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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68期/市场/贸易/正文

发布时间

2009/4/30

作者

□文/张 楠

浏览次数

892 次

出口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出口方银行应对措施
  自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日益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各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往来日趋增多。在众多国际结算产品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悠久的历史,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常采用的结算方式之一。
  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是因为这种支付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缓和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降低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风险,有利于促进交易的达成。然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存在的诸多欺诈因素。特别是面对当今的金融危机,信用证结算的风险更应被人们所重视。其中,软条款信用证是被普遍使用的一种欺诈方式。此文是站在出口方银行的立场,分析软条款信用证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开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时,加入一些不合理的条款,这些特殊条款将会导致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不相符。开证行便可依据这些不符点,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使信用证的受益人无法获得信用证项下款项,遭受损失。
  最常见的一类条款就是,信用证中常规定出口方要提供检验证,此份检验证的签字要和开证行的记录相一致。然而,开证行并未提供任何签字样本。作为议付行,它根本无法判定出口方提供检验证的签字是否符合开证行的要求,这样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行手中。开证行若因此而拒付,出口方便无从辩解。又如,某意大利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称,此证只有在收到意方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而生效还需经过申请人的授权。不仅如此,议付行还要提供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待由申请人确认后,开证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根据此条款,进口商自始至终都控制着整笔交易,而出口商却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再如,有些出口商签订合同,并准备以开例信用证为结算方式时,并未考虑所需提供的单据本身是否会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例如,一约旦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加入“提单不允许显示所产生的附加费用”一条。同时,信用证又指定了出具提单的船公司。但是该船公司所提供提单的固定模式就是会显示产生的附加费用。当受益人在拿到这样的信用证时就无从下手,根本无法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只能担保出单,产生不符点。
  软条款的产生多是由于进口商为了降低进口风险,从而达到保护自身的目的;或是有些进口商为了迫使出口商降低价格,而采取的恶意欺诈行为。在我国,据中国银行的统计,自1992年以来,以软条款信用证方式进行的诈骗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数千万美元以上。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爆发后,无理拒付的现象大增。我国又是出口大国,如果这种现象频繁发生,势必会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产生很大的影响。作为受益人的代理行,出口方银行有责任保护我国受益人的权益,在处理这样的信用证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患于未然。
  第一,作为银行,首当其冲的便是要熟练掌握国际惯例,深入理解信用证的各个条款,做到严格审核单据。毕竟单证相符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单证不符则是开证行拒付的唯一正当理由。因此,保证单据的正确性是日后与开证行进行交涉,以及确保安全收汇的基础条件。在提高员工业务能力的同时,还应加强银行员工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对软条款信用证的敏感性,在与国外银行进行交涉时争取主动。比如,有些信用证含免费放单条款,“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free of payment. 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oriz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此条款与开证行的第一付款责任是相矛盾的,因此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议付行可以直接向偿付行(如有)或开证行索汇。
  第二,在收到信用证后,通知行要对其真实性和条款的内容进行严格入微的辨别和研究,如印押是否相符,信用证是否完整等。若发现信用证中存在软条款,应马上通知受益人,告知其问题的严重性,并建议受益人联系申请人进行改证。如果受益人坚持含软条款出单,我们也应该向受益人提出合理的建议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例如,很多信用证都要求提单开成“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建议受益人去追踪货物的下落,向船公司了解货物是否已凭正本提单提走,或是否已由开证行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等,从而保证货物的安全以及收汇的及时。银行方面应经常向客户宣传软条款信用证的形式和存在的风险,使其在订立合同时得以避免,减少日后可能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第三,注意搜集有关进口国以及进口商的负面消息。当今世界不仅承受着金融危机的冲击,在有些国家人民的安全也在遭受着威胁,世界局势动荡不安。不仅如此,支撑着国际贸易的重要工具海洋运输业也遭受着海盗的威胁。因此,出口方在进行国际贸易时的风险便随之加大。在进行贸易时,银行应随时和出口方保持联系,了解可能随时变化的贸易背景,谨慎观察出口商国外客户的财务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等级变化以及进口国的国家风险等。比如,有的银行在收到经开证行承兑的电报后,就把卷宗束之高阁,专等到期申请人付款,一旦进口商在此期间出了问题,银行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因此,要注意对进口商的跟踪,及时掌握进口商的销售、经营、财务等情况,要了解进口商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处罚或吃官司,甚至要赔偿大笔款项之类的消息以便及早做出反应,及时通知出口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
  第四,出口方银行对出口商的信赖与警惕的统一。其一,银行与出口商应建立在一种相互团结,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保证在进行贸易时立场的一致性,二者所采取的行为都应是为了维护本国企业和银行的利益。其二,银行要提高对出口商的警惕性。出口商是出口方银行的直接客户,直接影响着整个贸易的达成。银行要保证出口商信息的准确性,以及他对银行的百分百信赖。有的受益人与进口商相互勾结联,故意开例软条款信用证,伪造单据进行诈骗。银行应充分了解受益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及以往的业务合作情况,特别是信用证后隐藏的贸易背景。尤其对金额较大的信用证交易,不仅要对信用证的条款和要求提供的单据进行审慎的审核,还应该加强对受益人本身的调查。
  第五,银行之间的通力合作。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跨国服务,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有利于信用证业务的良性发展。由于世界局势不断变化,甚至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发生了战争,整个国际社会动荡不安,这都对经济和贸易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金融危机发生后,世界上很多银行都蒙受了损失,兼并重组的现象频频发生。作为银行本身,应及时向同业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作为出口方的银行,应充分利用其遍布全球的网络系统,以及与境外各大金融中心建立的代理行关系,及时准确地知晓各个地区的经济贸易环境,了解当地的国家风险、银行资信与风险评级的变化等,同时保证信息传递的方便、快捷。通过各地银行间的通力合作,打击信用证的欺诈行为。
  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在加入WTO后已逐步实现对外贸易的全面开放,伴随着贸易额的增长,利用贸易进行诈骗的行为也在逐渐增多。要彻底断绝软条款信用证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任务。它需要受益人、申请人和双方代理银行等多方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各方行之有效的积极配合,才能维护国际贸易的稳定与良性发展,使整个世界尽早地安全度过此次金融风暴,促进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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