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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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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9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2/1

作者

□文/许 蕾 段旭捷

浏览次数

1314 次

政府在降低社会成本中的作用
  一、社会成本的定义与内容
  (一)社会成本的定义。在学术界,我国关于社会成本理论的观点有社会生产费用论、社会代价论、社会平均成本论、企业对社会的成本论、企业非自愿性支出和耗费论等。本文主要借用社会代价论的观点来对社会成本的概念进行阐述。社会成本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进行各类活动时所产生的所有成本的总和。社会成本中由行为人自身承担的部分为私人成本;其余部分没有被行为人承担,而由社会或别人承担的,就是外在成本。
  (二)社会成本的内容
  1、私人成本。私人成本是指活动主体在进行各类活动中由自身所承负的代价,包括原材料耗费、雇用人员的工资等。
  2、外在成本。外在成本包括自然资源成本、生态环境成本、经济运行成本、人力资源成本以及利益失衡成本等。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质来源,包括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可再生资源的产出有一定的周期,而不可再生资源则是用一份少一份,因此不管对于可再生资源还是不可再生资源,进行毫无节制的任意开采都会导致资源的最终枯竭。为避免资源的过度消耗,需要对自然资源的耗费及再生维持工作进行补偿,这就形成了自然资源成本。
  生态环境成本主要包括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控制污染、维持良好的生态平衡所支出的费用。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为防止市场失灵,调节经济运行状态,国家需要出台并执行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在这一过程中便会产生决策成本与规范成本,构成一定的经济运行成本。
  人力可作为一项资源被企业利用,并能成为一种特殊的资本——人力资本,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但是,这种资源、资本的产生,要通过前期的培养才能实现。人才的教育和培养要花费社会支出,而这一支出可能是在人力资源进入企业前就发生了,企业却未曾负担这一费用就无偿取得了人力资源。人力资源成本作为一项外在成本应计入社会成本的计算中。
  二、政府在降低社会成本中的角色
  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发展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调控为辅,重点通过市场来自行调节经济的运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但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失灵同样存在,这时就需要政府出面进行干预。社会成本特别是其中的外在成本,是由经济活动的外部影响产生的,是游离于市场机制之外的,通过市场调节难以控制和降低。加上自然资源与环境均属于公共产品,产权界定不明晰,致使一些私人组织对其过度利用与破坏,并将损失转由社会来承担,使社会成本问题日益突出。政府作为国家的公共部门,是行使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实体,并能通过经济、法律、行政手段来有效地调节经济运行,解决相关问题。因此,对于降低社会成本过程中出现的市场调节失灵与产权不明晰问题,需要政府的参与,发挥其特有的优势,和市场协调配合地共同进行解决。政府在降低社会成本特别是外部成本的过程中,扮演着各种角色:
  (一)宣传者。政府部门在平时的工作中,也会产生社会成本。然而,我国绝大多数政府部门并没有成本观念,导致政府部门中社会成本问题严重。因此,政府首先应作为自身部门工作的一个宣传者,在工作与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引入社会成本概念,加强社会成本、社会效益的宣传教育,增强政府工作人员对社会成本的认识以及自身的责任感,强化社会成本管理意识,将降低社会成本付诸行动。
  (二)引导者。面对产生社会成本的企业与社会上的其他组织,政府应作为一个积极指导方向的引导者,通过政策文件的出台以及计划方针的实施,对各类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政策的出台可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指明大的方向;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也对各组织的行为产生了有效地制约。这一切都将很好地规范社会各组织的行为活动、生产经营,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沿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前进,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以及社会福利的极大提高。
  (三)预算者。政府以管理者的身份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努力降低社会成本,其自身也会产生执行成本,有些情况下这一成本还相当大。因此,政府在执行经济干预职能前,应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对干预行为事先进行预算分析。只有当干预所带来的收益大于为干预而付出的成本时,政府的干预才是有效的,降低社会成本的行为才是可行的。否则,非但没有降低社会成本,反而使社会成本有所增加。
  (四)公共服务者。由于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有些问题是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来解决的。因此,在降低社会成本的过程中,仅依靠市场来完成是会遇到重重困难的。政府作为公共部门,可利用自身所拥有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积极地为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与帮助。
  (五)裁判者。社会成本中的外在成本过大,其原因之一就是在界定经济组织与个人的权利边界上不清晰,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必定使社会成本增大。而且,自然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其产权界定不明晰,造成自然资源过度开采、利用,也增加了社会成本。政府此时有必要以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对经济组织与个人的权利边界以及自然资源的产权边界进行一定程度的划分,使权利界定逐步完善,外在成本的担负逐渐内部化,有效地控制社会成本。
  三、政府在降低社会成本中的作用
  为了使社会成本得到有效的降低,政府在其中扮演了多种角色。各种政策措施的实施,也极大地体现了政府在努力降低社会成本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一,政府部门在工作管理中同样要产生社会成本。为了降低全社会总的社会成本,政府应该从自身做起,积极地控制好并降低自身的社会成本。在政府部门内部引入社会成本概念,并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社会成本意识,提升社会成本控制的责任感。在强化了成本控制观念后,要将其付诸行动。首先,降低决策成本。要使广大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改革实践和改革政策措施的制定与选择过程中来,使政策的选择更加符合群众的意愿,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面的需求,减少决策失误带来的经济损失。其次,降低政府职能失常产生的社会成本。政府要规范自己的职能行为,避免对市场干预的“越位”和“缺位”现象的出现。再次,降低因政府工作效率原因转给服务对象承担的社会成本。政府要改进工作制度与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最后,降低政府工作人员行为失常带来的社会成本。要在政府内部杜绝贪污腐败行为,降低其转嫁给社会的隐性成本。
  第二,政府在降低社会成本过程中要发挥宏观政策调控与法律法规制定上的作用。社会成本的增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之前大多数经济组织采取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但低产出的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为了选择适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要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国策,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加强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建设,制定污染控制标准;出台并实施优惠政策,引导私人企业向环保产业投资,减轻政府环保负担。
  第三,政府干预与管制也会有成本,由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不一定就能解决好。因此,在降低社会成本时,政府不可盲目地代替市场执行调节职能。政府与市场要共同协作,互补不足,才能有效降低社会成本。为了使政府在降低社会成本中真正发挥作用,政府在制定降低社会成本的政策前,可将政策转化为项目,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法进行可行性分析,得出政策与行动的实施效益大于其所要付出的成本,证明行动可行。这可有效节约社会成本,提高政府的管制效率。
  第四,政府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利益分配失衡现象的出现,使得社会内部隐埋着多种不安定因素,随时会扰乱社会发展的稳定,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的经济职能逐渐弱化,此时,政府应将其主要精力转移到为社会服务上来,即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政府应积极为经济活动创造条件、克服市场经济的不良后果方面,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经济改革过程中的受损者予以补偿,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推动社会稳定发展,降低社会成本。
  第五,政府要明确权利边界,制定产权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社会成本特别是其中的外在成本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各组织及个人间的权利划分不明确、公共物品的产权界定不充分。政府作为立法权、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应通过行政、立法手段,将权利与产权界定明朗化,消除组织、个人的投机心理,促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外部成本的内部化,致使社会成本的整体成为组织、个人行动前的考虑因素,在利益最大化心理的驱使下,使行为主体努力降低社会成本。(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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