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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69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9/4/30

作者

□文/赵 阳

浏览次数

1166 次

推进长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长春是最早进入计划经济、最晚退出计划经济的城市之一,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长春市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经历了改革的阵痛,步履艰难,部分企业由于失信而造成贸易往来减少。一方面由于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不到位或制度不健全,造成有的企业违约毁诺,甚至有的政府部门也存在承诺不兑现的失信行为;另一方面受历史和客观原因的影响,也造成了企业的失信行为。失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已经成为长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约因素。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推进长春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探索,打造长春品牌
  从目前的情况看,政府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认识不足,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机制不健全,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局限于一般号召和动员。在现阶段,认识还不完全统一,实践还不充分,目标模式还不十分清晰,此时如果一味追求自上而下的统一模式,必定会陷入无谓的争论,反而会拖延社会信用体系的进程。
  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看,一些省市已经成功地迈出了第一步,探索出了可行的运行模式,取得了初步的应用效果,并且出现了两个积极的趋势:一是地区之间的不同探索有趋同的倾向;二是地区之间相互联通、实现共享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已经开始出现“信用长三角”等区域内融合、联通的机制。这就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启示:中国统一、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可以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地方、部门率先形成局部的信用体系,再通过局部体系之间的互联互通,最终形成涵盖全国的体系。这种途径,一方面可以在局部推进的过程中及时发现矛盾和问题,及时纠正,避免在全国范围内由于模式选择不当,贸然推进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延误;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地区之间的不同模式中取长补短,逐步完善,最终形成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国情的运行模式。正是基于这样的原理,长春在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中不能等、靠,应积极探索,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努力打造长春品牌。
  二、正确处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条块关系
  当前,条条和块块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都很高,并且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和需求,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可以说,条条和块块所形成的各具特色的信用体系,都是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条块之间还没有形成互相联通、有机并存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封闭。事实上,不论是条条还是块块,都对社会信用体系有着急迫的需求,也能够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条条侧重于通过信用分类监管,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块块则侧重于树立地方形象,改善贸易投资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条条块块之间应当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关系,而不是相互排斥或相互取代。对条条来说,上级机关应该鼓励和支持下级机关积极参与当地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信用信息;对块块来说,要积极组织推动本地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联通和共享,为各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提供帮助。
  三、正确处理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的关系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任务十分急迫,信息资源处于分割、封闭状态,信用立法滞后,信用市场发育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作为地方政府必须积极行动,有所作为,承担起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责任。主要是建立适合地方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建立信用体系管理体制,整合信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公开,禁止各部门利用职权搞信息封闭和垄断,强化信用监管,引导信用需求,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清除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各种障碍,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设立和运行,同时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促进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把握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原则,支持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政府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必要的支持,并进行有效监管,不干预其日常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应当利用自身所掌握的资源搞市场化经营,也不宜以政府名义直接搞企业信用评级。
  四、构建市场诚信与社会诚信合力
  信用基础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诚信以及社会诚信氛围的形成来维系。政府、企业、中介组织和消费者群体是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信用行为主体,社会诚信程度高低就是信用主体之间行为准则和诚信文化状况的反映。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和建立信用体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仅靠某一信用主体的力量或道德的自律约束是不够的,需要政府、企业、中介组织及消费者群体在恪守信用的基础上互促共进,需要建立以道德、法律和信誉机制为主的他律约束,营造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和信用环境,从而促进各信用行为主体形成一个竖立的平行四边形诚信合力。四大主体是四根柱石,共同构成市场诚信、社会诚信的合力。
  五、正确处理信用体系建设与应用的关系
  信用体系建设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建设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目的,绝不能把它当作“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如果不能实际应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成了纸上谈兵、无的放矢。衡量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得好不好,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能否通过应用,使信用缺失问题得到根治或缓解。之所以普遍认为上海、深圳的信用体系建设卓有成效,除了对他们信用体系建设本身的工作表示肯定以外,更重要的是见到了实效。比如,上海的不良贷款率连续五年下降,只有百分之二点几,深圳甚至不到百分之一,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地方的政府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务员录用、评选先进、出台优惠政策时,把提交信用报告作为必经程序,有的地方还把信用方面的要求嵌入标准合同文本或审批程序。这些措施都有效地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实际运用,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和完善。长春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建立工作小组也好,还是做各种宣传活动也好,关键是要看到效果,不能搞形式主义,要真正坚持长期化,坚持不懈,努力探索,实事求是,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推进。
  (作者单位: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姜增伟.反商业欺诈建设地方信用体系[J].中国经贸,2007.6.
[2]李陵生,齐晋.对县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J].经济师,2008.1.
[3]关于加快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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