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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金融制度和结构改革历程
(一)1949~1978年的中国金融体系。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通过组建中国人民银行,没收官僚资本和国统区银行,改造私营银行和钱庄,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方式,初步建立起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在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同时也是全国唯一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其资金薄弱,其主要业务基本依赖于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各地单位存款和企业贷款都由人民银行办理,人民银行是全国唯一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和现金出纳中心。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统揽一切信用业务,从而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单一的国家银行体系结构。这一体系被称为大一统的金融体系,并且一直持续到1978年改革开放。
这种大一统的金融体系与当时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财政信贷管理体制是密不可分的。这一体制对于我国建国初期的工业化建设和维护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的运行起了重大作用,有利于集中有限的财力进行重大企业和工程的建设,促进了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但是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体系,使得整个金融系统缺乏活力,金融机构功能作用发挥的范围和程度受到很大限制,同时部分金融功能缺失,除了银行信用外无任何信用方式,金融体系效能低下,随着经济规模的发展壮大,这种金融体制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二)改革开放后的金融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中国经济和金融改革的新的历史时期。金融改革则以邓小平同志一定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为指导思想。以金融机构观的观点针对“大一统”体制统得过死的弊病,围绕构建新的金融体系、逐步开放搞活金融市场、建立宏观金融调控体系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改革。
1、构建新的金融体系。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基础上先后设立了具有经济实体性质的独立经营的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此外,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了综合性、股份制的交通银行,以后相继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一批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商业银行。同时,1979年10月由国务院组建的综合经营金融贸易技术服务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后相继成立了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投资信托公司等。同期,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后又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等。同期,1987年新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以后陆续成立了上海申银证券公司、万国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公司、华夏证券公司等多家证券公司。1990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此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典当业等也纷纷涌现。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多形式、多功能、多层次而又颇具中国特色的金融机构体系。
2、宏观调控逐步走向市场化。这表现在:(1)人民银行在独立制定货币政策方面的能力有所加强,中央银行近年陆续出台的货币政策已具有很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运行提供了一个可预见的宏观环境。(2)宏观调控手段逐步走向市场化,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再贷款和国债回购业务对货币政策实施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政策工具的运用更加娴熟,工具种类日渐多样化。(3)宏观调控主体逐步按市场规则构建和完善。人民银行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货币政策实施系统,各地分支机构也逐步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调控特点。(4)宏观调控的法制化建设得到加强,先后出台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担保法》、《保险法》使宏观调控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基础渐趋完善。
3、金融市场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金融市场的组织结构包括市场体系结构、市场组织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我们已初步构建了由借贷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组成的金融市场体系。在借贷市场上,初步形成了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合理分工的间接融资格局。市场的融资效率在风险约束和利益约束下,也较改革开放初期有了比较长足的发展。在央行利率调控放松的条件下,金融市场微观主体在资金价格的决定方面受市场的影响因素增加。
二、我国金融制度改革和结构变迁的局限性
(一)改革初期是基于金融机构观的视角进行的。例如银行机构的改革,人民银行剥离商业银行业务,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成立中国农业银行,主要负责农村金融信贷服务。成立中国工商银行,主要承接原人民银行的全国信贷业务和城镇储蓄业务,成立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是为大型工程和建设提供贷款。这些金融机构的设立,活跃了金融市场,丰富了金融功能,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些金融机构条块分割严重,各自在不同的领域经营缺乏竞争,效能低下。限制了金融功能和效用的发挥。所谓基于功能的观点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观点而言的。后者将现有的金融机构与组织看作是既定的,是分析讨论所有金融问题的前提,所有的金融体系调整与改革都只能在这个既定的前提下进行。而此次金融制度改革只注重金融机构的建立,忽略金额体制功能的完善,每一家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功能不同,所面对的服务对象也完全不同,造成了不同金融机构在不同领域的实质上的垄断地位。垄断意味着低效,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膨胀,同时员工的服务水平差,整个金融体系充满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微观金融基础依然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我国银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较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控制力强,银行生存缺乏竞争和淘汰机制压力;国家主导的银行制度强化了国有银行对财政制度的替代,形成预算“软约束”;国有银行产权模糊,缺乏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机制,使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难以起效,银行不良资产日益增加。由于国有银行面对风险的市场约束和自我约束机制和承受能力基本呈弱性,加大了银行监管的难度。
(三)金融抑制现象依然十分严重,阻碍了金融产业的进一步发展。金融抑制,是指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当局对各种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经营流程和市场退出按照法律和货币政策实施严格管理,通过行政手段严格控制各金融机构设置和其资金运营的方式、方向、结构及空间布局。金融抑制可以促使银行等金融企业谨慎运作,控制经营风险,确保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清偿力,能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和市场竞争机制良好运作,在银行业的稳定和效率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当出现金融风波,甚至金融危机时,可尽可能以最小的代价保持银行业等金融企业的稳定。我国金融抑制的表现:
1、对民营资本的不信任。我们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市场准入上,之所以采取消极、拖延的态度,还产生于我们对民营资本的不信任,这是由三个原因引发的。首先,金融机构的设立需要相当大的财力和物力,民营资本经过多年的发展,实力虽已大大增强,但有实力经营金融企业吗?这是我们的顾虑之一。其次,金融业是个高风险行业,其经营失败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太大,因而对民营金融机构的设立顾虑重重。再次,前几年一些信用社的所作所为,使我们更加坚信,民营金融机构不管是在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上,还是在经营管理水平上,都与金融业经营素质极高的内在要求不相吻合。这也是我们在打开大门欢迎外国金融机构进入,但却对民营金融机构三缄其口的重要影响因素。
2、实行严格利率管制,严格限制金融企业的存贷款利率。由于贷款数量有限,从而使得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贷款难,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或高利贷,形成巨大的财务风险。而国有企业贷款相对容易,不少国有企业内部治理不善,造成了银行大量的不良债权。
3、形成了城乡二元金融体制。由于大中城市经济发达,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集中于大中城市,金融服务较为完善,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较少,仅仅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邮政储蓄只具有存款权而无贷款权,将大量的农村资金转移到城市,造成了农村经济的大量失血。而农村信用社本身比较薄弱,农民正常的金融需要得不到满足,严重影响了农民的扩大再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制度改革和结构变迁再思考
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应该说我国金融业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已经非常明确,但我们在金融深化的进程中却依然经常推出一些金融压制的方案,我国采取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战略,是出现金融压制的主要宏观背景,但具体分析其原因要复杂得多。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面对的竞争是激烈的,面临的挑战是严峻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滞后乃至金融压制的出现,必然给我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开放的速度大大加快,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对接,使我国的金融稳定、货币政策、金融竞争均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金融深化是我国金融改革道路的最终选择,如何通过金融深化加快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步伐,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效率,构建完善的金融体系,缓解金融业金融压制和金融约束的趋势,已成为当前我国金融制度改革和结构变迁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鼓励民营资本发展,扶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为了履行对WTO的承诺,我国金融市场大门洞开的同时,我们却没有发现一部专门为民营资本收购上市公司、参股证券公司、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参股或控股银行的法律法规出台。同时,民营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现象比较严重,虽然我国已经建立深市创业板股票市场,但能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毕竟只是少数。浙江等民营经济比较活跃地区的经济发展表明,民营经济的壮大和发展,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我们应该立法鼓励民营资本参股金融业,并制定相应的准则和规范,适当地放宽存贷款利率,赋予金融机构更加灵活的经营方式。
(二)加快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金融机构往往只从事传统本行业的金融业务,如我国商业银行以经营存贷款业务为主,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为主。业务范围单一,竞争不充分。随着我国金融业开放步伐的加快,大量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必须加快改革步伐,由单一分业经营方式向混业经营过渡,监管当局应对金融创新进行相应的技术和政策指导以及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适当放开对金融创新的限制,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和加强风险管理。
(三)在进行金融体系改革的过程中,也必须协调货币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我国“经济货币化”趋势有所增强,货币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强度与日增强,广义货币(M2)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上升到130%左右,都充分说明货币金融在经济中的广度和深度都有质的变化。货币金融在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逐步加大。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深化,外部的冲击已经开始影响本国货币金融政策的有效性,影响本国经济的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这说明开放经济中,货币金融政策与经济发展有相当强的关联。因此,在充分考虑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制定与我国经济发展目标相协调的货币金融政策,避免金融业脱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独自繁衍。
(四)加强金融改革力度,努力消除二元金融结构。我国金融结构中存在着严重的城乡二元分化、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并存的现象。城乡二元分化的主要原因是城乡间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巨大,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集中于城市,而农村经济的发展却缺乏金融机构的支持。同时,非正规金融机构广泛存在于城乡,往往带有利率高、风险大等不合法的特点。但是,对于农民和部分中小企业的大部分金融需求不得不求助于非正规金融,这不得不说明正规金融机构职能的缺位。我们应该加强金融深化,进一步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力度,不能忽略市场需求仅仅采取关闭措施,更应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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