理
  提要 营业税作为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日益成为地税部门管理的主体税种之一。本文从建筑业营业税的管理入手,逐项分析当前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现状,并分析原因,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各地的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特别是最近几年,建筑业的税款已成了各地的重点税源之一。但由于建筑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建筑施工企业多而杂,且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为纳税人主观上的拖延和偷漏税款提供了很大便利。如何强化对该行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当前地税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现状
  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行业的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的“天时”和行业特点的“地利”,加上部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互相配合的“人和”,使得建筑业偷逃税收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相得益彰”。
  (一)课税对象和纳税主体的复杂性使征管难度加大
  1、由于建筑业的课税对象不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及装饰工程作业,还包括其他工程作业,如道路修建,水利工程、打井疏浚、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等等,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客观上造成了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管难度。
  2、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除正规的有资质、财务健全的建筑安装公司外,乡镇、村办的小型建筑队十分普遍;走街串巷、流动作业的小施工队或合伙打工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大部分施工者隐蔽性较强,跨省、跨市县施工,阶段性或季节性作业,无固定经营场所,不办任何证照,现金结算也使地税征管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二)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使税款大量流失
  1、企业主观上隐瞒收入,偷逃营业税。一是工程收入不入账。部分企业不按财务会计制度办事,不实行权责发生制记账,只就现金结算的收入记账,致使部分应作为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不入账。另外,基建单位在向承建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没有向承建单位依法索要统一发票的意识,承建单位借机以白条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在客观上促成了承建单位故意隐瞒,减少收入金额的条件,导致其偷逃营业税;二是零星分散的各种装饰队、农村小建筑队偷逃税款严重。一方面这类业户面广量大,隐蔽性强,大都是阶段性或季节性作业,无固定经营场所,不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难以把握其行踪和收入情况;另一方面有部分施工队都是外地施工队而且是挂靠某建筑公司,实为个体经营,他们的特点就是没有固定的机构,流动性大,哪里找到工程就到哪里施工,而且不在经营所在地进行报验登记也不进行纳税申报,一旦工程完工收到工程款就离开本辖区,到别处施工,使税务机关对工程施工情况的控管工作难度加大。
  2、建筑业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施工单位漏缴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明文规定,施工企业的应税营业收入不管与基建单位如何结算,均应包括应税工程收入取得的一切收入。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建设方式形式多样,有包工包料的,也有包工不包料的,但建设施工队进行税款申报时,只就人工费进行申报税款,而不申报工程材料工程款,造成这部分的税款流失。
  3、有的建设单位为了工程进度,或是为克服资金不足,与施工单位形成默契,他们都知道预付工程款是必须缴纳税款的,而工程款的税金,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因此他们付款时,在账务处理上不按“预付工程款”进行账务处理,而是以“暂借款”支出,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款。
  4、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处罚最高额度为1万元,制度上的不完善,我们对建设单位不索取发票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只能按规定处罚,而不能向其追缴税款,对建设单位的震慑力不大,造成建设单位从主观上也不严格执行法规。
  (三)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建筑商作为纳税义务人积极纳税的意识淡薄,对工程收入则是尽量少列,现金能坐支的就坐支,能进入小金库的也绝不入账,或者长期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账户上,但企业以工程未结算而迟迟不转收入,致使无法完成纳税义务。
  (四)地税部门征管力量薄弱导致征管乏力。各地从事建筑业营业税征管的人员普遍少,办公、交通、通讯设施条件较差,面对点多、面广、线长的建筑业市场,缺乏有效手段来进行征管,极易导致税源流失。
  二、根据行业现状,寻求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鉴于建安企业普遍存在纳税意识淡薄,税收财务知识匮乏的现状,应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新闻媒介进行税法宣传,扩大影响面。重视对施工单位,特别是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税法宣传,把宣传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让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觉纳税的共识,从源头减少偷逃税。抽调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式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自觉依法纳税、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二)适应形势,转变观念,创新征管手段。对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实行“项目登记”和“以票管税”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重点解决税款征收和税源监管问题。建筑业纳税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纳税登记》,按工程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持纳税申报表、《已完工程项目明细表》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纳税登记》,由主管地税机关登记、验证并作纳税记录。同时,要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书》,要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扣缴、申报缴纳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各个工程的预算、开工、招投标、建筑承包形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队的详细情况,开票计税时应详细查验工程决算书,切实做到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三)守住源头,密切配合,形成有效监控网络。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遵循“部门配合,源头控管”的税收征管思路,努力加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在目前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基础上,可积极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化,与工商、公安、土地、城建、公路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联网,形成部门配合、职能协作、信息共享、控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及时掌握建筑业税源信息,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源泉控管。
  (四)专项管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选派一批熟悉建筑业财务、税收知识的业务能手专项从事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搜集整理单项施工项目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建筑合同等资料;设立专门的单项施工项目税收征管台账,从开工,施工到竣工,从税务登记到税款入库一条龙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加强对建筑业发票的专项管理,坚持“以票管税”,凡是用非正式专用建筑业发票结算工程预收款或决算款的,坚决从严查处;加强对建筑业营业税的专项稽查,专门制定建筑工程税收结算审查制度,规范结算审查,专项稽查要深入施工现场,全方位地了解工程项目的规模、投资、预决算情况,对零星建安工程定期开展“地毯式”重点稽查,及时处理偷逃税行为。
  (作者单位:玉田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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