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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66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9/4/1

作者

□文/邵朱励

浏览次数

1024 次

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
  提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得不到有效保护,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有一系列法律依据,而通过法律援助也确实维护了不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大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是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必需途径。
  关键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援助
  本文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08年度合作经济及相关领域研究课题“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GXZS0830ZC)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援助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
  农民工,即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是我国城市用工人员中的一个特色主体,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雇主拖欠民工工资、民工超负荷劳动、民工遭遇工伤事故而得不到应有赔偿等情形是农民工遭遇到的最多的问题,农民工往往面对此种种情形而倍感无能为力,大多数农民工是“打掉了牙往肚子里咽”,少数农民工一时想不开甚至想到了自杀,或者对雇主实施暴力以求得到自己应得的工资和赔偿,也有农民工想到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但由于农民工毕竟是社会弱势群体,大多数人的能力、知识水平不足以使他们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农民工是一个典型的由经济和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弱势群体,具体说来,它是在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的束缚下形成的一种就业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的平稳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因此近年来,从政府到新闻舆论,从学者到平民大众,都在时刻关注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也提出了不少解决途径。有人指出,应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修改现有法律如《劳动法》等,或制定新的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尽管立法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但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不仅要从立法层面,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来完善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还要从法律实施层面来完善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因为再完备的法律也有一个实施的问题,如果农民工因为不懂法律而无法求助法律,如果社会有关机构因为漠视农民工的存在而不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农民工的权益仍难于得到现实的保障。
  因此,利用法律援助机制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是在法律实施层面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十分有效的途径。其好处如下:首先,法律援助可以解决农民工不懂法的问题。农民工一般文化层次较低,更无基本的法律常识,很多农民工想维权但不知如何运用法律维权,法律援助可以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其次,法律援助可以解决农民工因为无钱而无法维权的窘境。农民工一般生活贫困,到城市务工就是要解决生计问题,但却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和赔偿,而请人和雇主打官司又付不起律师费,如果法律援助免费,农民工就不用为代理费发愁;再次,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我们现在正在建设法治国家,而在法制国家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农民工不懂法、生活贫困而被法律所摈弃,农民工的权益和其他公民的权益一样重要,不能厚此薄彼,法律援助可以使农民工合法权益纠纷和案件得到及时解决,可以稳定农民工的人心,可以彰显司法的公正与力量。
  二、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
  (一)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农民工在其合法权益受侵犯时要求相关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有其充足的法律依据:
  1、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详细列举了“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如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毋庸置疑的是,农民工和中国的城市工人、知识分子、军人等各阶层人士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谁也不能剥夺农民工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法律援助权利;更为众所周知的是,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的种种情形中,拖欠工资、被拒付工资、工伤赔偿难以落实是最常见的情形,而农民工大多经济困难,农民工为此寻求法律援助理所应当。
  2、2004年司法部、建设部出台《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强调应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3、2004年9月,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档案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的意见》,强调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无偿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
  4、2006年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中在第29点指出,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所有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农民工能够依法维权。
  (二)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实例。近年来,不少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实现了自己的权益,法律援助的作用日益突显:
  2003年2月,江苏江都大桥镇张晓兰到一家鞋厂配底车间从事“绷帮”工作,经常接触含苯的胶水。4月的一天,小张突感头晕目眩,经江都、苏州、泰州等地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2004年4月,经省疾控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2005年3月被江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被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4级伤残。但是,企业却不认账。张晓兰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申请法律援助。经江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调查取证并与企业协商,最终企业同意赔偿7万元。
  2007年陈春桃到台州市一个电机股份公司打工,从事冲床工工作。当年7月29日下午,正在车间操作冲床的陈不幸被冲床压住,其右手因伤势严重,被迫切除,经工伤鉴定为五级伤残。陈所在的公司只愿承担医疗费用,对伤残补助等赔偿均予以拒绝。无奈陈春桃的家属向其户籍所在地沙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刘劲松采取与当事公司协商、通过当地劳动仲裁提出维权申请、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最终法院判决由电机股份公司赔偿陈春桃医疗费、伤残补偿等费用24.5万余元。
     2007年如东、如皋、通州、海门的98位农民工和南通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赴俄劳务协议,约定按月支付部分工资,其余工资到年底在俄罗斯结清。可到了年底,公司老板却说工程亏损,外债收不回,公司无力按期支付工资。为追讨劳动报酬,2008年新春,回国的农民工们在冰天雪地里一次次到南通市区找老板,但老板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无奈农民工们找到南通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人员迅速与法院联系,要求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涉事公司银行账户,经过与公司老板的协商,最终将33万元工资送到了农民工手中。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虽然法律援助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利用法律援助维护其权益的情形还占少数,其原因如下:
  首先,农民工不知如何获得法律援助。农民工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不知道如何去保护,想到用法律手段讨回公道的不多,而想到申请法律援助的则更少。在大多数农民工的心里,打官司就是要花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高额律师费,更让农民工不敢踏进律师机构的大门,他们很少想到还有所谓的无偿法律援助。
  其次,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保障不力。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偏少,使得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在哪里能找到愿意为自己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各级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不足,不能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开展;正是由于经费保障不足,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就会怠于提供法律援助。一方面对律师机构来说,法律援助是将当事人的法律费用减免,而减免的费用最终要落实到办理法律援助的机构来承担。因此,律师机构不想有太多的法律援助,甚至在法律援助案件中任务观点严重,投入的精力也不到位;另一方面对农民工来说,个别法律援助人员对援助案件不尽心尽责,甚至对受助人态度傲慢,在庭审中一言不发、怠于援助的表现,也使农民工对法律援助感到心寒,认为法律援助对其并无作用。
  再次,法律援助部门协作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而且各有关部门都有保障法律援助得到实施的责任。目前,虽然大多法律援助机构都与劳动仲裁、法院等在缓、减、免当事人案件受理费、方便律师阅卷等方面达成共识,与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也建立一定的工作联系,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但是在具体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仍缺乏协作机制,存在条块分割、条规优先、资源分散、甚至拒不配合的现象,导致农民工为了一个案件要来回奔走于各有关部门之间,增加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有的部门在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问题上不积极,对需要他们协调参与的问题拖延搪塞,对他们掌握的一些证据材料不提供,影响律师调查取证。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完善
  首先,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关心、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事情,要充分利用媒体向农民工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内容,宣传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既树立了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意识和自信心,也强化了农民工主动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
  其次,加大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解决法律援助的经费应当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政府应该把法律援助机构设到基层,使农民工在其住处、工作地可很方便地找到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专设农民工法律援助站,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政府应该增加法律援助人员队伍,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除配备一定数量的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外,还可向社会各界吸收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组建法律援助志愿团,缓解援助需求的压力;政府还应加大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可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专门用于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对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和志愿者,给予足够的补贴,让他们有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再次,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农民工维权涉及到的部门很多,政府应当统一部署,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各尽其职,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如各部门可专门设立农民工维权职能机构,或者派专人负责农民工涉法纠纷问题,避免各部门互相推诿,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工会、妇联、信访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贾午光,高贞.《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中国司法》,2006.11.
[2]柳忠卫,鲁晨生.《城市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研究(上)(下)——关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弱势群体》.《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6.
[3]姚小林.《论民工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保护》.《广东法学》,2004.3.
[4]刘炳君.《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政法论丛》,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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