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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69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9/4/30

作者

□文/乐 曼

浏览次数

1272 次

资产证券化会计终止确认方法比较
  提要 在资产证券化复杂的会计处理问题当中,最为核心的就是会计确认问题——终止确认,即判断整个证券化交易中当资产转让出去时是作为出售还是作为融资来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就此展开探讨,进行比较,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所谓资产证券化(我们称之为狭义资产证券化)是指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其开展过程涉及很多问题,比如会计处理问题、税收问题、法律问题。而会计问题中尤其以确认问题——终止确认方法最为复杂,为此,IASB和各国展开了深入研究,以期制定出科学的终止确认方法。对此,国际会计界先后提出了三种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
  一、资产证券化会计终止确认方法的内容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在美国SFAS No.77以及TB85-2、IASB的ED40、ED48、IAS No.32(改进ED48)中形成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基本框架,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早期应用较广。其基本思路是以获取收益和承担风险的实质性转移作为判断的标准,如果部分转移,且这部分相对不重要,风险和报酬仍然保留在企业,作为表内处理;如果是全部或者是绝大部分转移的话,就将其确认为出售作为表外处理。该方法已不适应现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主要体现在:
  1、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资产”和“负债”定义存在内在不一致性。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权相分离,很容易违背会计确认的基本标准——可定义性。
  2、在金融资产为整体转移或金融负债一次去除,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处理常常是有效的,但是对分立出去的部分进行终止确认是不可能的。
  3、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实质上所有”的判断,可能会对具有相同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最终导致企业间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可比。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美国FASB在1996年颁布的SFAS No.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首次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并且对其进行改进后发布了SFAS No.140取代SFAS No.125,IASB在1999年公布的IAS No.39也采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其基本思路是,对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是否视同销售取决于资产转让方是否放弃了该资产的实质控制权。金融合成分析法通过揭示证券化交易的实质,及时反映资产转让后企业面临的风险,增加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但在实际运用中也带来一些新问题。
  1、在部分金融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发起人和受让人可能都没有通常意义下的控制权,无权决定出售或抵押所持有的资产,双方没有明确控制权,就很难运用金融合成分析法。
  2、在使用控制权标准进行判断时,需要将整个证券化体系分解成若干相互独立的合约,再按各合约的重要性进行判断,同时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项目,而且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相对数量”的判断,这种概念模糊,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这些都增加了实务操作的难度,不利于实际运用。
  (三)后续涉入法。鉴于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各自具有的缺陷,IASB于2002年发布了“针对IAS No.39修改稿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后续涉入法,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后续涉入,与此相关的这部分资产作为担保融资处理,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作销售处理。
  后续涉入法引入了“部分销售”的思想,承认资产是可分的,在解决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方面有更好的优势:
  1、更符合资产的概念。后续涉入法以控制权的转移为基础,将资产细分为独立的单元,对于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来说,控制权和保留了资产上的风险和报酬是一致的,这样更符合资产定义,又不存在相互之间的矛盾。
  2、回避了“相对数量”的考虑。后续涉入法要求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必须没有任何后续涉入,在具体运用时只需要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而不需要解决“有多少”的问题,因此应用起来比较简单清晰。
  3、在实务上容易被接受。后续涉入法通常会导致一项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部分销售和部分融资,这样结合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和风险与报酬分析的优点,使会计确认的处理比较折中,带来了实务上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会计人员的处理,容易接受。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比较
  (一)三种方法在特点上的比较。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归纳出资产证券化三种会计确认方法之间特点的相同和不同。(表1)
  (二)三种方法带来的计量问题比较。三种确认方法在计量上都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在具体计量问题上的不同在于:
  1、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计量问题。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将金融资产与其所属的风险和报酬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假如发起人保留已转让资产实质上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对于整个证券化业务视同担保融资,被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与此同时,证券化所获资金应确认为负债,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如果发起人转让了相关资产实质上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整个证券化业务应作为销售来处理,被证券化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处理,相应地,该方法下的会计计量也非常简单,如果是融资担保,证券化获得的金额记入发起人的负债;如果为销售,就须将证券化的收入与证券化资产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2、金融合成分析法。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明确区分新增的资产和负债部分与留存利益部分,前者以公允价值在报表中进行初始确认,后者以账面价值在报表中列示。出售资产收到的现金和其他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都是一项新的资产,是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证券化之后发起人所负担的任何债务,即使其与被转让资产相关,也是一项新的义务成为销售收入的抵减项。并且新增资产和负债都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而留存利益应该继续以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利得或损失,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的已出售部分和保留部分之间分配,分配依据是在转让日售出资产和留存利益的相关公允价值。用等式表示如下:
  转让损益=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到的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
  这种方法的核心是区分留存利益和新增的资产负债以及采用正确方法进行估价,而公允价值的运用使损益计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判断,以及由于留存利益和新增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用了不同的计量基础,这些会使损益计量出现不确定性。
  3、由于采用了“部分销售”的思想,后续涉入法下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计量问题,主要涉及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的计量。IASB认为,应以各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分配标准,分配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以分配到的账面价值继续在报表中确认,终止确认的那部分资产分配到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的差额作为销售的损益。由此用公式表示如下:
  转让损益=终止确认部分资产的转让收入-终止确认部分资产分配到的账面价值
  可见,后续涉入法计量的关键是正确估价与后续涉入有关的那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降低了相关计量的不确定性。
  (三)三种方法在会计实务处理方面的比较
  案例:甲公司有一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1,000万元,甲将该票据转让给某SPV,收到现金1,050万元,同时获得一项买方选择权,即有权从受让人手中购买与所出售资产相似的应收票据(在市场上很容易买到),并且承担了一项回购违约款项的追索义务,甲公司承诺继续为该项资产提供服务。
  假定:买方选择权的公允价值70万元,追索义务的公允价值为60万元,服务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0万元。
  1、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该案例中,甲公司对于应收票据的转让保留了回购违约款项的追索义务,以及买方选择权,可以认定甲公司对这项应收票据承担风险和获得报酬,且认定风险相当重要,则该项交易不能确认为销售,属于担保借款。转让日甲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10,500,000
   贷:担保借款 10,500,000
  2、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公司转让应收票据的同时获得的买方选择权,由于在市场上很容易买到,不存在对所转让应收票据的控制,所以甲公司实质上放弃对该项资产的控制权,甲公司认定该项交易为销售业务。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计量,甲公司应进行初始确认的是:现金1,050万元(新增资产),买方选择权70万元(新增资产),追索义务60万元(新增负债),服务权40万元(保留资产),进行终止确认的是应收票据1,000万元。
  已出售应收票据的公允价值=1050+70-60=1060(万元)
  保留部分资产即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40(万元)
  基于公允价值应分配的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的计算见表2。(表2)
  转让损益=1050+70-60-963.6=96.4(万元)
  转让日甲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10,500,000
   买方选择权 700,000
   服务资产 364,000
   贷:应收票据 10,000,000
    追索义务 600,000
    销售利得 964,000
  3、后续涉入法。由于甲公司存在一项买方选择权,不管其是否在市场上容易获得,以及承担追索义务,因此与后续涉入的这两部分相关的应收票据的部分应继续确认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并相应地确认为一项负债。服务资产进行初始确认,与承担追索义务和买方选择权无关的另一部分应收票据款项进行终止确认。
     应收票据的公允价值=1050+70+40+60=1220(万元)
  转让部分的应收票据公允价值=1050(万元)
  按照后续涉入法不区分新增资产负债和保留利益,则基于公允价值对应收票据账面价值进行分配。(表3)
  将销售所得现金1,050万元在已出售资产和未出售资产之间进行分配。(表4)
  则转让日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10,500,000
   服务资产 328,000
   贷:应收票据 8,935,000
  不满足终止确认产生的负债 1,462,650
    销售利得 430,350
  注:893.5=860.7+32.8
  三种方法下的处理结果不相同。按照后续涉入法计算出的销售损益显得较为谨慎合理。
  三、我国运用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的建议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核心问题——终止确认的三种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点和对其产生阶段的适应性,每一种方法的产生是对前一种方法的修正,但又不可避免存在一定局限性,这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此,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的基本思想和方法,综合了金融合成分析和风险与报酬分析对证券化资产转让进行判定,解决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更倾向于以控制权为标准,采用完善控制权标准的确认方法——后续涉入法来进行销售确认的判断。从现阶段来看,该方法较为科学,较为符合目前资产证券化复杂业务的需要;同时,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研究应从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的结合使用向后续涉入法过渡,以期为将来更为复杂的证券化业务奠定会计处理基础。
  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更加深入,新的问题也将出现,只有关注国际会计研究前沿、结合我国国情,才能逐步提高和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方法。
  (作者单位: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汪祥耀,邓川.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金融工具会计与保险会计.大连出版社,2005.
[5]徐国庆.资产证券化的销售确认与国际借鉴.绥化师专学报,2004.4.
[6]李小友,陈晖.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方法.商场现代化,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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