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65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9/3/3

作者

□文/徐方正

浏览次数

1216 次

关于构建违宪审查体制的思考
  提要 我国现行的宪法没有关于违宪审查的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宪政当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在分析建立违宪审查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违宪审查的建议,既构建违宪审查的主体、明确违宪审查的程序、设立强制措施、对公民救济的实施等。
  关键词:违宪审查;必要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一、建立违宪审查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宪法没有关于违宪审查的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宪政当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虽然我国宪法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但宪法并没有规定违宪追查的机构和具体程序,以及违宪的强制纠正措施。这在事实上使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得不到有力保证。
  宪法是对整个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所做的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规定,是整个社会的最高规范。一般而言,宪法应该是全体国民意思的总体表达,是整个社会成员所认同的社会秩序的总体规范,是全社会理性意识的归总和体现。因此,只有宪法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这个社会才会是有序、规范、良性的(当然这有个前提——宪法本身是良法,否则社会就要乱了套)。
  宪法所规定的是一种应然状态,也就是说,社会应当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进行。这就要求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与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国家机构的组成是按照宪法进行的,国家公共组织的行为是在宪法的框架下的,公民的行为举止与宪法是和谐的。但事实上,应然并不一定会成为必然,应然是一种可能,而且仅仅是一种可能。这就难保法律、法规与宪法不相抵触,难保国家机构是按照宪法的规定组织的,难保公共组织的是在没有违背宪法下进行作为的,难保公民的举止是宪法的体现。即使宪法规定其自身是最高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违反则须追究责任,但如果没有明确的保障机制和强制措施,宪法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只有一个权威的名而没有权威的实。这与宪政的精神是相违背的,也不利于国家宪政的实现和民主政治的前进。
  在我国的现行法制环境下,法制尚有待健全,有些宪法中有规定的,但实际上没有相应部门法的充实;有些有部门法规定的,但不够完善,可行性较差。因此,如若不依照宪法,公民的一些权益就会形同虚设,难以得到有力的保障;而且即使在有相关部门法充实的情况下,也不能确保这些部门法就能很好地理解了宪法的精神,并且这个时候仅仅依照部门法也不是很好的宪政行为。
  二、违宪审查的建议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认为我国建立健全违宪审查机制势在必行。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必须和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必须是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角度出发的,必须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构筑坚固屏障的。
  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必须先有违宪审查的主体,即违宪审查的机构及其组织。从实践看,各宪政国家都是根据自身实际来建立违宪审查制的。根据审查机关及审查程序不同,大体形成了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立法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即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第二种类型是司法审查制,即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第三种类型是特设机关审查制,即由专门设立的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行使违宪审查权。三种类型并无高低之分,其实质都在于排除违宪的法律和行为,使宪法的普遍效力不受损害,并在立法和行为中得以持续贯彻。宪法效力保障制度多元化发展因于各国的传统理念和制度背景,是宪政主义普遍原理民族化、个别化的重要体现。
  根据我国的国情,本文认为我国应该设立专门的机关审查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的立法机关,其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因此全国人大自然拥有违宪审查的权力,这应在宪法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在现行的体制下,全国人大闭幕期间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行全国人大部分职权(含部分立法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代行全国人大的违宪审查权,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会导致自查自纠的局面出现,难以保证其违宪审查的公正性、中立性。
  出于这种考虑,为了增强违宪审查的可行性、公正性、中立性,首先应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互不隶属,而是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在全国人大闭幕期间单独司掌违宪审查权。宪法委员会的规模应控制在15人以内(取单数)但不少于7人,设主席1名,组成人员由国家主席从全国的高等法官或者高级律师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是终身制的,只对全国人大及职业道德负责,在担任宪法委员会委员期间不得兼其他任何职务(学术性职务除外);宪法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享受正省部级公务员待遇,主席享受副国家级公务员待遇。宪法委员会的预算由全国人大单独列支,但须接受国家审计署的审计。
  其次,建立违宪审查的程序。对于这个程序可以根据违宪的主体不同分为两个:一是公权组织(包括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程序;二是普通公民和组织违宪审查程序。对于公权组织违宪,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请求;而对于普通公民和组织的违宪,则由检察机关先按照普通部门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请求。一般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应当将其主要精力花在公共组织的违宪审查上,因为公共组织掌握着公共资源,其违宪的危害面广、负面影响大、牵涉的相关人与事多、所交织的利益更为复杂。
  第三,违宪强制措施的确立,这是对违宪审查有效性的保证。凡是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应该纠正,能恢复原貌的就应恢复原貌。对于违反宪法的组织和个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以及严重程度,区分情况予以必要的惩罚。关于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应在宪法委员会筹建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独立的法律专家和法律工作者起草类似于《违宪纠察及惩治法》的法律,上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公民在认为自己的正当权益被侵害的,而根据已有的部门法不能维护时,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起依据宪法维护个人正当权益的请求。宪法委员会在接到公民类似的请求后可以由宪法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法庭进行处理,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指定几所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代为处理;受权处理此类请求的法院在依据自身对宪法理解的基础上做出适当判断并将处理结果报宪法委员会备案。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公民权利遭侵害情况的发生,也可以充分发挥现有司法体系在维护公民正当权利、积极推行宪政等方面的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志民,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08.8.
[2]马克敏,关于违宪与违宪审查制度的法理思考[J],社会科学家,2008.5.
[3]吴爽,中德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8.
[4]魏帅,史全增,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对中国宪政建设之启示[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8.9.
[5]孟庆刚,芦琦,论违宪审查司法化及其模式选择[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8.1.
[6]尤晓红,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的生成与运行[J],北方论丛,2008.2.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25848997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