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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59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2/1

作者

□文/张润梅

浏览次数

1048 次

论知情权及其保障制度构建
  提要 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一项人权。知情权对于民主政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必须通过宪法保护、一般部门法保护、建立配套措施、公开档案、保障新闻自由、运用现代通讯手段和加强公民权利意识教育等方式,构建一整套保证知情权实现的制度。
  关键词:知情权;政治权利;人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一、知情权的概念和定义
  知情权是20世纪四十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个新兴的权利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指公众、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者其他公众、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信息。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众、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机关要求公开某些信息的权利和不受妨害地获得国家机关公开的信息的自由。在本文中讨论的是狭义的知情权,也称为知政权或者政务知情权。
  二、知情权的性质
  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具有明显的公权利属性。在现代执政所要求的民主和法制民主政治要求集中多数人的判断,其预设前提就是社会的信息公开,国家机关的情报公开和国家机关活动的公开才能给民众以正确判断的基础。特别在关系到重大切身利益或者突发事件情况下,公民只有享有知情权才能避免无谓的恐慌,理智地参与国政并监督国政。
  知情权还是一种基本人权,人权是基于人的自然和社会本性的需要而产生的社会权利,是先于法定权利而存在的社会道德与习惯权利,是“人皆有之”(普遍性)和“人该有之”(应然性)的权利。因为人是社会的动物,只有依靠人群组成的社会共同体的集体力量才能应对集体性问题,做出符合其利益的行为。
  三、知情权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宪法的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此规定包含着知情权内容。另外,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设的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规定,也被认为是包含了知情权的内容。虽然在部分领域内建立了知情权制度,但是在公共事务和事关民生的重大决策中,知情权仍然是被忽视的权利,来自政府部门的旧观念的阻力和缺乏主动披露重大消息的机制使得政府和公民处于极大的信息不对称状态。
  四、保障知情权的制度构建
  面对知情权不容乐观的现状,我们不仅要加强理论方面的研究,更重要的是通过各种方法和措施在实践领域内确保知情权的实现。实现的方法有:
  (一)完善知情权的宪法保护。由于我国宪法中对于知情权没有直接的规定,其他间接条款不能进行充分和完整地保护,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权利和公民的基本人权,将其上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明文给予其宪法权利的地位是非常必要的。
  (二)加强知情权的部门立法。在宪法上加强保护,给予知情权以宪法权利的地位是重要的,但是对于真正实现知情权,还要加强相关的各个部分法的保护。在非典之后,我国通过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标志着我国公共领域内的知情权得到重要发展。它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同为我国知情权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新动力。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样的方式仍存在很大的问题:在效力范围上看,《应急条例》和《行政处罚法》都只能针对某个领域内发生效力;在效力等级上看,作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国家与社会、国家机关与公民的关系问题;在侧重点上看,仅仅从政府管理的角度上规定了政府的职责,而规避了公民有知情的权利。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通过明确权利的方式直接保护知情权;另外,《信息自由法》对于信息公布的范围、途径、时间限制、完整性以及与保密性的冲突、侵犯公民知情权的救济等方面做出细致、具体的规定。
  (三)配套制度建设。除了立法之外,一些法律之外的制度建设也是保障知情权的重要进路。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联邦登记》的模式,在我国建立专门的政府信息披露机制。《联邦登记》日报可以使公众便捷地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了解政府的动向与作为,监督和评议政府的活动;另一个就是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加强例行的信息公开和披露,强化和媒体的合作,以媒体和现代传媒为桥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回答,也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很好方式。
  (四)扩大媒体新闻自由。现代传媒在公共事务领域内的能量是非常巨大的,由于其占据了社会的优势话语权,他们所传递的信息被数量庞大的受众接受,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进而将分散的个人通过共同关心的利益相结合,整合为共同利益体。同时,媒体专业化的职业素质和更为丰富的资源也能够使他们揭露事实真相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就是在根本上保障公民能在更大的范围上更加自由的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各种社会信息,是保护和扩大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
  (五)现代通讯手段的运用。现代的通讯手段改变了政府控制言论的绝对优势,互联网的兴起、手机信息传送以及QQ即时通讯技术的成熟,给了草根平民与社会精英平等的话语权,任何获取信息的人可以在这样的平台上迅速传递消息并可能引起无数的潜在受众的关注,并由此引发大规模的社会运动。
  《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6月11日发表了一篇题名为《厦门PX事件——新媒体时代的民意表达》,其中提到“5月29日,有媒体报道,这段时间,厦门上万市民正在手机上疯传同一条短信。不过很快,这样的短信就被屏蔽,难以再次转发或接收。短信的内容大意是:“翔鹭集团已在海沧区动工投资(苯)项目,这种剧毒化工品一旦生产,意味着厦门全岛放了一颗原子弹,厦门人民以后的生活将在白血病、畸形儿中度过。我们要生活、我们要健康!国际组织规定这类项目要在距离城市一百公里以外开发,我们厦门距此项目才16公里啊!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见短信后群发给厦门所有朋友!”由短信传播的“抵制PX,保卫厦门”的情绪,逐渐笼罩在阵雨与雷鸣不断的夏日的厦门。
  《南方人物周刊》则更加直白,在它将厦门市民评为南方人物周刊的年度人物的评语中讲到:“我们将‘年度人物’赠予厦门市民,还因为他们在维权活动中运用了网络时代的科技便利,发现了抵达正义的新路径。短信、博客、BBS、QQ群……一场网络总动员,让信息封锁完全失效,可以说,信息技术促成了这场环保运动的胜利。维权运动经由技术的武装,将会爆发出更大的威力。”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公民的知情权实现过程中,现代通讯手段的运用将会不断缩小我们的信息路程,让我们用更小的成本、更快捷的方式获取我们所需要的最大限度上的公共信息。
  (六)加强公民知情权意识的培养。权利是需要主动行使的,在我国公民缺乏知情权意识的情况下,必须加强对公民该项权利的普及和教育。只有用权利和权力相抗衡,才能达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均衡。美国联邦政府要求在中学里开设《信息自由法》课程,由政府信息部门人士授课。因此,目前在美国,至少16岁以上的儿童都知道档案馆和各类博物馆。与此配套,上述各馆也都接受16岁以上青少年的查档和参观。从儿童开始建立知情权意识培养,不失为一个长远、有效的方法,这项方法也可以作为普及其他基本权利的手段。
  五、结语
  知情权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只有在国家政治思想和体制转变的大背景下才能成为现实,而它的实现,将会为国家的最终崛起孕育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力量。正如凤凰网的社论《改革“三十而立”中国现代化之路尚远》所说,30年改革开放历程,使13亿中国人对于中国今后前进方向,在小的差异中形成了大的共识。要清楚地看到,30年改革开放成就瞩目,但中国的现代文明转型远未大功告成。甚至与30年前实行经济改革相比,中国今天所面临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改革的任务,其复杂性和难度更为巨大。
  困难考验着改革的勇气和智慧。近些年来,房价、居民消费指数上升,矿难在一些地方频发,以及民众维权事件的增多、公民表达意识的苏醒,都对社会和政治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只有在此领域加快步伐,迎难而上,锐意变革,中国现代性成长才能找到更好的支撑点,中华民族的复兴才可能最后成功。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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