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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66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9/4/1

作者

□文/李红叶

浏览次数

1314 次

河北农民工劳动保障政策建议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群体,他们告别“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村生活模式,义无反顾地进入陌生的城镇,自食其力、辛勤工作,创造财富,成为我国实现城市化、工业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近年来,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农民工工作。本文就河北农民工劳动保障现状做简要分析,并提出探索性对策。
  一、农民工劳动保障基本情况
  河北是农业大省,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随着现代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迅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近年来,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研究对策,制订方案,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使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工作有了较大进展。
  (一)在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方面,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河北省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优化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环境、强化就业服务、加强转移培训、鼓励参加社会保险、维护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投入、统一城乡就业等十几个方面,补充修改了相关政策,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展开。河北各地坚持就地、就近转移与进城务工就业并重,通过发展县域经济、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开发试点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制定并免费发放了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劳动力、农民工与城镇劳动力一样,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各项就业服务。
  (二)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方面,逐步推进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修改完善了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使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针对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认定难、鉴定难、赔付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争取实现医疗保险、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面覆盖。在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方面,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2006年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农民工参保业务开始启动。
  (三)在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狠抓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在河北省范围内全面推开了农民工工资权益告示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组织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加强了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
  (四)在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各地认真清理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不断加大监察力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规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开展针对农民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走进社区、企业、工地,通过各种方式为农民工送去劳动保障法律知识。
  (五)在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和培训方面,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加大培训力度。通过确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培养阳光工程培训品牌,规范培训程序,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大力培训农村劳动力,提高农民工素质水平。一是完善“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提供培训-就业-维权一条龙服务,确保岗位有选择、权益有保障。二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色,选择市场需求量大、就业前景广的热门专业,打造众多培训品牌和劳务输出品牌,包括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和创业培训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工的管理、服务难度大。农民工工作稳定性差,流动性强,很多农民工与企业无法签订长期(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有的农民工居无定所,而且通讯联络不畅通,为准确掌握他们的工作、生活信息带来困难,难以开展有针对性的劳动保障服务。
  (二)缺乏长效机制。有些农民工问题虽然已经有所缓解,但还没有建立起长效机制。如,农民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比例还比较低,农民工超时、超长、超强度作业还没有从根本上扼制,高危行业和污染企业农民工的职业病和工伤事故还比较多。农民工相对较重视的失业、工伤、医疗保险覆盖面还不够广,扩面参保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重重等,要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长期努力才能完成。
  (三)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投入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多数农民工未经职业技能培训,无职业技能特长,只能从事低技术含量的工作,造成就业能力低,就业不稳定,仍需政府财政进一步增加专项培训资金的投入。
  (四)农民工的收入相对较低。非法用工、拖欠工资等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个别典型案例还时有发生。
  三、改进建议和对策
  (一)以推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重点,加强农民工劳动管理。1、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推进各类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2、集中开展劳动合同“签约行动”:使就业相对稳定的农民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对零散和小规模就业的农民工要改变过去投靠亲友、口头协议和家族式管理的用工方式,向规范的契约化合同式管理转变。3、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大力加强监察执法工作,将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执法重点,通过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4、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严格劳动用工试用期标准,规范用工程序和管理服务机制,健全劳动用工信息系统。
  (二)继续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重点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1、进一步拓展工资保证金范围,在农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签约时间短的建筑、矿山、餐饮服务等行业,都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凡是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都必须建立工资保证金。2、加大拖欠工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拖欠,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向社会公开曝光,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银行卡服务,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3、在严格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制定实施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指导意见过程中,鼓励向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一线岗位倾斜,推动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三)以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1、重点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实现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2、以大病医疗保障为主,继续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实现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面纳入医疗保险。3、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抓紧制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尽快完善养老保险接续、转移办法,鼓励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
  (四)以提高农民工实用技能为重点,搞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1、充分利用实施《就业促进法》的时机,针对不少地方同时存在企业招工难和农民就业难的“两难”问题,加强有实效性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2、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培训资源,继续组织实施“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计划”等培训项目,落实职业培训的政府补贴政策措施。3、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管理,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继续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严厉打击坑骗农民工的非法职业介绍行为。4、加强劳务基地建设,鼓励创新劳务品牌,开展劳务对接和劳务协作,提高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作者单位:保定百世开利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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