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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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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69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9/4/30

作者

□文/王小林

浏览次数

1123 次

政府采购中的宏观经济职能
  提要 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一种全新改革,它不同于一般采购活动,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可以起到强化宏观调控、保护民族产业和促进国际经济协调与合作的作用。
  关键词:政府采购;宏观调控;民族产业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定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对政府采购实体、采购范围、采购管理等具体规定的总称。自政府采购制度产生以来,它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杜绝腐败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有些环节和程序上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加紧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以期充分发挥它在宏观调控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一、政府采购的特性
  了解政府采购的特殊性质,是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的基础,从政府采购的规定中,可以归纳出它有以下三个特性:
  第一,与一般采购活动相比,政府采购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特殊的采购主体——政府。由此决定了政府采购必然要体现政府偏好,实现政府职能,并与其他政府政策相互配合。这是政府采购发挥宏观经济职能的基础与前提。
  第二,与政府的其他活动相比,政府采购中的政府,是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买方。因此,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强调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竞争。政府采购既可以通过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来满足政府日常运行需要,又可以借助政府采购形式支持某些产业、技术或项目的发展。市场交易的方式为政府采购发挥宏观经济职能提供了灵活、高效的手段。
  第三,与一般财政支出相比,政府采购仅限于购买性支出,而不包括转移性支付。政府采购中有一套规范性、程序化的法律制度、规则,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政府采购发挥宏观经济职能。
  政府采购的特殊性质,既为它发挥宏观经济职能提供了条件,同时也设置了不少制约因素,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具体分析,以便充分利用政府釆购的优势,正确履行政府采购中的宏观经济职能。
  二、利用政府采购方式强化宏观调控职能
  一是政府采购制度在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作为一种制度化、法律化的公共支付手段,对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的调控功能。
  二是政府采购对国民经济总量调节具有重要影响。目前,西方国家的政府采购占GNP的比例较高,一般为10%~20%,在2007年我国约为1.6%。政府采购总量的变化对刺激经济、保持供求平衡和宏观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政府采购结构的变化在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如定期调整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清单,就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再如,福建2008年的政府采购重点支持了节能、节水技改项目以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广,支持节能降耗示范项目建设和推广以及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2009年将对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强制和政府优先采购政策,这将对全国的各级政府采购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
  三、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保护民族工业发展
  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政府采购本国产品以实现保护民族产业目标。在政府采购中有条件地合理保护民族产业,这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即便美国,也在《购买美国产品法》中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其中规定:除了在境外使用、国内价格过高,或对本国产品优惠不符合公共利益以及本国产品数量不够、质量不高的特殊情况外,政府应购买本国产品;同时,规定所谓美国产品,其标准之一是在美国生产或制造的零部件的成本超过所有零部件成本的50%。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定,除三种情形外,政府采购应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应采购具有国内知识产权或在国内生产组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应优先授予本国供应商。可见,保护民族产业方面,政府采购是大有用武之地的。但政府采购这一职能的发挥,受到政府采购市场国际化、自由化的挑战,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迟早的事。面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压力,我国应采取相应对策,以期充分利用好其保护民族产业的职能。
  一是尽快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体系。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已取得了较大的成绩,采购规模由1998年的31亿元达到了2007年的4,660.9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1%,累计节约财政资金达到2,127.13亿元,但我们也应看到我国政府釆购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如,机构设置不尽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科学、招投标机制不健全、缺乏政府采购专业人才、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难度。唯有尽快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体系,才能在国内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迎接政府采购市场国际化。
  二是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具体操作设计中,应加强政府协调与指导的作用,并充分考虑我国市场化和工业化水平,做好各种政策配套工作,在一定金额以下的政府采购原则上应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劳动密集型和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如政府在家具、印刷、小型办公用品、环境绿化等方面的采购活动,可对中小企业进行定向采购;公开招标数额在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将中标成交资格优先授予中小企业供应商,或在采购响应文件中明确承诺将部分合同分包给中小企业的供应商;政府采购预算较大的单一产品或服务项目,可拆分成若干个标项,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创造条件。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应努力提高自身的资信和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不断求得发展和壮大(含与外部的联合)。
  三是稳步实行我国政府采购的对外开放。这关系到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维护国家利益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在签署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时,应尽量利用好发展中国家的权利,在市场开放时间、开放产品品种、开放的资金门槛等问题上争取有利条件,延长保护期,扩大保护范围,逐步实行我国政府采购的对外开放。
  四、加大政府采购力度,促进国际经济协调与合作
  为使本国企业有效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本国、本地区及全球经济的发展,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逐渐成为各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区域化、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从20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关贸总协定(GATT)在多边协议的框架下,开始了对政府采购的谈判。于1979年签订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各缔约方将除国防、通讯和部分能源投资以外的领域对外开放,极大地推动了各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立法,同时也为开发各国政府采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后,经过了1986年和1994年两次比较大的修改,补充了透明度条款和质疑审查程序等内容,该协议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运作程序更加具体规范。目前,在WTO的150多个成员中,已签署《政府采购协议》(GPA)的有4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28个为发达国家)。
  总之,我国应加快完善政府采购体系的步伐,这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且是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根据政府采购的性质,在实施政府采购的实践中扬长避短,借鉴国外经验,加强政府釆购管理与监督,规范政府釆购行为,促进政府釆购健康、快速地发展。
  (作者单位:山西金融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朱永恒.论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存在的弊端及其改进建议.世界财富,2008.
[2]邱泰如.财政职能与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今日中国论,2008.
[3]张通.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中国政府采购网,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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