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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9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2/1

作者

□文/李松奇

浏览次数

1397 次

纳税意识与纳税人意识辨析
  提要 纳税意识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影响着公民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自觉性与自律性,只有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使税收观念深入人心,才能形成良好的税收秩序;与纳税意识不同,纳税人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基础,是一个纳税人与政府间双向互动的全方位概念,是纳税人通过向政府让渡部分财富,要求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实现和权力服务的思想体系,体现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文阐述了纳税意识和纳税人意识概念的基本区别,并对我国纳税人意识发展现状进行分析。
  关键词:纳税意识;纳税人意识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税收是一个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也是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缺陷、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和经济稳定增长的有效手段。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建设资金需求量大、贫富差距悬殊等问题,因此税收对于维持我国国民经济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为了提高我国的税收保障水平,长期以来,各级税务机关一直将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于是在很多场合,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字样:“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句话没错,但作为一个宣传标语,它却只强调了纳税人要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而忽视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事实上,在任何情况下,权利与义务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没有义务的权利或没有权利的义务都是无法持久的。具体到税收而言,现代公共财政理论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并不是无偿的,它具有相对有偿性,政府通过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来取得征税的权利;同时,作为纳税人又要求对社会事务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纳税人意识便是产生在这种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思想的基础上。那么,什么是纳税人意识?它与纳税意识究竟有什么区别?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纳税意识的理解
  纳税意识是指公民在正确了解税收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在提高对国家和社会责任感的基础上产生的照章纳税的意愿。公民纳税意识通常由内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环境刺激所决定。在现实生活中,纳税意识低下往往会导致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尽可能的逃避纳税义务。因此,一个国家国民整体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甚至影响到该国在国际上的综合竞争力。
  具体到税收征纳环节来说,公民的纳税意识决定着公民对税法的执行以及税法执行的效果。偷税、逃税现象的存在正是公民缺少纳税意识、社会道德伦理没有在税法中得到反映的结果,所以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就必须解决传统道德观念与现代税收法规之间的矛盾,创立符合现代民主精神的税收体制,即在法治的前提下,形成国家与公民在税收问题上的和谐关系,通过宣传现代税收体制中的公平观念、权利观念、秩序观念和法制观念,形成整个社会对税收的理性认识。
  一般说来,纳税人不交或少交税容易被视为纳税意识薄弱的表现,但并非所有旨在降低税负的安排都意味着纳税人纳税意识不足。纳税人若公然违反税法条文,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来减轻其税收负担,则可称其为纳税意识低下,其经济行为的法律性质为非法逃税,一旦逃税事实被有关当局查明证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纳税人采取合法避税的形式,即不合乎立法意图但不违反法律条文的手段来减轻自身税负,那么就不能对避税人予以法律制裁,税务机关只能通过修改和完善有关税法,堵塞潜在税收漏洞的措施来加以防范。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尚需加强。但如果纳税人采取节税方式以期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话,此时纳税人的行为是顺应国家政策导向的,其纳税意识不可谓不强。因此,判断纳税人纳税意识强弱的标准不在于纳税人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在于其所选择的减税形式是否合法。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将随着纳税意识的进一步增强而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反之,纳税人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与普及,在某种程度上也将有利于宏观税收环境的进一步好转,为全面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纳税人意识的概念及当前我国公民纳税人意识现状
  纳税人意识与传统税收观念中所提到的纳税意识有所不同,纳税意识只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它片面地强调纳税人所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还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纳税人意识是指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于税法的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纳税人意识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完整地统一于一体,是公民意识的基础。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意识作为对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已经成为了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对主体权利的自由追求意志和理性自律精神,公民意识构筑了社会成员对国家法律的正当性批判与选择的价值原则和基准。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政治权利意识觉醒的基础,最能集中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可以说,纳税人意识是衡量公民是否具有主权观念的重要标尺,只有公民确立起纳税人意识,才能真正确立人民主权的观念、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国家政治权力应当受到人民制约和监督的观念等,进而通过制度化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人意识总体上还较为淡薄,尤其是纳税人权利意识尚未广泛形成。在西方,“政府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政府是纳税人供养的”观念,是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认可的。因此,“政府必须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有权对政府如何运用预算资金进行监督”等纳税人权利意识在西方国家也早已存在。而在我国,许多纳税人似乎没有意识到或不能真正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对一些素质低下的公务人员颐指气使表现得逆来顺受;对一些腐败开支、决策性浪费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漠不关心,更不会想到如何对此进行监督。这种纳税人权利意识的缺失不仅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不利,而且直接影响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正确纳税意识的形成。
  对于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上进行分析:①宏观影响因素。首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受家族意识和儒家思想的影响,国人的公共理性精神相对匮乏,还难以形成对税收的正确认识和认同。其次,从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及其发展水平来看,我国历经漫长的封建时代后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中国建立后又步入计划经济时期,现在虽然正在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也在稳步推进,但离完善的纳税人意识所要求的政治经济水平还有一定的距离。②微观影响因素。通过分析纳税人意识形成机制可知,征税过程中征纳双方当事人的税收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税收行为将会影响纳税人权利主观感受的形成。从目前我国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来看,征税机关处于一种管理者、检查者、执法者的地位,以国家形象自居,拥有单方面的支配、处置权力,成为管理主体;而纳税人则处于被管理、被处罚、被监督的地位,只负有单方面纳税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知情权、服务礼遇权以及监督权。在这种征纳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许多税务人员总是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和 “自我优越感”,他们把自己的征税当成理所当然而不容纳税人置疑,不向纳税人宣传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不说具体的征税计算方法,工作态度恶劣。因此,纳税人在这种缺失“权利感”的主观感受下,选择偷逃税的税收行为也不足为奇了。
  综上所述,公民是纳税人,纳税人概念包括完整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履行义务。所以,我们应积极树立纳税人意识,用“纳税人意识”代替“纳税意识”,不仅强调公民的纳税义务,也强调公民所享有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提供像样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及有权要求精简政府机构,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也有权对政府如何使用税款进行监管和质询,这也正是实施依法治国、创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杨力.纳税人意识:公民意识的法律分析[J].法律科学,2007,2.
[2]张永忠.唤醒纳税人意识[J].经济师,2006,1.
[3]刘怡,杨长.中国传统文化与纳税人意识[J].北京大学学报,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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