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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8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2/1

作者

□文/师元梅 毕天云

浏览次数

897 次

构建农村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制度
  提要 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前提,是和谐新农村建设的基础。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制度缺失的实际,笔者主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必然选择两个视角论述构建农村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关键词:农村;弱势群体;住房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住房政策是政府社会政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围绕着国民的住房问题展开。为确保住房权的充分实现,政府加大了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的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走的还是“重城轻农”的路线。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主要针对的是城镇弱势群体,而把占全国2/3的农民,特别是农村弱势群体(据统计,到2007年上半年,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有2,148万)排出在住房保障制定之外,这是极其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而且当前政府解决我国农村弱势群体住房问题的措施对农村弱势群体来说是“杯水车薪”,其主体还是延续农村住房以家庭保障为主,社会救济为辅的传统保障方式,这已经远远不能有效支持农村弱势群体。所以,针对目前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缺失的实际,笔者认为当前构建农村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基石
  (一)体现社会优越性。目前,国外住房保障制度发展已经很成熟。美国以市场供应为主,中国香港采取双轨制供应体系,新加坡实行以政府为主的供应体系。而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目前关注的重点只在城镇弱势群体,主要采取的是廉租住房的形式。农村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一直就被排除在外,且这种现象一直以来就认为是合理的。长期以来,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农村住房问题是农村村民自己的问题,以购建住房和租房家庭户之和为总体,购建住房家庭户占了总体的91%,恰恰忽视了农村弱势群体在住房建设方面的“力不从心”(每年都有不少农民因结婚、攀比等原因建房而陷入了更加贫困的处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们发现我国农村社会政策体系中的住房保障制度不仅可以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制度支持,同时也是我国农村今后发展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农村城镇化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农村住房保障的支持,以增强农村村民在市场经济中的抗风险能力,体现社会优越性。
  (二)实现制度公平。社会政策以社会公正为理念基础。对农村弱势群体住房保障的构建,不仅是农村弱势群体住房需求的反映,政府同样需要社会保障来维护社会公平,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住房政策注重社会公平和居民的基本住房要求,它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是用什么手段,使我国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都能有房住,实现“住有所居”。其保障对象当然不能仅仅只包括城镇弱势群体,还应包括农村弱势群体。只有把农村弱势群体纳入住房保障的范围,打破传统的农村以家庭保障为主的模式,才能真正体现制度公平。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五个统筹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要求我们要充分考虑农村弱势群体的生计问题,“统筹城乡”则要求我们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同时,要能兼顾农村发展,加大农村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相比较而言,住房保障又是当前农村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薄弱环节。发展农村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才能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到实处。
  (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特定时期发展的产物,曾有其积极作用,但它的固化产生了许多不利的后果,使我国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更加困难。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虽然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却滞后于其他社会保障(如医疗、失业、养老)的发展,成为我国整个保障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农村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尚未真正起步。只有建立起我国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才能走出住房保障政策“城乡分治”的二元困境,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二、和谐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
  (一)为弱势群体提供生活保障,缓减农村两极分化。2002年3月5日,朱镕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弱势群体”这一概念,立即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研究也成为社会科学界的热点问题。社会弱势群体是指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从地域上分为城镇弱势群体和农村弱势群体。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很大,我们祖祖辈辈一直就认为农民有宅基地,农村的房子农民自己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只要深入农村,不论是住房的居住环境,还是住房的基础配套设施,都是无法和城镇居民相比的,直至目前有的农村中还存在茅草房、危房、人畜共居等居住现象。易成栋做过中国农村家庭住房状况的地区和省际差异分析,指出“住房状况是人居环境的核心部分,住房状况的好坏关系到人居可持续发展。”(表1)








  只有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权(居住权),才能稳定民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农村社会保障是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安全阀”、“减震器”和“润滑剂”。而住房好坏是我们从直观上判断是否贫困的标准之一。所以,建立完善的农村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制度能促进我国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它能为农村弱势群体构造一道安全线,加快我国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农村弱势群体住房需求得以实现的保证。回顾我国几千年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居民一直把住房看得很重,住房观念已深入民心。《老子》“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汉书•货殖列传》“各安其居而乐其业”;唐代诗人杜甫“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尽欢颜”;南宋吴自牧撰《梦粱录》中提到“成家立业”;绝大多数人一生的奋斗目标,就是成家立业,拥有自己的住房,所以如今“房奴”越来越多。孙中山先生在其“民生主义”中强调“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说法,进一步阐明了住房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2007年,十七大政府工作会议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我们知道,一定时期内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是决定该时期社会保障项目或内容的社会基础。在农村建立住房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农村弱势群体具有住房保障的需求。俗话说“穷无立锥之地”,在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经济状况所限,没有能力自己解决住房问题,这些弱势群体内心迫切希望政府能出台一些保障措施帮助他们摆脱住房困境。
  (三)减轻农村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平感。周沛谈到,我国的农民与城市职工不同,农民没有单位的福利分房,没有住房公积金,没有住房福利制度保障,即使是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职工,可能有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也不可能有任何住房保障。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加剧了我国农村社会结构中的分层现象,目前农村中的贫富差距在不断加剧,这一现象可能导致农村弱势群体越来越强烈的社会剥夺感和不公平感。只有保证他们最基本的居住权,发挥住房保障在农村弱势群体中的社会整合功能,才能缓减社会矛盾。
  (四)缓解农村弱势群体的养老问题。社会政策是一个相对独立与完整的系统。农村村民的养老问题一直都是政府关注和大力解决的重点。尽管目前我们已经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缓解了农村养老问题。但农村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从根本上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实现“以房养老”,一定程度上说可以缓解农村养老问题,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三、总结
  王越谈到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发展经历了集权化保障阶段、分权化保障阶段,目前已经进入了制度化保障阶段;王思斌强调我国弱势群体进一步弱化,当前我国的社会政策不平衡,我们有必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弱势群体;景天魁则指出社会保障制度在实现社会公平方面是一项成本最小而效益最大的制度。对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而言,社会保障表示了社会对他们的承诺和保护。所以,构建农村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是政府解决民生工作的基础,农村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能否解决好,关系到我国的稳定,制约着我国的和谐发展。我们首先要打破传统住房观念,同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明确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大胆借鉴国外有关农村住房保障的先进思想和措施,积极探索,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制度。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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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林峰.城镇住房保障[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6]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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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毕天云.论社会政策时代的农村社会政策体系构建[J].学习与实践,2007(8).
[9]王越.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10]王思斌.改革中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J].北京大学学报,2004.
[11]景天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实现社会公平[J].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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