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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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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25期/对策研究/正文

发布时间

2003/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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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2 次

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深化供销社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各级供销社正在积极探讨的重大课题。本文拟结合青岛市供销社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就这一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任何事物的发生和发展,都必须具备其产生、发展的基本条件。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必须因势利导,如果不看条件,盲目发展,结果会拔苗助长,适得其反。笔者认为,当前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至少应具备五个基本条件:
  1、当地农业产业化程度必须相对较高,农民必须真正以专业化商品生产为主。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只有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规模,并形成了具有一定市场份额的主导产品或产业,农民才能真正成为以商品生产为主的农民,也才能产生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土壤。
  2、从事同类专业化商品生产的农民,必须有组织起来的要求。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从事专业化商品生产的农民,农民入社的前提是自愿,如果农民没有组织起来的要求,就不可能产生加入合作社的愿望,也就不可能自愿。我国农民由于受传统小农经济的影响较深,大多缺乏联合与合作的意识,这对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加大宣传、引导的力度,让他们真正看到联合与合作的好处,消除他们对加入专业合作社的种种疑虑,激发他们产生加入专业合作社的愿望和要求,逐步增强他们的合作意识。
  3、要有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由于主体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它在发展的初期,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十分脆弱,如果没有依托为其提供所需的各种服务,帮助解决其自身难以解决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是很难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站稳脚跟的。实践证明,没有依托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其生命力普遍不强,即便是办起来,也不会有好的效果。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供销社,也可以是其它社会组织。总之无论是谁,只要有能力,并愿意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领域一显身手,都可以成为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依托。
  4、要有好的带头人。带头人的作用举足轻重,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组织、一个企业的兴衰存亡。农村专业合作社如果没有好的带头人,是不会有好的发展效果的。好的带头人,一是要热心于合作事业,愿为社员办事,具有大公无私的思想品德;二是要具有一定的能力,包括组织能力、经营能力、管理能力等;三是要有一定的群众基础,社员必须信赖、拥护。前期,我们所发展的专业合作社,领导人多半是由供销社的人员担任,从长远看,不利于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要注意发现、培养、利用农村中的能人,为他们提供一个施展才华的舞台,真正实现农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办,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自己管。
  5、要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生事物,其生存和发展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客观环境。这个良好的客观环境,就是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真正重视、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积极提供一些必要的政策扶持。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争得当地党委和政府认可。一方面要多汇报、多沟通,让当地党委、政府知道我们在想什么、干什么;另一方面我们必须主动有所作为,靠作为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争得我们应有的地位。
  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前期,我们供销社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工作中,由于重发展,轻规范;重形式,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结果整体效果并不理想,搞了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在下一步发展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作社原则。合作社原则是表现合作经济本质特征,区分合作经济与其它经济形式的要素,也是办好各级各类合作社,发展合作经济的基础。我国的合作社,包括一些新发展的农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得不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没有严格地按照合作社原则办事,使合作社失去了应有的本质特征。遵循合作社原则,一是要坚持自愿。就是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二是要坚持民主。就是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办社,由社员自己决定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项。三是要坚持平等。社员无论入股多少,权力一律平等。四是要坚持互助。就是要充分体现农民互助合作,自我服务的基本特征。五是要坚持互利。社员与社员之间,社员与专业社之间,专业社与供销社之间,都应是一种商品交换的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要维护社员的应得利益。合作社原则是在合作经济产生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随着合作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前进,坚持合作社原则,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和完善,只有这样,合作事业才能得以发展。
  2、因势利导的原则。坚持因势利导的原则,一是要严格按照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顺势而上;二是在发展过程中,必  须要看到是否有“势”,也就是看是否具备发展的趋势,即便具备发展趋势,如不加以利导,也不会获得成功;三是应首先选择在已经具备发展趋势的地方,集中力量,加以引导,争取在局部获得成功,以局部成功,带动面上工作的开展,不要一哄而上。
  3、因地制宜的原则。就是要根据当地的实际,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当地的资源优势和主导产品,按照农民的意愿来发展。适应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适应什么形式就搞成什么形式,不要搞一刀切。
  4、开放办社的原则。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不仅供销社在积极探讨,社会其它组织和农民自己也都在积极探讨,而且在一些地方正在逐步兴起,这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无疑是一件大好事。同时,也为我们供销社提出一个新课题,如何把他们团结、吸引到我们的合作社中来,共同发展我们的合作事业。在这方面,供销社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无论谁办的合作经济组织,都应该积极地为其提供服务,并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其吸纳为我们的社员社。供销社必须要争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倡导者、引导者、组织者和领导者。
  三、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应注意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1、认识问题。当前,合作经济的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环境,特别是在农村,随着农村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产业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农民迫切需要为其提供各种服务,思想上已经初步产生了组织起来、联合起来的愿望和要求,这是合作经济发展的客观基础。二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特别重视,全社会已基本形成重视农业、加强农业、助农增收的良好环境,广大农民也非常希望搞好农村商品流通。三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殷切期望,供销社能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把分散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引导农民有序地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有所作为。这也是在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将地、市以上供销社、包括一些地方的县级供销社所需的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原因。面对这样好的发展机遇,如果我们不能乘势而上,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方面主动有所作为,那我们将辜负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期望,彻底丧失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基础。对于这一点,各级供销社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但从目前情况看,各级供销社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仍未真正形成共识,特别是处于发展关键环节的基层社和县级联合社,由于受自身利益所困扰,对这一问题认识不足,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也是当前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必须解决好的重大问题。
  2、摆正位置的问题。只有摆正自身的位置,才能根据实际选准切入点,才能扬长避短、有的放矢地做好我们应该做好的工作。过去,我们曾提出要把供销社办成供销、生产、加工、储藏、运输于一体的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结果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效果却很不理想,其原因就在于我们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实力、能力和作用。农村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不是供销社都可以解决的,它需要整个社会的力量,我们供销社只是农村大舞台上的一个角色,绝不可包打天下。要摆正自己的位置,首先要正确认识自我,量力而行,帮助农民解决我们能够解决的问题。当前,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方面,供销社也不要包办或直接运作,而是要发挥我们在资产、人才、信息和流通方面的优势,以参与当地农业产业化建设为切入点,走到农民中去,组织、引导农民互助合作,自我服务,帮助他们制定章程和制度;帮助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推举带头人;帮助建立规范的运作程序;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其吸纳为供销社的社员社,并为其提供所需的各种服务,成为它们与政府联系的桥梁和重要依托力量。
  3、改革方向问题。供销社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一点必须坚定不移。但是,当前在供销社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一种倾向,那就是简单的“一卖了之”、“一退了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我们在改制过程中,不能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的整体角度出发,试想,如果社属企业全部退光,基层社好的卖掉,差的破掉,联合社也就彻底失去存在的根基,那我们靠什么去发展供销合作事业,也就根本谈不上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供销社的实际相结合,把握好改革的方向,在社属企业改制过程中,有意识地将一些优良资产、优势经营项目和优秀人才留住,特别是与“三农”有关的农资、棉花企业和供销社统一管理、归口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一些有发展前途、效益较好的骨干龙头企业,供销社一定要做到控股、相对控股和参股。对于基层社,一是要选择基础比较好的,通过资产重组改造,使其得以发展壮大;二是要在对资不抵债和一些弱、小社实行“关、停、破”的同时,分离出一定资产和经营项目,重新发展一些新的、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这样,才能巩固合作经济发展的基础,才有能力在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上有所作为。
  4、法律地位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宪法修正案》和《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应该说国家的最高法律是给予了合作社法律地位的。但是至今却没有一部与现行法律相配套的完整法律来保护其经济利益,规范其经济活动行为。在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民主化、法制化的时代,如其利益和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就难以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必须尽快完成合作社立法问题,使合作社真正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定合作社的合法基础,保障合作社的根本利益。(文/万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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