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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60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2/31

作者

□文/王 袅

浏览次数

744 次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若干问题分析
  提要 我国仅以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是难以满足其需求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这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以筹集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个税种,或者说一个相对完整的税系,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资金来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已逐渐成熟,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基金;税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必要性分析
  社会保障税又称社会保险税或社会保障缴款,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以筹集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个税种或者说一个相对完整的税系,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资金来源。它以薪金所得和工资所得为课税对象,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政府可以为社会保险制度筹集充足的资金,对老年人、失业者、疾病患者和其他低收入阶层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
  (一)不断加剧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要求加快开征社会保障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离退休人员数量剧增,带来全国福利保险费总额剧增。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是基数大、速度快、底子薄、负担重。具体来说,一是我国老龄化速度快于世界老龄化速度,预测到2020年年均仍增长3.4%,快于同期世界老龄化2.5%的增速;二是我国老龄化速度快于经济发展速度。显然,医疗保险不可避免的要受到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即便是按1998年的医疗实际费用支出计算,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医疗需求量负担到2025年将增加47%,如果考虑到各年龄组的医疗费用按GDP年增长率同比增长,我国医疗费用需求量到2025年将达到6万亿元以上,占当年GDP的12%左右。如此巨大的数额,依靠现行的社保筹集方式显然力不从心,因而需要我们加快开征社会保障税。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深化改革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就我国改革的可持续性而言,必须解决生活救济和再就业安置问题。而解决这两个问题,就需要建立健全强大的社会保障体制。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当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并通过加入WTO来融入国际经济主流体系时,也就选择了自由竞争并需要接受相关规则的约束,我国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需要整体转型。
  (三)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要求加快开征社会保障税。近些年来,失业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30万人,登记失业率为4.0%,在未来5~10年,全国每年将新增就业人口1,000万人,加上1.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这将给我国就业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失业人数的增加将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诱导人们福利价值观念的不当选择,最终会激化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诱发社会动荡。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刻不容缓。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已逐渐成熟。
  (一)国内已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到2001年初,除了社会保障部门设置的收费单位直接征收两种社会保障基金以外,全国已经有18个省市改为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社会保障基金,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社会保障费征收总量迅速增加,征缴率稳步提高。但地税机关目前征收社会保障基金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作为保障。不过,只要把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保险费,改为正式开征社会保障税,就可进行规范化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有坚实的税源基础。最近30年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坚实的税源基础。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城乡居民的绝对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纳税能力也水涨船高。有数据显示,早在2000年我国城镇人口实际收入水平就已超过世界中下等收入国家水平,显然我国已经具备了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经济条件。
  (三)有成熟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社会保障税在西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开征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税。目前,在国际上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征收社会保障税;二是政府财政社会福利支出。通常各国都侧重于依靠社会保障税。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各国各种成熟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正好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建立提供了大量参考资料。同时,待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完善之后还可和国外接轨整合,从而建造全球性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我国民众对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已有一定的心理准备。理论界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方面已有一定的宣传探讨,而国内对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也很高。不仅如此,近些年我国逐步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了征缴率、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以及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这一系列措施也都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改革设想
  (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共同负担原则。社会保障税应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既有利于调动各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的积极性,又有利于体现公平负担原则。
  2、国情原则。在设计社会保障税制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应体现普遍纳税的精神;税率应实行统一的税率;税负要符合当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3、贡献与受益对等原则。社会保障税开征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基金及时缴纳、缴纳金额的充足以及资金使用的合理规范。因而本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应遵循不缴纳者不受益、缴纳项目及缴税数额的多少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4、专款专用原则。社会保障税是一种专款专用、目的性很强的税种,它筹集的资金要按照不同的社会保险类别分别纳入各项基金,专款用于各项社会保险事业,社会保障税的收支应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社会保障税收入专项用于各项社会保险支出。
  (二)社会保障税制具体构设。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来构建社会保障税制的具体设想如下:
  1、社会保障税征收范围和纳税人的确定。就社会保障税的性质而言,应当覆盖社会全体成员,以全部社会成员为纳税人,从而体现公平性。因此,凡在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属于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但是,由于我们的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还比较低,不可能一蹴而就实现普遍的社会保障,只能逐步进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城镇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中依法征收社会保障税基本可行。而在农村,由于我国农业人口居住分散,又缺乏统一的代扣代缴机制,征收将非常困难,同时大多数农村居民收入偏低,家庭观念较重,因而他们对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思想上都难以接受。因此,现阶段将农业人口全部纳入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显然不切实际,我们可以先选择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局部试行,之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待条件成熟时,最终实现农村地区的全面覆盖。
  2、征税对象的确定。社会保障税是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或经营活动纯收入为征税对象的。就不同性质的纳税人而言,其征税对象有所差异。对于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等纳税人(即雇主),以其支付给在职职工(即雇员)的工资、薪金为课税对象;对于因任职或受雇于他人的职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个体独资企业从业人员、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等纳税人(即雇员),以其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为课税对象;对于无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合伙企业投资者和自由职业者,以其从事经营活动纯收入为课税对象。
  3、计税依据的确定。社会保障税计税依据的制定基本可以参照现行社会保险缴费所规定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工资总额,以便和现行社会保障费的征缴相衔接。对于国家公务员和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应为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等,其中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基础工资等;对于自由职业者而言,因确定其全部劳动报酬的难度较大,根据专款专用和收益对等的原则,应该以他们获得的毛收入作为征税对象,以扣除规定的标准,照顾项目后的余额作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至于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工薪收入者的计税依据,原则上也应按照一定时期内的营业额扣除一定的费用据实核定。
  4、税目的设置。在税目的设置上,既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又要结合我国实际;既要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需要,又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落后、脱贫致富的任务还相当严重的现实出发,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当前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最迫切,而从长远来看,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影响时间最长的项目,将首推养老。另外,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医疗费用的水涨船高,使医疗保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社会保障税可暂设“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税目,其他如工伤、生育、住房等保障项目,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税目开征范围。
  5、税率的确定。关于税率的设计,应综合考虑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两方面的因素。从国际经验看,目前世界上已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有的采用分类税率制,即对不同的保障项目确定不同的税率;有的采用综合税率制,即不分社会保障项目,确定一个综合税率。分类税率具有很大的优点,既能使征税用途划分清楚,便于不同时期根据不同需要进行单项灵活的调整,也便于进行总量上的控制,使政府更能精确把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盘子,有利于管理好、运营好社会保障基金。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尚处于发展阶段,所以应考虑实行分类比例税率,不同的税目设计不同的税率,具体税率的高低可视保障项目的支出需要而定,兼顾规范性和灵活性的要求,在全国税率大体一致的前提下,允许各省市一定的浮动幅度。制定税率时应兼顾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与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并尽量与目前各地的缴费水平相衔接,减少制度转换的震荡。
  6、征收管理。在税款的征收上,社会保障税应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属地原则按月征收,可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和支付单位源泉扣缴相结合的方法,入库后的税款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再通过法定预算程序由财政按时、足额地划转到社会保障机构,从而将税款转作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储存,使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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