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59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2/1

作者

□文/邢红霞

浏览次数

1112 次

电子商务与税收立法研究
  网络经济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力,其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经济结构和商业经营模式,而且也深深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与消费方式。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也取得了飞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05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达到1.23亿人,有3,000万人经常上网购物;截至2006年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共实现交易额11,000亿元人民币,同比2005年增长了48.6%。电子商务在相当程度上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发展与税收
  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依赖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之外,制约其发展和普及的“瓶颈”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环境、担心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互联网还存在着可靠性与安全性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在这三方面因素中,前两个因素都与税收法律有关。这是因为,就第一个因素而言,在一定社会从事某些商业活动所需要的法律环境,除了这个社会当时的法制环境状况外,更重要的是这个社会对于这种商业活动的法律态度是否积极、法律规范是否健全、法律执行是否到位。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这些商业活动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它的利益才有可能是可以预测的和有保障的。其中,一方面由于税法本身是一个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由于税收本身是任何商事活动必须负担的一项费用,因而税法对于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影响着这项商事活动的最后收益。因而,一个国家的税法对于电子商务发展持有什么样的态度也将深深地影响该行业的发展。
  就第二个因素而言,当今各国都对税收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限制,这也就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就是,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构成要素必须而且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能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都不能擅自征税或者减免征税。根据这一原则要求,由于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贸易纳入到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征税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担心政府会对之课以重税是有道理的。要解决这种担忧就必须修改现行税法或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进行专门立法。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产生的问题
  (一)对税收管辖权原则提出的挑战。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权力,但是一个国家要对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征税,在客观上不能不受这个国家本身政治权力所能够达到的范围的限制。目前,世界上有两种不同的选择,即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对于电子商务来说,不管优先选择哪种管辖权都会遇到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这是因为电子商务使得移动的、远距离的、或者是匿名的交易变得方便起来,因为卖方可以在征税政府的管辖领土之外,或者可以掩盖货物和服务的目的地。这样,买方就不用对其从另一个不同税收管辖区的卖方购买商品而支付销售税,这使得非电子商贸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并减少了本国总体税收收入。由这些活动而产生的收入也可能使公平征税变得困难。同时,一个电子商务企业的服务器或控制中心可以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以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法的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都难以实施。
  (二)对税收的公平原则产生了新的冲击。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法的公平原则产生了新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现行税法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的,而电子商务则主要是一种数字化的交易,它的交易方式是无形的和可隐匿的,因此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就可以据此轻易逃税和避税,以至于传统企业的税收负担要远远高于从事网络贸易的企业。同时,许多国家由于不愿意看到大量的税收收入在电子商务中流失,就纷纷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规范,致使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比一般企业的税收负担更高,导致了新的税收不公;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家和地区对网上贸易的税法规定不统一,也导致了同种交易的税负不公和各国、地区之间税收收入的分配不公。
  (三)对税法的构成要素造成了较大的冲击。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或不可缺少的内容,是确定税收权利义务和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依据。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法的构成要素造成了较大的冲击,表现在:(1)难以确认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实施税收管辖,通过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无须在固定地点办理成立登记,只要有自己的网址,便可以开展商务活动。在这些公司的电子商务中,如何确定纳税主体,如何确定征税对象,变得极为复杂。网上无形商品交易的产生,将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征税对象。许多其他的产品也存在相似的非物质化性质,这使征税机构根本无从确定征税的对象和数量。(2)难以确定课税对象的性质。在大多数国家,税法对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但电子交易将交易对象均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递,税务机关难以确认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等。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四)对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传统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的,账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制凭据,无法追踪。网上交易的高度活动性和隐蔽性,不仅严重妨碍了税收当局获取信息的工作,而且使得政府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相关信息。这种由网络贸易造成的“税收失灵”正在成为众多纳税人尽早加入网上经营的推动力。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建议
  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主张免税;二是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遵循现行税制;三是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完全依照对传统商业的征管模式,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研究只是刚刚开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实行近期免税,长期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目前,各国为了扶持本国网络经济的发展,都对网上交易实行税收优惠。如1998年10月,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至2001年)暂不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鉴于这种形式,国内许多人士呼吁在近期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他们认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它的发展一日千里,它需要的是扶持,如果对它征税,无异于杀掉“一只会下金蛋的母鸡”。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使我们不再错过一个时代,笔者认为,在近期应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或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但从长远来看,应实行税收中性原则,即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以保持各种交易形式之间的税收公平。
  其次,实行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根本变化。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做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造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再次,制定加强电子商务征管措施。为迎接网上贸易对现行税制的冲击,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网上贸易的税收对策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征管措施。一是强化备案制度。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就要及时完善税务登记,使电子商务经营者注明电子商务经营范围,责令上网单位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材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同时,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数字身份证的登记制度。二是把支付体系作为征管的关键。虽然电子商务交易具有高流动性和隐秘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目前,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必有信用卡体系、客户账户体系、电子货币体系三种。
  最后,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产生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度流动性与各个国家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国际税收合作包括为国际互联网贸易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构架,以及为可追踪的电子现金建立通用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之下,全球性的互联网经济才能真正发展起来。应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完善国际税收协定。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能为有关方面接受的税收政策。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25821633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